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公诉人的庭前讯问,你需要一些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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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公诉⼈的庭前讯问,你需要⼀些技巧
⽂ | 法意诗情
来源 | 法意诗情
公诉⼈庭前讯问是指公诉⼈根据法律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采⽤⾔词⽅式进⾏讯问
的⼀种诉讼活动。
⼀、庭前讯问的定位
《刑事诉讼法》、《⼈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等法律规定都使⽤了'讯问'⼀词,既包
括了侦查阶段的审讯也包括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庭审的当庭讯问,虽然都是同⼀个称谓,但
在不同阶段讯问的侧重点不同,⽬的、任务不同。
侦查阶段的讯问是的⽬的侦查⼈员通过审讯获得相关证据,揭露犯罪事实的⽬的,因此更多的
需要采⽤审讯谋略、⽅法、技巧,是重构犯罪事实的过程。
庭审中的讯问则是公诉⼈通过讯问、质证,向法官、⼈民陪审员证实指控犯罪事实得以成⽴的
⽬的,具有公开性,主要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是证实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过程。
公诉⼈庭前讯问乃是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更是⽴⾜于公诉⼈客观、公正的⽴场,这
是公诉⼈庭前讯问不同于侦查阶段审讯最⼤的不同,因此,公诉⼈庭前讯问的任务应当体现
在:
(⼀)核实侦查阶段供述的真伪
公诉⼈对卷宗材料只是书⾯的审查,犯罪嫌疑⼈的供述、辩解通过笔录的形式呈现,⽽该份供
述笔录的真实性、⾃愿性是需要公诉⼈通过讯问犯罪嫌疑⼈来核实的,这也是司法亲历性的体
现。
应当说在侦查过程中,会因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确认犯罪嫌疑⼈。
实践证明,侦查机关移送
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绝⼤多数会被⼈民法院判决有罪,但也有⼀些确实是⽆辜的是错案。
⽐
如湖北荆州“佘祥林案”、云南“孙万刚案”以及浙江“张⽒叔侄案”等冤假错案,经过媒体曝光后迅速
在全国引起绝⼤反向。
造成这⼏起冤案的原因是复杂、多⽅⾯的的。
但是,我们注意到这样⼀
个细节,即这⼏起冤案的主要定案根据都是被告⼈的⼝供,正是这⼀纸⼝供将被告⼈由⼀个⽆
辜的公民变成了“有罪”的罪犯。
(载万毅:《侦查讯问程序的批判性重塑》,载《安徽⼤学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
笔者曾办理⼀起共同犯罪多次盗窃案件,审查卷宗时,两犯罪嫌疑⼈供述笔录对于多起盗窃事
实都供认不讳,笔者提审时,其中⼀个犯罪嫌疑⼈供认不讳,没有异议;另⼀个犯罪嫌疑⼈在
提审时却说其中⼀节犯罪事实并未参与,是同案犯单独实施的,⾃⼰并不知情。
笔者讯问为什
么之前的笔录要承认参与了本起盗窃事实,该犯罪嫌疑⼈供称:反正多这⼀起对⾃⼰量刑没有
什么影响。
后笔者再次提审第⼀个犯罪嫌疑⼈,其也供认本起盗窃事实是单独作案,同案犯并不知情。
⾃⼰当时也只是随⼝⼀说,就被记下来了,后⾯也不敢再申辩了。
犯罪嫌疑⼈的供述、辩解是否如实、客观、全⾯的反映在笔录中是需要公诉⼈通过讯问来核实的,毕竟笔录的制作过程具有侦查⼈员的主观⾊彩,也不可能⾯⾯俱到,需要公诉⼈与犯罪嫌疑⼈⾯对⾯的接触、交流,才能真正掌握犯罪嫌疑⼈的真实动态。
(⼆)全⾯听取犯罪嫌疑⼈的辩解
侦查卷宗体现的是⼀种发现案件事实、侦破案件的侦查思路,因此对于犯罪嫌疑⼈有罪的供述可能关注度要远远超过对其辩解的关注,往往会忽视甚⾄直接打断犯罪嫌疑⼈的辩解,笔录中往往会忽略对犯罪嫌疑⼈⽆罪、罪轻的辩解。
⽐如犯罪嫌疑⼈户籍上记载的出⽣⽇期有时会是农历⽇期,⽽侦查⼈员没有认真核实就已户籍证明为准,这就涉及到是否未成年⼈、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特别是流动⼈⼝犯罪嫌疑⼈,在核对其真实年龄时,往往需要通过公诉⼈的讯问明确是否为公历、农历,有时还需要通过调查其⽗母的证⾔、医院出⽣证明来印证。
关于犯罪嫌疑⼈的辩解,公诉⼈尤其需要认真听取。
因为这是犯罪嫌疑⼈将来在庭审时态度、意见的反映,也是公诉⼈准确预测庭审,做好庭审预案的基础。
⽐如沈某涉嫌受贿案件,在提审时,笔者注意到沈某有句⼝头禅“对这个事实我是认的,但是对于这个定性我是有意见的”,笔者当时并没有简单地以“定性是法律规定的”来搪塞他,⽽是进⼀步讯问:“你有什么意见?”沈某回答:“我收取的是房租费,并不是贿赂款。
”笔者就明⽩了:沈某并不认为本节事实涉嫌受贿,可能会在房租费这个理由上做⽂章,笔者就需要从是否有房屋租赁的真实发⽣、有⽆租赁必要、租赁后有⽆居住、⽔电煤的⽀付途径等环节上来予以查证,做好庭审的举证、质证、辩论等准备⼯作。
(三)开展侦查监督⼯作
公诉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侦查⼈员⾏为是否合法的职责。
犯罪嫌疑⼈供述的⾃愿性是决定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的前提条件,因此,《刑事诉讼法》作为⼩宪法,也确⽴了⼀系列保障犯罪嫌疑⼈⼈权的讯问程序,⽐如公诉⼈在讯问犯罪嫌疑⼈需要讯问:之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侦查⼈员有⽆刑讯逼供、有⽆指供、诱供,采⽤欺骗的⽅法取证?对于犯罪嫌疑⼈反映的有关侦查⼈员的程序瑕疵、违法⾏为,公诉⼈都应当引起重视和关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四)发现漏罪、漏犯
通过对⽐卷宗的供述笔录与提审犯罪嫌疑⼈,不难发现笔录并不能完全涵盖犯罪嫌疑⼈的当场供述。
⽐如侦查⼈员往往更关⼼已经查获的犯罪事实,对于不属于管辖的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甚⾄有些检举揭发的事实,都没有如实体现在笔录中。
⽐如公诉⼈在讯问犯罪嫌疑⼈“有⽆检举揭发?”时,犯罪嫌疑⼈突然讲出了要检举1990年年代同村⼈在⼴东杀⼈后逃亡的事实,但是侦查⼈员怕⿇烦,只是让嫌疑⼈告诉管教⼈员,并未记录在笔录中。
再⽐如公诉⼈在讯问犯罪嫌疑⼈“有⽆其他补充”时,犯罪嫌疑⼈居然交代了⼗余年前其余多起的犯罪事实,给公诉⼈的审查起诉⼯作带来被动,⽆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作,只得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还有其他涉及到犯罪嫌疑⼈⾃⾸、⽴功的问题,在卷宗材料中⽆法反映,都需要公诉⼈在讯问犯罪嫌疑⼈全⾯、完整的核实。
(五)做好法制宣传、教育⼯作
刑事责任的追究除了罚当其罪之外,还有特殊预防和⼀般预防的作⽤,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
公诉⼈庭前讯问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个重要环节,同样肩负着法制宣传、教育⼯作,需要减少、缓和犯罪嫌疑⼈的对⽴情绪,帮助其分析⾛上犯罪道路的缘由,明确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说理和说法⼯作对于犯罪嫌疑⼈后续的庭审、当庭的认罪、悔罪态度都是有着直接影响的。
⽐如公诉⼈在提审涉嫌受贿的犯罪嫌疑⼈李某时,其抱怨:“当时⼤家都收钱的,为什么只抓他!”虽然李某对受贿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他的这种思想认识表明了其对法律制裁具有抵抗情绪,公诉⼈在犯罪事实讯问完后,从为什么⾏贿⼈会送钱、为什么⾃⼰会收钱、为什么部门的负责⼈没有收钱、考虑到⼈情社会的因素对于⼀些购物券、购物卡的实际认定等等与李某深⼊交流,虽然李某怪罪于⼤环境,但同样也有洁⾝⾃好的领导、同事,其实个⼈的意志薄弱、经受不住利益诱惑才是内因所在,李某最终也认识到是⾃⼰的所作所为导致了⾝陷囹圄。
再⽐如公诉⼈在讯问另⼀受贿犯罪嫌疑⼈时,由于涉案的⾏贿物品⾦锭案发前被转移,经多次依法搜查并未起获,只收集到案发当⽇的⾦店销售凭证,嫌疑⼈辩解称:“⾃⼰当时只是打开包装盒看了⼀下,就让⽼婆收起来了。
现在想起来是不是送的⼯艺品?”公诉⼈当即问到:“这个⾦锭的事情是侦查⼈员向你核实的还是你主动讲起的?”嫌疑⼈答道:“这个⾦锭的事情是我主动交代的。
”公诉⼈继续追问:“既然是你主动先交代的,⽽且还有⾦店的销售记录,你说对⽅会拿着⼯艺品来糊弄你吗?”苏某此时⽆话可说,只得以⾃⼰“只是随便说说”来掩饰。
虽然公诉⼈的教育⼯作未必会使犯罪嫌疑⼈当庭不翻供、如实认罪,但是通过说理释法,其实对犯罪嫌疑⼈内⼼也是个触动。
⼆、庭前讯问的原则
客观公正是公诉⼈的⽴场,因此在讯问犯罪嫌疑⼈时,公诉⼈如何事实求是,客观、全⾯的复核、收集证据,克服诉讼中的当事⼈化⾓⾊,是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值得关注的。
(⼀)正当程序原则
公诉⼈在讯问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讯问犯罪嫌疑⼈。
⼀是在讯问前必须告知审讯⼈员的⾝份,告知犯罪嫌疑⼈享有的权利,尤其是聘任律师的权利、有⽆会见等。
⼆是要查明犯罪嫌疑⼈基本的个⼈情况,讯问是否有犯罪⾏为,让其供述有罪的供述或者⽆罪的辩解。
三是讯问犯罪嫌疑⼈对侦查⼈员取证⾏为的态度,有⽆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法⽅法获取⼝供。
四是讯问犯罪嫌疑⼈有⽆检举揭发。
(⼆)全⾯、如实原则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侦查⼈员的讯问笔录往往都附有电⼦版,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多⼈少等现实因素导致了复制、粘贴等现象在公诉⼈讯问笔录的制作过程中常有发⽣。
公诉⼈讯问犯罪嫌疑⼈的重要⽬的就是要核实侦查阶段供述的真实性,因此,公诉⼈在讯问犯罪嫌疑⼈的笔录制作过程中应当遵循讯问的实际情况,应当由犯罪嫌疑⼈主动、完整的供述,⽽不能断章取义,更不能只记录有罪的供述,⽽不记录⽆罪或罪轻的辩解。
从⼈性趋利避害的⾓度出发,犯罪嫌疑⼈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多或少都会有翻供现象。
公诉⼈应当理性看待犯嫌疑⼈翻供现象,早翻⽐晚翻要好,庭前翻供⽐庭审翻供要好。
公诉⼈应当如实的予以记录,并了解犯罪嫌疑⼈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做好庭审预案。
如果犯罪嫌疑⼈的翻供理由客观成⽴,公诉⼈就要做好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新收集相关证据。
(三)理性、平和原则
侦查⼈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往往会采⽤审讯谋略来达到案件突破的⽬的。
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已经有了⽐较充分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的态度也基本清楚,因此,公诉⼈在讯问犯罪嫌疑⼈应当保持理性、平和的态度。
⼀是要着装正式,举⽌⽂明。
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提审时应当着检察制服,两名检察⼈员参加。
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代表,公诉⼈在讯问时的举⽌⾔谈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形象和信誉,要端正、⼤⽅,举⼿投⾜要体现出规范性。
⼆是要尊重犯罪嫌疑⼈的⼈格尊严和诉讼权利,耐⼼听取犯罪嫌疑⼈的回答或辩解,对其合理内容要认真分析,不得动辄呵斥。
三是要冷静、耐⼼。
要关⼼犯罪嫌疑⼈的⾝⼼健康,维护犯罪嫌疑⼈的合法权益,不可急躁、语⽓强横。
对于犯罪嫌疑⼈的⽆理要求和辩解,公诉⼈要及时的予以制⽌。
在司法实践中,公诉⼈在提审男性犯罪嫌疑⼈时,犯罪嫌疑⼈往往会提出要⽀烟抽,公诉⼈应当向其宣读看守所提审纪律,明确指出这是不允许的。
四是要避免辩论。
公诉⼈提审的重要⽬的就是为了核实证据,了解犯罪嫌疑⼈的认罪态度,不宜过早暴露公诉⼈的指控⽅向和⽬标,应当多听少讲,沉得住⽓,不宜在提审时与犯罪嫌疑⼈发⽣正⾯冲突,除了⽆理、⾮法的要求外,对于犯罪嫌疑⼈的其他辩解,公诉⼈完全可以记录在案,为庭审做好准备。
三、规范庭前讯问的路径
公诉⼈在提审犯罪嫌疑⼈之前,必须要先阅卷,对证据材料有了清晰、全⾯的掌握,同时对犯罪嫌疑⼈的供述要综合⽐对审查,明确哪些问题是需要在提审时讯问清楚的,哪些问题是需要公诉⼈为庭审做好准备的。
公诉⼈对犯罪嫌疑⼈的讯问是围绕犯罪事实与犯罪构成要件展开的。
(⼀)庭前讯问存在的实践问题
1、讯问前准备⼯作不充⾜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利益分化、⽭盾凸显,这些现象折射到刑事司法领域突出表现为“案多⼈少”问题。
受理案件数的激增与法律对办案期限的明确规定,必然导致办案效率的低下和办案周期的延长。
公诉⼈⾯临着法定的办理期限、激增的案件数量,往往对于犯罪嫌疑⼈的讯问很难有充⾜的时间来保证,往往是匆匆翻阅案卷后就仓促提审,造成了讯问质量不⾼。
甚⾄有时候由于时间安排不当⽽马虎了事,当天未能完成讯问任务,既拖延了讯问时间,⼜造成了讯问内容不统⼀,讯问不规范。
2.讯问内容过于简单
由于犯罪嫌疑⼈经过侦查阶段的审讯后基本上都是有罪供述,所以有些公诉⼈往往在提审犯罪嫌疑⼈时过于将核实证据的⽬的简单化,讯问⽅式⽐较简单,往往将讯问的重点放在对犯罪嫌疑⼈供述真实性与否的确认上,如果犯罪嫌疑⼈对于侦查阶段的供述没有异议,那么公诉⼈就不会再详细讯问犯罪事实的具体细节。
⽐如对于涉嫌故意杀⼈案件的犯罪嫌疑⼈进⾏讯问时,当犯罪嫌疑⼈回答: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属实时,公诉⼈往往只是简单讯问作案⼯具、刺⼊部位等问题,⽽对于具体实施作案过程的细节则往往以“与之前供述相符”⼀笔带过。
对于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性事实没有问到,对于案件中影响到罪与⾮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犯罪事实以及重要的量刑情节并没有重点讯问。
造成对讯问笔录忽视的主要原因就是事发实践中的讯问笔录⾮证据化,将审查起诉⼯作看做
是“案头⼯作”,只要简单“核实证据”即可,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已经完全反映了犯罪嫌疑⼈完整的认罪态度、供述表现,已经⾜以作为犯罪嫌疑⼈供述的书⾯证据展⽰,所以在庭前讯问犯罪嫌疑⼈时往往存在“⾛过场”的错误观念,并进⽽导致衡量公诉⼈提审效率⾼的表现就异化成“今天上午提了三个犯罪嫌疑⼈”、“⼀天要提七个犯罪嫌疑⼈”之类的情况。
3.讯问程序形式化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侦查⼈员从⽴案侦查到逮捕、移送审查起诉⼀般都要经过近三个⽉左右的时间,犯罪嫌疑⼈已经被侦查⼈员多次提审,这也给公诉⼈传送了⼀个错误的信号:犯罪嫌疑⼈的事实都已经查清了,公诉⼈的⼀次核实性的讯问很难在深挖犯罪、余罪⽅⾯有所突破,所以主观上就放弃了对检举揭发、余罪深挖的审讯⼯作,⼀般情况下,公诉⼈在核实已查清的犯罪事实后往往就不会再耐⼼细致的讯问下去、深挖细查。
(⼆)庭前讯问的科学化
1.精⼼制作讯问提纲
公诉⼈只有在全⾯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证明体系,对于需要完善和说明的疑点、⽭盾之处也了然于⼼,这样也使得审讯具有针对性:⼀是各个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是否存在⽭盾之处,有⽆可疑点、模糊点;⼆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各犯罪嫌疑⼈的地位、作⽤有⽆⽭盾之处、有⽆漏罪、漏犯情况;三是犯罪嫌疑⼈的前科情况;四是犯罪嫌疑⼈的认罪态度,是供认不讳、部分否认、全部否认还是时翻时供。
在对案情充分了解后,公诉⼈应当精⼼制作讯问提纲,明确提审的任务和重点⼯作: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供认的事实,公诉⼈应当重点讯问案件的主要情节和实质性问题,尤其是涉及此罪与彼罪的关系。
对于部分犯罪嫌疑⼈翻供的事实,应当从其他共犯的⼝供中确认犯罪事实;对于犯罪嫌疑⼈翻供的部分事实,要结合客观性证据进⾏分析判断,运⽤法律规则。
对于犯罪嫌疑⼈的真实年龄要认真加以核实。
如对于故意伤害类案件则要围绕被害⼈的受伤部位、主观故意进⾏重点讯问。
对于犯罪嫌疑⼈供述中回避的关键细节、重要节点要深挖细追。
对于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时间、地点、涉案物品、赃款赃物、作案⼯具的移送等情况。
犯罪原因、动机、犯罪⽬的的讯问等。
2.尊重犯罪嫌疑⼈供述的真实性
公诉⼈通过庭前审讯来核实证据,但是这种核实⽅式基于案多⼈少的客观因素⽽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值得关注:核实并不是公诉⼈给出“对吗?”、“是吗?”之类的简单题,⽽是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供述的真实性,使⽤规范性的⽤语,避免诱导性的语⾔,应当由犯罪嫌疑⼈亲⾃、完整的供述。
公诉⼈在审讯过程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供述的连续性,不宜轻易打断犯罪嫌疑⼈的供述。
犯罪嫌疑⼈对于重要案情、关键性情节供述时要准确、客观的予以记录,待犯罪嫌疑⼈基本案情供述清晰后,再予以补充讯问。
随着电⼦信息技术的发展,侦查⼈员移送案卷材料时也会⼀并移送电⼦笔录。
讯问笔录粘贴、复制现象⽐较突出,但是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与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最⼤的区别在于:侦查阶段基于供述的不确定性,讯问的内容包罗万象,全⾯、详细,与犯罪构成要件⽆关、有关的细节都罗列其中;⽽审查起诉阶段的庭前讯问笔录则以核实为主,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讯问,更重要的是要对侦查活动进⾏监督。
因此,侦查阶段讯问笔录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完全拷贝。
3.在讯问中运⽤同⼀律
所谓同⼀律,是指在同⼀思维过程中, 每⼀思想(概念、命题)与其⾃⾝都具有同⼀性。
(周继祥:《公安实⽤逻辑》,中国⼈民公安⼤学出版社1995年版,104页。
)基本要求是:在同⼀思维过程中,思维、表达要有确定性,也就是说在同⼀时间、从同⼀个⽅⾯、对同⼀对象进⾏反映,所使⽤的概念、命题的内容必须确定, 并且前后要保持内容的⼀致性。
否则, 就会犯“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
公诉⼈的讯问同样具有⽬的性,为了达成⽬的就要求公诉⼈在讯问时必须合理的设置⼀系列问题。
如何合理的设置问题,恰当的进⾏讯问?就是在讯问过程中运⽤同⼀律。
公诉⼈讯问的内容都应当围绕主旨展开,⾃始⾄终整个讯问过程都要与讯问主旨保持⼀致,既不能中间离题也不可随意转移、变更,确保庭前讯问的主旨。
同⼀律的讯问⽅式并不影响讯问形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如迂回发问,就是从外围⼀步步接近主旨。
公诉⼈在讯问的过程中必须保持⾼度的警觉,对于犯罪嫌疑⼈的回答偏离问题的⽅向时,应当有效控制其“答⾮所问”的情况,或者直接指出其偏离了⽅向,或者再重新讯问问题,使其回答。
(三)庭前讯问的实践⽅法
1.⼼理接触法
⼼理接触法就是指公诉⼈通过⾔语或⾮⾔语⾏为与犯罪嫌疑⼈进⾏交流,促使犯罪嫌疑⼈对公诉⼈产⽣信任、依赖⼼理的⼀种讯问⽅式。
它是在审讯过程中公诉⼈与犯罪嫌疑⼈通过互动形成的⼼理交流。
美国的语⾔哲学家格赖斯提出了语⾔交际的“合作原则”,他认为:在⼈们交际过程中,对话双⽅似乎在有意⽆意地遵循着某⼀原则,以求有效地配合从⽽完成交际任务。
当然,⼈们在实际⾔语交际中,并⾮总是遵守“合作原则”,出于需要,⼈们会故意违反合作原则。
格赖斯把这种通过表⾯上故意违反“合作原则”⽽产⽣的⾔外之意称为“特殊会话含义”。
“特殊会话含义”解释了听话⼈是如何透过说话⼈话语的表⾯含义⽽理解其⾔外之意的,由此来表达另外⼀种意思。
对抗语境下的审讯恰恰就属于这⼀种情形,⽽最好的解决途径就是沟通。
⼀般来说,公诉⼈在审讯时往往注重运⽤法律规定、制裁后果来强化对犯罪嫌疑⼈施加压⼒,⽽忽视了运⽤情感⼒⾃然影响犯罪嫌疑⼈。
这种⽣硬、冰冷的宣读式⽅法往往会让犯罪嫌疑⼈产⽣厌烦、抵触、反感的情绪。
⽽情感、⼼理交流则容易使犯罪嫌疑⼈消除冲突,建⽴良好的⼈际关系,形成良好的审讯氛围。
审讯是法律所赋予的⼀种诉讼活动。
在诉讼活动中,公诉⼈与犯罪嫌疑⼈是主动与被动的关系。
审讯的主动性意味着法律赋予了公诉⼈在审讯过程中的优势⼼理。
这种优势⼼理既是⾃我调节、⾃我控制的结果,同时⼜影响着犯罪嫌疑⼈的⼼理,制约、控制着犯罪嫌疑⼈的⾏为。
因此公诉⼈与犯罪嫌疑⼈沟通的重要途径就是要积极探寻对⽅想说什么,⿎励犯罪嫌疑⼈多说话,不要随意打断。
同时公诉⼈要控制⾃⾝的情绪,适时的回应与反馈,最后确认反馈信息,厘清争议。
2.单⼑直⼊法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公诉⼈庭前提讯犯罪嫌疑⼈时,可以采取单⼑直⼊式讯问法,即直接讯问犯罪嫌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除原有罪供述以外是否还有其他需要补充公诉的。
犯罪嫌疑⼈对原侦查阶段供述没有异议,也没有提出补充公诉的,公诉⼈即可结束讯问。
3.迂回讯问法
对于认罪态度不好或者公诉⼈预测到犯罪嫌疑⼈很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的案件,公诉⼈应当采取迂回讯问法。
即公诉⼈庭前讯问犯罪嫌疑⼈时,不急于⼀开始就讯问犯罪嫌疑⼈的犯罪是否属实,或者其在侦查阶段的⼝供是否属实,⽽是先针对犯罪嫌疑⼈企图顽抗的思想,耐⼼向犯罪嫌疑⼈解释法律和司法政策,疏导犯罪嫌疑⼈的抵制情绪,然后,帮助犯罪嫌疑⼈分析寻找其⾃⾝存在的问题,以真诚的态度赢得犯罪嫌疑⼈的信任,在确认犯罪嫌疑⼈打消了翻供的念头后,再开始复核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
(有关单⼑直⼊法、迂回讯问法参见熊红⽂:《公诉实战技巧》(修订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6⽉版,90-91页。
)
4.⽭盾利⽤法
犯罪嫌疑⼈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往往会采⽤虚假供述的形式来为⾃⼰辩解,⽽这些谎⾔是经不起推敲的。
公诉⼈在阅卷时通过审查客观性证据、同案犯的供述、犯罪嫌疑⼈的前后供述等证据,然后进⾏分析⽐对,寻找到犯罪嫌疑⼈的破绽、漏洞所在。
公诉⼈在讯问时可以就有疑问的同⼀事实从不同⾓度、不同的顺序和不同的表达⽅式进⾏反复讯问。
这种审讯⽅式可以打乱犯罪嫌疑⼈的思维模式,对同⼀问题变换⾓度进⾏讯问,常常有利于发现⽭盾,产⽣意想不到的效果。
当犯罪嫌疑⼈供述与客观事实、客观规律相⽭盾时,公诉⼈完全可以通过使⽤证据进⾏揭露。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讯问,公诉⼈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可以先⾏审讯认罪态度好、供认不讳的犯罪嫌疑⼈,明确各犯罪嫌疑⼈的地位、作⽤,然后再提审拒不认罪或翻供的犯罪嫌疑⼈,审讯中的⽭盾利⽤,⽆论是哪⼀种情况,都不是单纯机械地揭露⽭盾。
⽽是要通过利⽤⽭盾,转变犯罪嫌疑⼈的认识、态度和⼼理,彻底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才是真正⽬的。
为此,公诉⼈必须相应做好犯罪嫌疑⼈的思想⼯作,指明⽅向,才能使其如实供述。
5.欲擒故纵法
对于职务犯罪嫌疑⼈的讯问,公诉⼈⼀般应当采⽤欲擒故纵、后发制⼈。
当犯罪嫌疑⼈供述中出现了⽭盾,但⼜不充分时,公诉⼈应当不露声⾊,认真地听取和记录,并进⼀步围绕⽭盾,诱其深⼊。
有时,为了确认其⽭盾性质,必须对其供述从不同侧⾯,进⼀步加以佐证,⼀⽅⾯判断是否属于记忆错误和理解错误,另⼀⽅⾯也为以后⽭盾的揭露作好铺垫和巩固。
在确定供述⽭盾是犯罪嫌疑⼈为掩盖事实真相⽽暴露的时候,则围绕⽭盾向犯罪嫌疑⼈进⾏驳斥,通过对⽭盾的解决,将犯罪嫌疑⼈逐步引⾄⽆法⾃圆其说的境地,迫使其改变态度,彻底交代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