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教育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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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教育实施细则
一、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各教学、科研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规定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二、三级安全教育由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院系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实验室指导教师及研究生导师负责实施。
三、三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是:经常性地对实验室师生员工,特别是新教工、新学生,系统地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安全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实验室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四、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对象是:已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和学生以及首次进入或对于新研发项目中新教师、新学生(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和协作人员等。
五、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做法是:
1.由校安全办每年组织全校各院系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一次由大连市安监局举办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各院系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在每个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对所属教研室、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研究生导师进行本部门安全工作状况、安全规章制度以及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及紧急处理事故等有关安
全事项的安全教育。
并做好培训记录。
3.各教研室、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研究生导师负责对新来人员进行实验室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和安全交底,尤其要对特殊仪器装备的操作要领和实验物质的特性以《实验室安全告知书》的形式实施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结束后,新来人员务必在《实验室安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场所。
4.对起重、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由校安全办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分期分批组织进行。
六、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上报学校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存档。
新来人员签署的书面安全注意事项告知书由各主管部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存档备查。
七、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实施该细则,一旦发现该细则没有落实贯彻的,校安委会办公室将追究查处。
八、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