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管理制度
1. 目的: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管理,保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
2. 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
3.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工作管理。
4. 责任:质管部、业务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 内容:
5.1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供货单位,严格按照我公司《供货单位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格审核的管理制度》,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1) 《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 相关印章原印章鲜章样式(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
用章、质量专用章、出库专用章、法人章等);
(5) 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必须是原票,盖有出库专用章;
(6)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 开户许可证(包括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复印件;
(9) 开票信息,写明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10) 质量体系情况表。
5.2 认真查验其经营范围,企业必须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范围方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
5.3公司应当核实、留存第二类精神药品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
(1) 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 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 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5.4 我公司向供货单位提供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购买介绍信。
5.5 公司应与第二类精神药品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2) 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 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4) 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5) 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6) 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7) 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5.6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首营品种,严格按照我公司《首营品种审核制度》执行。
5.7 我公司可以从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其他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
5.8 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禁止使用现金交易;
5.9 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建立单独的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供货单位、批准文号、药品批号、购进日期、购货价格等内容,采购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