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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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竞技裁判
员队伍的建设,确保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全
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
员管理工作。

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电子竞技裁判
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电子竞技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
分级管理。

第三条全国体总秘书处对电子竞技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考
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
核和注册。

第二章裁判委员会
第六条裁委会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拟定电子竞技项目
裁判员发展规划、竞赛规则;负责组织电子竞技裁判员学习、考核;按规
定举办电子竞技裁判员晋级考试;对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
意见。

第七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

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主
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第八
条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
裁判员。

第十七条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

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裁判员选派
第十八条电子竞技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裁判员由全国体总秘书处选派。

第十九条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
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
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地、县级
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
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条总裁判长应当于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


判员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应当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该裁判员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五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
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培训班;(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
各项裁判员制度;(四)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五)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
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培养和坚持良
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行表彰奖励。

各级审批部门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其辖区内优秀裁判员
评选活动,对优秀裁判员进行表彰奖励,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
六条对电子竞技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含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二十
七条对电子竞技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
委会做出,裁判长签署书面处罚通知,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电子
竞技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举报,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审核批准,并由该审批单
位发出通报。

第二十八条受到赛区处分的电子竞技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
裁判长在其裁判员证书内注明。

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含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二十九条凡电子竞技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第三十条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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