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余庆县农村法制建设纠纷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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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余庆县农村法制建设纠纷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一篇:浅析余庆县农村法制建设纠纷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余庆县农村法制建设纠纷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吴庭发
近年来,我县全面开展了“民主法治村(居)”及普法示范村、示范大院创建工作,极大地丰富了全县农村法制建设的内容和形式,有力推动了全县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取得了一定成效。

各调委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地化解了一大批民事纠纷,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助推了“平安余庆、和谐余庆”建设。

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目前的农村法制建设和纠纷调解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阻碍了农村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深入,由于少数纠纷未得到及时化解,成为信访源头,严重影响社会平安稳定。

一、分析我县农村法制建设及纠纷调解现状
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经过20多年的普法教育,全县农民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薄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变,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农民遇到矛盾纠纷更多地选择找司法部门依法调解,权益受侵害时也学会了依法维权。

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农村各项事务的意识明显增强,“四民主、两公开”在农村普遍推开,“民主法治村”建设取得一定成效,民主政治建设日臻完善,依法治村得到进一步规范与发展。

全县发生的各类民事纠纷98%以上能通过乡镇村调委会及时化解,全年1400多件纠纷中未发生1起民转刑和群体性案件纠纷,农村的社会治安状况总体良好,社会安定。

但是,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农村法制建设及社会稳定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农民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纠纷及信访量居高不下与全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存在着较大的距离。

二、我县乡镇农村法制建设及社会稳定存在的问题
一是有些基层干部思想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农村法制工作是一
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艰巨而繁重,时间长,见效慢,不像一些短、平、快的经济项目能够立竿见影,加之对“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认识不足,一些基层干部不以为然,认为普法工作是“软任务”,普法依法治理成为“开起会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工作。

少数村调委会对纠纷调解重视不够,调解不及时,任由小纠纷发展成疑难纠纷,导致出现信访问题。

二是有些农民法律素质不高,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接受能力差。

在全县各乡镇农村人口中,有知识有文化的青壮年大多外出务工,剩下老弱病残在家中,俗称“38、61、99”部队。

农民的法律及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知识接受能力较差,造成普法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随着农业税取消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的义务意识进一步弱化,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只讲索取不讲奉献。

三是普法力量不足,普法形式单一。

目前,全县农村普法工作主要依靠县、乡镇辖部门;村居无财力更无普法经费和普法工作人员,有时只是配合政府部门宣传。

另外,农村普法形式单一,大多时候采取横幅、标语、宣传橱窗、黑板报、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

通过贴标语、挂横幅进行法律宣传,造成农民只知法律名称而不知其内容。

对于分发的宣传资料,即使内容详细,也有不少农民未必能看得懂。

四是村级人民调委会部分调解员法律知识欠缺,方法单一。

受文化低、年龄大影响,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较少,对纠纷不能依法调解,调解时不注重方法,“通不通、三分钟”,不服调解推给政府,将纠纷推诿了事,未能及时有效化解。

三、我县法制建设和纠纷调解应采取的对策
司法行政机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当发挥四项基本作用:一是对农村矛盾纠纷的化解作用;二是对提高广大农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促进作用;三是对实现农村依法管理的保障作用;四是对发展农村经济的服务作用。

怎样履行司法职能,充分发挥好服务、保障、促进、化解作用。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发挥促进作用。

一是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作为普法工作的切入点。

大力宣传与社会和谐稳定、群众生产生活等密切
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侵权责任、医疗纠纷、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交通事故、劳动用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等方面与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是进一步做好社会管理工作。

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控,进一步加强对涉及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是.大力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公务员、村社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

四是大力加强青少年学生、农民、农民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干部职工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加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为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法制舆论环境。

五是继续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针对机关、各乡镇、村(居)、学校、企业、单位不同特点开展活动。

组织县、各乡镇人大代表参与“法律六进”活动,深入推进活动的开展。

(二)更进一步深化基层依法治理,继续推进创建活动,发挥保障作用。

一是.继续深入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巩固“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成果。

始终坚持“四民主、两公开”,对农村低保、扶贫帮困、各项补贴的发放等工作要进行“阳光”操作。

二是大力开展“111普法示范工程”创建活动。

确定一批县、乡镇人大代表分别联系普法示范村、普法示范大院。

结合“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对“111普法示范工程”创建活动进行检查,全面完成创建任务。

积极开展“学法用法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依法治理水平。

三是深入开展各种专项依法治理。

结合全县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妥善处理土地流转、林权改革、征地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和组织开展各种专项依法治理,不断提升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想方设法筑牢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类不稳定因素,发挥化解作用。

一是大力实施网络工程,切实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继续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和县委、县
政府关于建设平安余庆以及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巩固、完善和规范村(居)调委会。

抓好村(居)调委会网络组织向下延伸,在村(居)民小组全面建立调解小组。

加强村(居)调委会规范化建设。

根据形势需要和矛盾纠纷特点,积极推进与县外毗邻县政接边地区联防联调组织建设,继续推进企业调委会建设,继续推进医患、交通事故等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工作;二是大力实施人才工程,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落实各乡镇政府为每一个村(居)配备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努力打造一支以专职人民调解员为骨干、以兼职人民调解员为主体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水平;三是大力实施协同工程,有效整合系统资源,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关精神,积极整合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主体、劳动争议仲裁为补充、司法审判和信访工作为保障的工作格局,实行一体化运行,形成广泛参与、相互衔接、密切配合、科学合理的大调解工作机制。

加强人民调解与信访调解的衔接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的排查预防、移交会办等工作制度,明确人民调解和信访工作程序和范围,积极组织人民调解员参与信访工作。

各乡镇调委会与信访工作室可合署办公,对信访矛盾案件,统一接待、统一研究分析、统一分流处置。

四是大力实施攻坚工程,切实发挥人民调解为党政分忧、为群众解难的职能优势实行每月一次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拉网式排查,尤其注意排查重点地区、重点人头、重点纠纷。

对排查出的纠纷进行分类处置,简易纠纷和一般纠纷落实人员及时调处,防止矛盾激化;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及时报告,提出建议,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疑难复杂的“线团案”、牵涉面广的“骨头案”、久拖不决陈年累积的“钉子案”,实行挂牌督办,落实责任。

要整合司法行政资源,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优势,组织和引导他们为本地区重大疑
难复杂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咨询服务、法律建议或者参与调解,形成全系统共同参与“集中攻坚”的良好局面。

(四)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授助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发挥服务作用。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切实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一是通过为农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农民群众的法律疑惑,引导农民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审查合同,对土地流转合同、购房合同及其它民事合同依法审查,避免因合同不完备产生纠纷,影响当事人权益。

三是非诉讼调解,依法及时公正调解各类民事纠纷,化干戈为玉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特色作用,把矛盾和冲突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是坚持应援尽援,切实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增强我县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

(作者吴庭发系余庆县司法局人员)
第二篇: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以陈庄派出所警务区治安调解为例
【摘要】:治安调解对于及时妥善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各类治安案件,增进警民感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人以陈庄镇派出所实习期间对本警务区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为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工作中作为参考。

【关键词】:治安调解社会矛盾和谐社会
陈庄镇派出所全辖陈庄、姚郭、黄郭、宗崔、西史、东潘、滕寨等25个行政村,总面积32.5平方公里,总人口21396人。

在本辖区中,主要突出的治安问题是土地纠纷、邻里纠纷、财产纠纷以及损毁他人财物引起的打架斗殴。

因此,对于一个只有5位正式民警的派出所来说,要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群众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一、治安调解的重要意义
(一)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治安调解是我国行政调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调解中有其他调解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能够有效的预防矛盾激化,有利于将矛盾及时、有效控制在萌芽状态,能够预防犯罪,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同时也能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减轻司法机关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
调解是否成功与法院诉讼之间往往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两者都是解决民间纠纷的有效途径,并且其根本目的是相同的。

因此,如果治安调解发挥的作用越大,那么在纠纷总数不变的情况下,人民法受理的案件就会减少,反之亦然。

在当前法院诉讼量日益剧增的情况下,治安调解质量越高,不仅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方便人民群众,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对于大案要案审判的质量,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

(三)改善人民警察形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为人民群众服务是公安机关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公众的要求。

因此,在治安调解工作中,成功的调解一起纠纷对于当事人双方和警务工作人员来说都是皆大欢喜,当事人双方都达到了自己的期望值,警务人员也实现了自己的社会价值。

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信任,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也就越高,人民群众就会对人民警察的工作给予有力的支持,形成警民的良性互动,从而提高人民警察的形象,使警民关系更加和谐。

(四)促进精神和物质文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
民间纠纷的发生对于经济发展有很大的负面效应。

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需要一个良
好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生产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不懂法,不知法和落后的思想意识是产生各种民间纠纷乃至犯罪的原因之一,治安调解涉及到了道德、纪律、法律等方便的知识。

调解人员在治安调解中其实就是向当事人及其周围的群众进行道德、纪律、法制的宣传过程。

这对促成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有效遏制犯罪,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重要作用。

在调解过程中,强调了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解决纠纷,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
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都对治安调解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法律和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确立和实施,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情感,而公民对法法律的情感正是实现法制的前提条件。

二、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如果进行治安调解,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内容是打架斗殴或者是损坏他人财物的。

(三)违反治安行为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

其中,民事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四)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在情节上是轻微的,并且当事人各方都同意调解处理。

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

如制造噪音、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三、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知识缺乏,调解技巧不高
随着社会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发生转变,利益主体多元化,民间纠纷矛盾内容和主体也随之由单一向多元转化,矛盾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日趋复杂,涉及民事、经济、行政等多种法律关系,而派出所民警平时接触和学习较多的是有关刑事和治安的法律法规,对民事和经济的法律法规了解较少。

同时民警一般没有受过严格而系统的培训,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调解技巧,往往调解效果不佳,使有些纠纷久调难结,且警力陷入其中难以解脱。

(二)执法不规范,忽视调查取证
在执法过程中,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调查取证的工作敷衍了事,即使有了部分证据也不去分析。

往往是证据不足又不能做出处罚决定。

法律规定的明文成了一纸空文。

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还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

(三)结案速度慢,效率低
案件从发现到结案时间长,使很多案件都积压在一起,影响了案件的处理。

其实,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治安调解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民警心中缺少时效感,对于辖区内的治安调解案件能调则调,觉得调解有困难的,一拖再拖,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自然和解。

二是有的公安民警重结果轻过程,过多的注重了案件的调解结果,而忽视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提出调解意见,这就无形中加大了调解的难度。

三是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必要的约束力,以至于造成很多当事人在当时都能同意达成的协议,往往过一段时间,他们就反悔。

因此,造成治安调解反反复复,既影响了治安调解的进程,又耽误了公安民警处理其他案件的时间。

(四)队伍结构不合理
在陈庄派出所,队伍结构明显不合理:正式民警5名,协警2名,其中男性6名,女性1名,最年长的就只有39岁,整个所里的民警呈现年轻化和男性化。

而在治安调解工作中,有经验的老民警和女民警形象的柔性化对于治安调解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所里的女民警也没有参加治安调解的时间,因为她只是忙于“自己”的事情,就是办理户籍。

而年轻气盛的男民警又不能够有耐心去倾听,同时也缺乏和群众沟通经验和技巧,这都是治安调解失败的原因之一。

(五)工作量大,基层警力不足
警力不足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就陈庄镇而言,人口约有20000人,警力5人,平均每个民警要负责4000人,因此,民警的工作量非常的大,在基层派出所,其工作不仅仅是负责辖区内的治安
调解,还需要对辖区内的治安,卫生,安全等多方面负责,如果一个基层派出所大部分的警力在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治安调解等,那么其投入其他案件的侦查,打击违法犯罪的警力就会相对减少,这就势必影响公安派出所的工作效率。

有的基层派出所,为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经常会雇佣一些协警。

根据我们法律规定,协警不具有执法权力,因此,很多案件处理中,协警只能起到协助的作用,但是警力不足,工作量大的情况,使一些协警行使的却是正式警察的权力,这就严重影响了治安调解的合法性。

四、完善治安调解的有效途径
(一)提高民警的调解水平
调解工作也是一门艺术,这主要是指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

有的民警即使工作积极性高,责任心强,但由于调解方法不当或调解程序不正确,极易导致调解失败。

在调解过程中,对待不同案件,不同年龄、性别、气质和经历的当事人,所要采取的策略应当有所不同。

与此同时,还需要提高民警对治安调解的意义的认识,这关系到警务人员对待治安调解工作的态度。

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治安调解的调研工作,针对治安案件情况复杂、事实难以认定、涉时较长且情况多变等特点,归纳总结出调解成功案例的经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规范,用于指导实践。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三懂四会”原则。

“三懂四会”的工作原则,是孟建柱部长对群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即懂群众语言懂群众心理、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

这对基层民警在处理治安调解案件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要适时组织民警开展经验交流。

分析讨论活动,以便互通信息,取长补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民警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武器,掌握做群众工作的各种方法与技巧。

民警自身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的学习,锻炼口才,注意经验积累,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调处能力。

(二)遵守治安调解程序
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个部分,
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受理、审查、立案、调查取证,然后进行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

受理立案和调查取证,是确保办案程序和所取证据合法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双方的责任,确保治安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为了避免因治安调解不成而进行治安处罚时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的需要。

(三)严格遵循依法调解原则
很多基层民警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

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负法律责任。

这是受害人所不能接受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九条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进行严格执法,不得因个人意志而超越法律的权限。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调解,双方自愿”即公安机关调解民间纠纷的基本原则,调解时,不管任何原因、情节和后果,都要做到查清事实、分清是非,遵守法定程序,秉公办事,调解的民间纠纷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为前提,通过调解使调解协议能够顺利的实施。

(四)优化基层,调整队伍结构
在派出所队伍结构中,要优化派出所队伍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每个派出所应该根据本辖区的情况进行警力配置,在保证警力充足的情况下,还需要注意警力的内部优化结构。

要保证辖区内有经验的老民警和形象柔化的女民警参加在治安调解工作中。

并且选派一些文化高,年轻的民警到基层进行锻炼,充分发挥每个民警的自身优势,促进治安调解的顺利进行。

(五)强化治安调解的法律地位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对“治安调解”过于弹性化,只是很笼统地规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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