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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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房屋拆
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11
•【字号】酉阳府发[2008]58号
•【施行日期】2008.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的实施意见
(酉阳府发〔2008〕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居住条件,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拆迁范围和对象
拆迁范围:根据我县城乡总体规划,按照“一体两翼”的城市总体布局,拆迁范围是指钟多镇、龙潭镇、麻旺镇的城市规划区。
拆迁对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土地储备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城市房屋拆迁。
二、拆迁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拆迁、依法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主导、拆管分离、市场运作”的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
(五)坚持“关注民生、构建和谐、改善环境”的原则。
三、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方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的金额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确定。
2、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由被拆迁人按一户一票的原则投票选择评估机构。
通过投票方式不能确定评估机构的或被拆迁人放弃的,可由拆迁人抽签确定。
3、评估结果的认定
评估结果张榜公示,由评估机构负责解释。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报告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不予货币补偿的情形
(1)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因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未清偿债务的。
(3)拆除有产权纠纷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在公告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
(二)产权调换
1、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依据,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2、不予产权调换的情形
(1)拆除房屋的附属物及附属设施。
(2)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3)拆除政府直管公有房屋及学校、医院等用于公众服务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还建。
四、拆迁补偿安置的类别及政策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房屋拆迁以货币补偿为主。
(二)土地储备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土地储备项目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房屋安置。
对有条件的项目可采取配建部分安置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拆迁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四)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本意见中危房是指经危房鉴定机构确认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意见中旧房是指197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
房屋的建成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或以被拆迁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查公示确认。
按照“一个主体、一个捎带”的原则确定危旧房改造片区的总体规模和拆迁红线。
一个“主体”即危旧房,一个“捎带”即危旧房改造片区内的其他房屋,片区
捎带房屋的数量不得超过危旧房屋拆除数量。
1、实行产权调换的,以异地房屋安置为主,按“拆一还一”的原则,等面积不补差价。
2、建筑容积率低于1的,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其用地总面积大于总建筑面积的部分,由同一拆迁评估机构按土地原用途评估确定补偿价值。
建筑容积率高于1的,土地不单独另行补偿。
3、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住宅建筑面积;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安置住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拆迁人承担购房费用,在15%以内按实计算。
4、以产权户为单位,按每户3人计算,家庭实际人均居住面积达不到15平方米,且在他处无住宅,住宅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安置,家庭人口在4人及以上,住宅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在拆迁安置时,由拆迁人提供保障,按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追回保障部分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的,除按规定享受货币安置补偿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外,以产权户为单位,住宅每户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
非住宅按房屋评估价格的3%-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
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就高类型一次性奖励。
已享受最低住房面积保障补偿政策的不再享受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
五、拆迁过渡与补助
(一)拆迁过渡补偿的原则
1、被拆除住宅或非住宅使用人搬迁,拆迁人应付给搬迁补助费。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给予提前搬迁的奖励费。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拆迁人不能一次解决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房屋的,应提供临时周转房或鼓励房屋使用人自行临时过渡。
被拆除房屋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自被拆迁人或使用人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过渡期自被拆迁人或使用人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3、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住宅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4、被拆除的属生产、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因拆迁人没有提供周转房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和过渡期限长短一次性付给经济损失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由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协商分割。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按拆除的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周转房的,不付给经济损失补助费。
(二)涉及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土地储备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标准见附件1。
(三)危旧房拆迁的补助奖励等费额标准见附件2。
六、拆迁工作程序
项目立项计划→调查摸底→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相关批准文件→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申请房屋评估→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办理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召开拆迁动员大会→签订拆迁协议→实施拆迁。
七、争议解决办法
1、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房的面积和地点、拆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裁决。
2、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接到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
3、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起诉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4、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不搬迁的,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或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八、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由城镇建设指挥部统筹协调指挥,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县拆迁办是县政府协调组织实施拆迁的工作部门。
(二)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面引导。
要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广泛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形成强力推进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督查监督。
建立任务到人、责任包干的工作机制,实行领导包社区、部门包片、干部包户;建立拆迁项目跟踪督察制度,严格按工作时限、阶段、目标督察考核。
对在拆迁工作中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扰拆迁工作的人和事要从重打击、从严处理;对在拆迁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阻碍拆迁工作顺利推进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涉及拆迁中的其他问题和附属物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另行明确。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意见生效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工程,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 1.酉阳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标准
2.酉阳县危旧房拆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标准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