重庆市高等学校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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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等学校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篇:重庆市高等学校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高等学校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规范市级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学术队伍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提高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重庆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国家、重庆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重点学科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市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通过规定程序,择优遴选和重点支持建设的学科。
根据发展需要、学科基础以及专业特点,市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分类扶植。
第三条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根据国家、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学科优势与特色,不断增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服务经济社会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市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及资助周期为五年,与五年计划的时间同步,每一建设周期结束后,经考核和验收合格的学科可命名为市级重点学科。
新一个五年计划开始时,评审遴选新一轮市级重点学科。
对于入选新一轮市级重点学科建设者,在其建设周期内,市里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资助,支持建设。
第五条市教委是市级重点学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市级重点学科。
市教委学位与研究生处,具体负责市级重点学科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运行
第六条市教委负责市级重点学科的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制定、评审遴选、工作指导、组织协调、经费管理、中期评估、终期验收等。
必要时邀请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工作。
市教委负责按照国家重点学科的有关管理规章,择优推荐市级重
点学科申报国家重点学科,并按照规定进行有关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是市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主体,具体负责本单位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包括制定建设规划、申报市级重点学科、推选学科带头人、落实学科建设配套经费及其他人力物力条件,负责日常检查、年度考核及相关信息采集上报等。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发挥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赋予学科带头人在确定学科发展方向、学术活动、人力物力使用等方面较多的自主权,保证市级重点学科日常建设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市级重点学科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日常工作的运行由所在学校和学科负责。
第三章申请与遴选
第十条市级重点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设置,其中二级学科是市级重点学科的基本设置单元。
申请市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名称和代码,统一使用该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标准称谓和代码。
第十一条申请市级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一)系校级重点学科,且经过建设取得优异成绩;
(二)学科方向设置科学合理,符合国家、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基础条件较好;
(三)已形成一支结构合理、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队伍,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领域有相当影响和知名度;
(四)科学研究基础较好,创新能力强,承担较多的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拥有较多高水平研究成果,成果转化和服务经济建设成绩显著,学科优势和特色明显,持续发展潜力较大;
(五)学科平台条件较好,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及数据文献资料、场地较完善,学科发展的支撑力较强;
(六)原则上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
培养博士、硕士等
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较强,质量较高,发展潜力大。
第十二条市级重点学科的遴选程序是:
一、学科负责人提出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填写《重庆市高等学校市级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二、所在学校组织专家对所申报学科的建设计划进行论证,并以学校的名义向市教委提出申请;
三、市教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择优遴选,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确认市级重点学科名单,行文公布。
第十三条《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市级重点学科评审、建设实施、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的重要依据。
在建设周期内,原则上对《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内容不做调整。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计划任务书》内容的,须经市教委学位与研究生处和该市级重点学科所在高校共同审定后进行调整。
同时,有关调整内容的书面材料报市教委学位与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章考核与验收
第十四条市级重点学科的年度考核以学校组织考核为主,主要检查该学科建设的年度进展情况。
每年12月31日前,市级重点学科所在学校要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向市教委学位与研究生处报送《重庆市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年度考核报表》。
市教委学位与研究生处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市级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由市教委负责组织。
主要针对《建设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中期考核指标,组织专家进行检查评估。
同时,检查学校的组织管理、经费投入和相关条件保障的落实到位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对通不过中期评估的市级重点学科,市教委将视具体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市级重点学科资格的处理。
第十六条市级重点学科建设期终,须及时验收。
终期验收由市教委统一组织。
主要验收内容:以《建设计划任务书》为依据,包括基本情况、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目标情况、科学研究和标志性学术成果、高层次人才培养等主要建设内容的绩效、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学校
组织管理情况等。
验收方式:采取专家会议验收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验收方式。
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验收成绩将作为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学科和遴选新一轮市级重点学科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经费与使用
第十七条市级重点学科建设须建立多渠道的经费投入机制,包括政府拨款、学校自筹和争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产学研合作资助经费等途径。
学校是学科建设投入的主体,应采取有效措施逐年加大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投入力度。
市教委将积极争取市级财政不断加大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投入。
第十八条市级重点学科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市级重点学科经费主要用于学科条件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
第十九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建立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对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同时,按照市教委财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市级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情况说明,编报有关的报表,接受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推荐]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重点学科建设是加强医院建设,促进医、教、研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更好地形成专科优势,促进重点学科更快、更好的发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重点学科建设内容:
1、围绕专科发展方向开展临床及科研工作,提高专科科研及临床医疗水平。
2、专科梯队建设,专科后备人员培养及专科相关人才培养,专科相关专业设备购置。
3、加强学术建设,扩大知名度,提高专科在本专业的学术影响力。
重点学科的管理:
1、分管院长负责,医院科教科协调指导重点专科建设有关的问题。
2、各重点专科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制定专科三年、五年发展规划,
3、确定专科建设目标;科主任负责重点专科的经费使用及科研活动。
3、各级重点专科确定后,在建设周期内应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规划、有计划的实施专科建设,年终进行考核。
4、确保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论文发表在国内各级期刊上,鼓励向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积极举办全国性及省级学术会议,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通过与国内外的交流,促进科学的发展。
5、医院专门设立重点专科建设经费和科研启动经费,每建设周期5-10万,用于重点专科建设和科研课题的启动。
医院科研管理制度及奖励办法
一、开展科学研究
1、科研课题的申请立项、成果鉴定及申请奖励规定
按照国家、省、市科技计划、成果鉴定及奖励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进行科研课题的立项申请、鉴定、请奖工作。
⑴、申请科研课题立项:
按照医院安排的时间,课题组必须有相关的课题检索资料,并写出开题报告,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课题的科学性、实用性及可行性进行分析,列出详细的实施计划及经费概算,报科教信息科,由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论证审核后决定报省或市科技计划,按要求填写科技计划申请表,由医院统一上报科技主管部门。
⑵、课题的实施
根据省、市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项目文件,由列入计划立项负责人与医院签订科研合同书,科教信息科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的计划实施情况,并及时解决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项目负责人定期向学术委员会及科教信息科汇报课题进展情况,以保证研究的正常进行。
⑶、科技成果的鉴定及申请奖励
按课题计划进度要求,课题完成后要及时进行鉴定。
按成果鉴定要求,由课题组将本项目的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等整理成完整的技术材料交科教信息科,由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后,向有关部门申请
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完成一项鉴定一项。
计划外课题,医院一般不组织鉴定,如有特殊需要,由医院研究决定是否申请鉴定。
申请奖励的程序与成果鉴定相同,必须由医院组织考评及上报。
2、科研经费的管理
医院每年拨出上一业务收入的1%作为科研基金,省市指令性计划所拨经费与医院配套基金列入医院科研基金统一管理。
经费的使用范围:
列入计划的科研课题及四新项目,主要用于购置设备、试剂、资料检索、资料印刷、鉴定验收及与本课题有关的差旅费及学术交流费用。
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经费的申请与审批:
由课题负责人写出书面申请报科教信息科,科教信息科根据计划经费概算审查后,报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凭发票到财务科专项基金处报销。
原则上课题所需资金应保持在基金内,若出现超支,由课题组垫付,成果获奖后,从奖金中扣除。
经费的申请必须依据计划内容,要真实可行。
与本课题无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科教科及课题组均应建立经费使用记录,课题结束后医院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写出总结报告。
3、科研奖励措施
获国家、省、市科研成果奖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配套的奖金按规定
提取管理费用外由医院发给课题组,另医院将给予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国家级成果:一等奖100000元,二等奖50000元,三等奖
30000元;
省级成果: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10000元;市级成果: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5000元。
所有奖金由课题负责人领取,课题组内部由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比例进行分配。
经医院批准并备案与外院合作进行的获奖课题,以我院为主的按本院课题对待,其余的不予奖励。
第三篇: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重点学科建设是增强医院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医院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重点学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学科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学科快速发展,促进医院医疗、教学、科研水平提高。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梯队合理的学术队伍,具备一定优势和配套合理的实验室条件,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逐步成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开放型医疗、教学和科研基地。
第四条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和院级重点学科。
医院根据中长期发展目标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有计划、合理地培养一批院级重点学科,争取通过3~6年的规范建设,建成更多的校级、省级重点学科,并力争使部分省级重点学科达到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标准。
第二章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重点学科申报和评审每3年开展1次,以二级或三级学科为申报单位,原则上从硕士生培养点或联合培养点中择优选择。
医院鼓励相关学科(科室)交叉联合,共同申报。
第六条院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一)有2个以上稳定的科研方向,有较明显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二)学科带头人在该学科领域中有一定声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生导师资格,年龄一般在52岁以下;
(三)学术队伍的学历、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一般要求有2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3~5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高学历的学术骨干比例较高;
(四)长期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已培养过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得到社会好评;
(五)目前至少承担2项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近3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10篇,曾经出版专著,或获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第七条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一)已被确认为院级或校级重点学科且经过至少3年以上重点建设;
(二)有3个以上稳定的科研方向,并形成了明显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三)学科带头人在该学科领域中有较高声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生或博士生导师资格,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四)学术队伍的学历、年龄和技术职务结构合理,一般要求有3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中至少1名在50岁以下)和6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中至少1名在45岁以下),高学历学术骨干比例较高。
(五)长期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已培养2届以上硕士生或博士生,毕业生得到社会好评,近3年来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教材)成果奖;
(六)目前承担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近3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15篇,曾经出版主编专著和
获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学科,均可向医院提出申报院级重点学科,医院组织专家评审后予以确认;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学科,均可向医院提出申报省级重点学科。
校级和省级重点学科的推荐工作,由医院根据重点发展方向、学科水平与贡献进行初审后择优向上级部门推荐。
第三章管理组织
第十条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是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组织。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总体部署和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学科建设计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各重点学科的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学科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一条各重点学科须成立由学科带头人任组长的学科建设小组,负责本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
各学科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生导师资格,德才兼备,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学术造诣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鼓励竞争,优胜劣汰,滚动建设。
各重点学科要有明确的建设目标,科学制定每阶段目标和周期建设总体目标,并根据评价体系进行自我考评。
第十三条被确认重点学科的,须填写《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书》,明确学科总体学术水平发展目标,列出逐年建设目标和量化指标。
第十四条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学科带头人拥有学科内部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确定主攻目标,带领全体成员走在学科发展的前沿,力争在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标志性成果;注意选拔和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
第五章目标管理第十五条医院根据重点学科等级和医
院发展要求,分别向各重点学科提出周期目标和目标。
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向临床应用转化,形成特色诊疗项目和特色专科。
第十六条院级重点学科除完成医疗、教学任务外,还应完成以下具体目标:
(一)每2年至少申报并获批厅级以上课题1项,或获得厅局级以上科技奖1项;
(二)每年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3篇以上;
(三)每2年至少举办省级以上学术活动1次;
(四)每2年至少获得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奖1项。
第十七条校级重点学科除完成医疗、教学任务外,还应完成以下具体目标:(一)每2年至少申报并获批厅级以上课题1项,或获得厅局级以上科技奖1项;
(二)每年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3篇以上;
(三)每年至少举办省级以上学术活动1次;
(四)每2年至少获得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奖1项。
第十八条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除完成医疗、教学任务外,还应完成以下具体目标:(一)每年至少申报并获批厅级以上课题1项,或获得厅局级以上科技奖1项;
(二)每年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5篇以上;
(三)每年至少举办省级以上学术活动1次;
(四)每年至少获得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奖1项。
第十九条各级重点学科经过3年建设,应达到该级重点学科建设要求的预期目标,并取得较明显的标志性成果。
院级或校级重点学科经过3年的建设,应达到省级重点学科申报条件指标。
省级重点学科经过3年的建设,应达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标准并通过评估验收,创造申报上一级重点学科的条件。
第六章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条重点学科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医院匹配经费、横向学科建设经费及学科自筹经费等。
对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医院按上级拨款1:1~2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院级重点学科由医院拨款建设。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标准为:每个省级重点学科1个培养周期投入不少于200万元;每个校级重点学科、医院重点学科1个培养周期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科研业务经费标准为:省级重点学科每年10万元,校级重点学科每年5万元;院级重点学每年3万元。
医院建立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账户,经费按下拨。
第二十一条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仪器设备费,是指用于重点学科建设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运输以及相应配套软件费用等。
(二)实验室修缮费,是指用于改善实验室条件的修缮费用。
(三)科研业务费,是指以申请省部级以上课题为目标的前期预研经费,以及从事本学科有前景的重大科研课题的补充费用等。
(四)图书资料费,是指购置本学科所需的有关图书、杂志、资料检索等费用。
(五)人才培养费,是指用于学科业务骨干在科研项目上所需的进修和培训费等。
(六)学术交流费用,是指用于承办学术会议、邀请本学科知名专家讲学及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等。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避免重复,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带头人按计划支配使用,同时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重点学科的经费报销按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检查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重点学科建设以3年为1个周期。
每年进行1次年终
总结检查及考评,每3年进行1次验收评估。
对完成学科建设任务,达到评估标准的重点学科,滚动进入下一期建设;对管理不善,达不到学科建设规划及计划要求者要予以警告;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验收评估不合格者,暂缓进入下一期建设,且在1年内仍未达到预期建设目标者,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
第二十四条医院对完成学科建设任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科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重点学科在年终时应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科研项目、论文发表、成果获奖与转化、研究生培养、学术队伍建设、学术协作与交流、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等情况,以及主要经验、存在差距和为缩小差距拟采取的措施等。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在听取汇报、实地检查的基础上,向医院汇报,指导和帮助解决学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医院科技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有关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四篇: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医院重点学科建设是推进医疗、科研、教学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医院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促进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的积极性,突出学科优势,增强科研实力,使更多的临床学科尽快达到市、省级重点学科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创建期一般为三年,验收通过后,实行动态目标管理,每二年为一个周期。
医院将按照浙江省卫生厅、绍兴市卫生局对重点学科建设的考核指标和要求对各级重点学科进行考核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医技、护理科室。
国家、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