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寻衅滋事的真实案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起寻衅滋事的真实案例
⼀起寻衅滋事的真实案例
作者: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汪⼩飞律师
基本案情:
2016年3⽉5⽇16时许,被告⼈王某某在南京市⽞武区⽞武湖公园⼗字路⼝,因道路拥挤与被害⼈葛某某发⽣肢体接触,后葛某某看了⼀眼王某某,王某某即责骂葛清,并⽤右拳击打戴着眼镜的葛某某右眼,经鉴定,葛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级。

羁押于南京市某某区看守所。

经鉴定,王某某患有间歇性躁狂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

本律师在会见了王某某后,发现王某某其态度⽐较亢奋,很爱说话,对当时的⾏为其也表⽰后悔。

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惩处,等他被释放后会赚钱赔偿给被害⼈的。

⼀审判决:
经律师出庭为被告⼈王某某进⾏辩护,并与法官进⾏多次沟通,最终法院做出(2016)苏0102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个⽉,受援⼈收到判决后不到⼀个⽉就被释放了,王某某没有上诉。

律师点评:
本律师介⼊案件前,王某某已经被逮捕了。

本律师本想为王某某辩护适⽤缓刑,所以我联系了王某某的姐姐,征求王某某姐姐的意见,是否能够帮助王某某,先⾏赔偿受害⼈的医药费等损失,因为赔偿受害⼈的损失可以为法院判决缓刑提供很⼤帮助,但是王某某的姐姐⽆能⼒赔偿。

最终本案被告⼈⼀直未赔偿受害⼈的损失。

本案王某某属于限制⾏为能⼒⼈,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如果王某某的家⼈能够积极处理这件事,律师能够在逮捕之前介⼊案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且赔偿受害⼈的损失,取保候审成功的可能性很⼤的。

注:以上姓名均属化名。

作者: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汪⼩飞
注:本⽂为作者原创,未经本⽂作者允许,不得转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