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履约点亮蓝海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与时俱进履约点亮蓝海梦
庞博
【期刊名称】《中国海事》
【年(卷),期】2015(000)011
【总页数】3页(P8-10)
【作者】庞博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2015年8月29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决议,11月1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及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常驻代表吴海龙大使,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盖·莱德先生递交了中国政府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批约文书,标志着中国政府批准加入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该公约将于2016年11月12日对我国生效。
“我国是航运大国、外贸大国,航运业的发展不仅为世界贸易的开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也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我国也是海员输出大国,约60.8万人具有海员资格,海员人数占世界海员总数的约1/3。
我国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于促进航运业发展、为海员就业发展提供机会、保障海员体面劳动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处于洪江介绍。
海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交通运输部作为海员行业的主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履约工作。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
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委、航运企业联合,共同探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的相关事宜,多方协作,确保履约工作的顺利进行。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开展船员立法,制定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相适应的国内法律法规尤为重要。
经过与社会各方几年的研究探讨,交通运输部先后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船员注册管理办法》《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等海员管理法规体系,它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规体系有机结合,对海员适任最低年龄、健康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和安置、工作时间、休假权利、遣返、配员水平、船上舱室条件、船员工资支付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实现了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的有效对接,为我国批准和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对各缔约国建立海运业三方协商机制做出了明确要求,因此建立、推广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十分重要。
2009年12月23日,在交通运输部的组织协调下,由交通运输部、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船东协会三方组成的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正式启动。
至2014年底,全国已有15
个省市建成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对于全方位保障船员的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生命健康权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为我国提供了完备的履约机制。
船员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和诚信度与船员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加强对船员服务机构的规范和引导刻不容缓。
为此,交通运输部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等相关条例,进一步
规范了船员服务市场,维护了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为批约、履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的过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与人社部密切的合作,交通运输部就《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与国内法规衔接、海员权益保护、海员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以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遵守和执行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对批约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及下一步批约工作思路等重大问题达成了原则共识,两部的有效衔接和协商合作,将大大促进我国迅速融入到该公约的实施中。
通过前期大量的准备工作,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现实条件已基本满足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海事劳工标准基本符合公约的要求。
目前,我国保障劳动者权益和海员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现有船舶的硬件条件和海员管理、以及外派海员招募和安置管理均符合公约要求。
在批约条件已经成熟的前提条件下,交通运输部与人社部联合行文,上报国务院请求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经国务院审核后,报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经过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我国政府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决议,完成了批准公约的国内法定程序。
11月12日递交国际劳工组织后,中国政府正式完成批约过程,公约将在一年后对我国生效。
“待遇不高、生活条件艰苦、拖欠工资,这都是我们海员遇到过的问题。
我国虽然是世界海员大国,但我们的权益有时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一名海员说道。
不过,随着《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实施,海员权益有望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
据于洪江介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详细规定了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就业条件,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遵守与执行等方面的内容,并对船员的权利和成员国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
定,内容全面、具体,堪称为“国际船员权益法典”。
对海员工作报酬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和短期上岸休息的权利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海员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同时,《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还规范了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的经营管理,保障海员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中工作。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要求主管部门加强对招募机构乱收费的制止和控制,禁止此类机构利用各种方式来阻挠海员获得其所称职的工作,并规定在为海员提供就业时不能把相关费用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地转嫁给海员。
此外,船东要与社会保险共同承担海员的失业、疾病、工伤、养老等相关问题的责任。
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不仅可以改善我国海员的工作环境及培养机制、提高海员素质,也能促进我国航运业逐步与世界接轨,对于我国航运业的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体现了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保护海员权益的积极态度,能够彰显我国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维护海员劳动者权益,树立我国负责任的国际形象,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海运行业,并帮助我国航运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把握主动,实现航运更好服务于经济发展需要的根本目标。
目前,我国拥有1500多艘国际航行船舶,远洋运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保障作用十分重要。
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一方面可以展示我国航运企业遵守国际标准的积极姿态,提升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帮助航运船舶在国外高效完成必要的港口国检查,节省成本,确保我国航运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海员数量逐年减少,海员资源不足,特别是高级海员紧缺。
我国现有150万船员,包括60万海员。
批准和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利于规
范航运企业的用工方式,使海员在工资、工时、配员、住宿、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
面得到更好的保护,提升海员职业的吸引力,稳定海员队伍,保证航运业持续发展。
作为海运和海员大国,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将对我国航运业产生重大的影响。
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批准国政府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修订具有表决权,未批准国政府只能参与审议,无表决权。
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将为我国政府赢得修订这一重要国际规则的更多话语权,使我国对到访的外国籍船舶可依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进行港口国检查。
以批约和履约为契机,可逐步完善中国海员劳动立法,促进有效的劳工监察机制的建立,形成一整套海员劳动和社会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切实保护中国海员的合法权益,为航运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为适应我国航运业发展形势的需要,重视船员发展十分重要。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更是明确提出了要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船员队伍,争取到2020年实现成为世界船员强国的战略目标。
随着《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全面
履约,可以实现海员体面劳动,保障海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以提升我国船员管理水平,切实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以保障高素质海员“走出去”、树立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增强在国际海事领域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