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取消备案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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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取消备案的文件
一、背景和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我国建筑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精神,决定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本文件旨在明确取消施工合同备案的具体措施和过渡期安排,确保改革措施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二、取消施工合同备案的范围和内容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全国范围内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需要将施工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取消分包合同备案和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的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三、取消施工合同备案的实施措施
1.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确保施工合同的合法性
和有效性。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合法、合规的施工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不再需要提交施工合同备案资料。

各级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许可证时,要加强对施工合同的审查,确保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对违反施工合
同约定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过渡期安排
为确保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制度的平稳过渡,特制定以下过渡期安排:
1. 本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合同备案的管理,确保施工合同备案制度的平稳过渡。

2. 过渡期内,对于新发生的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备案。


于已发生的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规定进行备案。

3. 过渡期结束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确保施
工合同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

五、工作要求
1.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

2.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建筑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

3.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4.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文件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如有未尽事宜,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文件精神予以解释。

施工合同取消备案的文件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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