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患者权益维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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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患者权益维护工作要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3.03.25
•【字号】甘卫办函[2013]141号
•【施行日期】2013.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患者权益维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卫办函﹝2013﹞141号)
各市、州及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做好2013年全省患者权益维护工作,省卫生厅研究制定了《2013年患者权益维护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各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厅
2013年3月25日
2013年患者权益维护工作要点
2013年维权工作将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要求,按照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以推动维权网络体系建设、推进第三调解工作进展为重点,加强宣传引导,规范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基础、努力使患者权益维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进一步完善患者维权网络体系建设,畅通患者维权渠道。
督促落实省卫
生厅《关于建立维护患者权益工作网络体系的通知》([2011]361号)要求,完善维权组织体系,落实患者权益维护科(股)编制,完成维权机构建设任务。
推动全省二级以上医院成立患者权益维护工作站,公布维权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合理维权。
各市州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适时成立患者权益维护工作领导小组和患者权益维护协会。
今年省卫生厅将组织召开甘肃省患者权益维护协会理事扩大会议,建立医疗纠纷评估专家库,充分发挥协会在调解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二、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加大引入第三方人民调处机制力度。
引入第三方人民调处机制,使政府监管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相结合、风险防范与化解相结合,有利于强化医患双方的医疗风险意识,有利于规范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与程序,有利于缓和医患面对面解决问题的冲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省厅推行第三方人民调处机制的目的和意义,树立全局观念,尽快引入第三方人民调处和医疗责任险统保相结合的机制,共同推动医疗纠纷调处趋向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为维护良好的执业环境和就医环境创造条件。
此项工作将纳入卫生厅重点工作月通报制度。
三、加强信访队伍建设,提高信访办理和化解医疗纠纷水平。
根据《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2012]150号),今年将继续组织市县负责卫生信访和调处医疗纠纷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提高对和谐医患关系工作的认识,以多种形式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置工作者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接待人员处置医疗纠纷的综合能力,提升办结效率;要把素质高、业务精、基础好、责任强、作风实的同志安排到处置医疗纠纷岗位上,负责接待来访工作,处理医疗纠纷,努力做到就地解决纠纷,及时解决纠纷,防止形成积案。
四、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努力营造和谐的医患氛围。
今年,省卫生厅将在“3?20”患者权益维护日组织全省卫生系统开展广泛的患者维权宣传教育活动,大
力宣传医疗纠纷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患者正确维权、依法维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开展患者权益维护宣传工作,要大力践行“患者至上,服务周到”的宗旨;要宣传医务人员一心为患者健康,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工作事迹典型,不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努力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五、健全工作制度,从源头上做好医疗纠纷预防。
严格落实省卫生厅以“四个排队”、“八个排队”为核心的22项制度和厅局长查房制度、院长值周制度;坚持医疗事故分析会制度;大力治理过度医疗,教育医生以病人为中心,权衡诊疗措施对病人的风险;鼓励医护人员广泛听取患者意见,改进服务流程;持续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健康常识,让患者了解医疗规律,了解医学知识局限性、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及医疗差错的不可避免性,争取患者的理解,减少医患纠纷发生。
六、加强部门间协调,提高化解纠纷效率,加大打击医闹力度。
联合省综治办、省司法厅、公安厅等有关单位,研究出台《甘肃省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调解秩序,推动全省患者权益维护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积极加强与信访局等相关单位的联系,努力形成联合处置医疗纠纷格局,提高化解医疗纠纷效率。
认真落实卫生部、公安部下发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坚决打击医闹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全省信访动态。
今年将加大工作力度开展信息报送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从全省卫生信访工作大局出发,正确对待信访信息报送工作,客观及时地将本地信访数据报送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