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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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
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3.26
•【字号】渝经煤安[2009]33号
•【施行日期】2009.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工
作方案的通知
(渝经煤安〔2009〕33号)
各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力度,督促各级政府、煤矿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根据市政府要求,市经委制定了《2009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2009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动各产煤区县(自治县)政府、煤矿监管部门和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市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摸清、搞准各地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立足
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巩固、发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的成果,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2009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工作方式
(一)企业自查:由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组织所辖煤矿企业逐矿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
(二)区县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检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本辖区煤矿企业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跟踪,采取定点检查、定期巡查、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三)市级部门督查:市经委会同重庆煤监局对各地区、各单位、各煤矿企业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
(四)重点时段督查:根据历年工作经验,结合当前实际,2009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在日常督查检查的基础上,分四个重点阶段展开督查。
各阶段重点任务如下:
1.第一阶段(一季度):主要围绕元旦、春节和全市、全国两会期间开展安全督查。
重点督查各地区、各单位、各煤矿企业落实煤矿停产检修措施、节日干部带班和值班及应急保障、节后复产验收方案制定和措施落实等情况。
2.第二阶段(二季度):主要围绕五一和汛期开展安全督查。
重点督查各地区、各单位、各煤矿企业五一节期间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和雨季“三防”措施落实情况,地质灾害防控和矸石山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汛期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等。
3.第三阶段(三季度):主要围绕汛期和高温酷暑等易于产生极端恶劣天气引发事故开展安全督查。
重点督查各地区、各单位、各煤矿企业汛期三防措施落实情况,地质灾害防控和矸石山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汛期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落实情
况,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瓦斯治理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情况等。
4.第四阶段(四季度):主要围绕国庆60周年庆典、黄金周和确保年底安全开展督查。
重点督查各地区、各部门、各煤矿企业国庆60周年庆典和黄金周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干部带班值班及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年底防“三超”措施落实情况,各项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督查内容
(一)督查的综合内容
1.各地区和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会议和各级领导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指示等情况;分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建设,设置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情况;制定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情况;深化煤矿整顿关闭、瓦斯治理、水害防治、顶板整治等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开展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加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等。
2.各地区和煤矿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情况;制定下发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情况;明确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情况;建立煤矿重大隐患检查、登记、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特别是2008年查出但尚未整改的煤矿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等。
3.各地区和煤矿企业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煤矿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的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打击煤矿事故瞒报的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等。
4.各地区和煤矿企业全面排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淹井等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在汛期来临之前落实除险加固措施和完成治理工作的情况。
(二)对企业督查的重点内容
各地、各煤矿企业要针对当前我市煤矿瓦斯事故、机运事故多发,汛期到来给水害事故造成极大压力的特点,在制定切实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机运事故和水害事故的基础上,突出以下督查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煤矿主要负责人跟班下井情况;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瓦斯抽采利用优惠政策落实等经济政策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情况;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情况;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
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市经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意见》(渝经发〔2007〕64号)、市经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渝经煤安〔2007〕5号)及年初市经委部署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情况。
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
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项目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生产矿井持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情况等。
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
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情况;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保证抽、掘、采平衡情况;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重点产煤县(市)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县域联网情况;执行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落实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情况等。
5.防治水管理情况。
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情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情况;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情况等。
6.火灾防治管理情况。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等情况。
7.煤尘管理情况。
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
8.顶板管理情况。
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等情况。
9.机电运输管理情况。
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禁止非防爆农用车下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情况等。
10.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
煤矿严禁购买、使用非法火工品情况;建立和严格执行火工品的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责任落实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和监督检查,防止被盗和丢失情况等。
11.采掘布置情况。
矿井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情况;煤矿使用正规采煤方法,严禁以掘代采情况;放顶煤开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情况等。
12.劳动定员管理情况。
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情况;国有重点煤矿严格执行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情况等。
13.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
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4.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
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机构和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情况。
15.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需要督查的其他重大隐患。
四、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
1.听取各产煤区县(自治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汇报;
2.听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
1.查阅各产煤区县(自治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部署的规划、文件、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资料;
2.查阅煤矿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规程、制度、图纸等资料。
(三)现场督查
1.现场督查要采用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灵活多样的督查方式,力求发现真实情况和共性问题。
2.现场督查要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相结合。
督查组在现场查出的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由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责令停止作业等行政处罚意见,并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四)召开座谈会
召开由煤矿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和矿工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六)反馈意见
对每个区县(自治县)和煤矿企业督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通报督查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煤矿安全督查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市经委成立煤矿安全生产督查检查领导小组。
成员如下:
组长:吴光市经委副主任
副组长:张继勇市经委煤炭安全生产处处长
王忠勇市经委煤炭行业管理处处长
成员由市经委煤炭安全生产处和煤炭行业管理处两个处室工作人员组成。
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煤炭安全生产处,负责督查检查日常事务和资料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增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把督查工作作为贯穿全年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由各级矿监管部门(市属煤矿由市能源投资集团)牵头组织,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市经委。
(二)深入细致做好督查工作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细致地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深入井下,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做到督查中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三)营造督查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对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使各地区、各单位掌握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主要内容,自觉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及时宣传报道,对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及时曝光,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及时掌握和反馈督查工作信息
各地区、各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做好督查信息报送工作,反映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底向市经委报送督查工作小结,同时每一个专项督查行动后也要报送工作总结,市经委汇总各地区、各单位情况后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