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培训规定修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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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培训规定修订意见
矿山防火的安全规定(1)冶金矿山井下曾发生过多起恶性火灾事故,后果极其严重。
因此,矿山应进行矿山井下防火灾教育,编制防火灾计划。
(2)按照国家颁发的有关防火规定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求,对建筑物、工业设施、材料场、仓库、油库和炸药库等,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进风井井筒、井架、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洞及暖风道、井下机电室、机修室、变压器室等,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室内应有醒目的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有相应的灭火器材。
(3)井下各种油类,应当分别存放在专用硐室内。
装油的铁筒理应严格的封盖,采用过的废油、棉纱、布头、废纸和油毡等易燃品,应当存放在盖严的铁筒内,堆放在井底的杂物应当经常清扫,并及时中转授御外处置。
(4)井下输电线路和直流回馈线路,通过木质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场所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漏电或短路的措施。
严禁将易燃易爆器材存放在电缆接头、铁道接头或接地极附近,以免因电火花引起火灾。
(5)在井下或井口建筑物内展开冲压工作时,必须存有经矿长核准的防雷措施,派遣专人监护防雷工作,冲压完应当严苛检查清扫。
在木结构井筒内冲压时,必须在作业部位的下面实行拒绝接受火星、焊渣、铁末的措施,并派遣专人洒水淋湿和及时驱散火星。
严禁用火炉或氨气直
接接触的方法加热井内空气或用明火烤热井口冻结的管道。
禁止在井下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烤干和采暖。
(6)中型矿山地面防雷应当融合生活供水管道,考量地面消防水管系统。
井下防雷应当切割烫式作业供水管道,设计井下消防水管系统。
水池容积和管道必须考量两者的须要。
用木材掘进的竖(横)井井架、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和确室,应当设置防雷水管。
如果用生产供水管道库塞县消防水管,则内要 50m 至 100m 应当短果支管和供水接点。
(7)矿山每年应编制防火灾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
防火灾计划应根据采掘计划、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的变动及时修改。
(8)矿井严防火灾计划应当包含防雷措施、撤走人员和救治罹难人员的路线、驱散火灾的措施、调整风流的措施,各级人员的职责等。
(9)矿山应规定专门的火灾信号。
当井下发生火灾时,能通知各工作地点的所有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
(10)任何人员辨认出火灾时,应立即实行一切可能将的方法轻易驱散,并快速报告矿调度室。
区、队、班、副组长必须依照严防火灾计划,首先将人员撤走危险区,并非政府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时救火。
(11)电器设备着火时,要首先切断电源。
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不准用水灭火,只能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
(12)无法驱散的火灾,可以半封闭火区。
(13)矿长在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矿山救护队和有关人
员,首先查明火源和发怒地点的情况。
根据发怒地点的情况和严防火灾计划,制订具体内容的救火和救治行动计划。
必须存有避免风流自然逆向和有毒气体扩散的措施。
(14)矿井发生火灾时,主扇是否继续运转或反风,应根据防火计划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由矿长决定,不得任意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