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治安调解的几种常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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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治安调解的几种常用方法
治安调解是一项基层民警经常要做的工作,又是一项似乎很容易做,又不容易把它做好的工作。
一些民警思想上对这项工作却缺乏足够的重视。
有的认为治安调解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工作中采用糊光抹平的简单方法;有的以管人者的自居,对被调解人采用粗暴的压制方法;有的缺乏主导意识,被动应付,让被调解人牵着鼻子走。
最终的调解结果不是有失公允,就是草草收场。
原先的矛盾并没有得到化解,有的甚至使被调解人对公安机关产生了误解或不满。
笔者对自己和周围同事们开展治安调解工作的一些常用而有效的方法进行了梳理,在这里提供给大家做个参考。
一、钢性调解和柔性调解
钢性调解可称作法律、法规调解。
就是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条例等约束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和行为,明确否定任何一方提出的不合法要求,其显著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有一起殴打他人的案件:一方脸上被打几拳导致鼻腔出血,大腿部位被踢几脚,导致软组织挫伤,到医院治疗用去300余元。
民警根据双方意愿给予调解处理,但是被打一方首先就提出不要任何经济赔偿,只要对方让他打几拳、踢几脚就行。
民警当即严肃指出这个要求是违法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是行不通的,彻
底打消了当事人“以牙还牙”的荒谬念头,促使双方很快达成赔偿协议,握手言好。
这种钢性调解是指法律、法规所具有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并不等于官僚主义式的强迫命令,也绝不意味着民警在调解时的态度生硬,甚至以势压人。
柔性调解亦可称情理调解。
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即运用道德、舆论以及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来说服各方,引导他们求大同,存小异,相互理解和谅解,化对立为统一。
柔性调解的特点是思想领先,启发自觉。
是一种心理和思想上的调解。
特别是调解一些关系到心理隔阂和经济利益冲突的案件时,更要注重说服教育,化解矛盾,融洽关系。
因此,民警不仅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还要学点辩证法,懂点心理学,以增强个人涵养,以便在调解时做到掌握主动,有理、有利、有节地提出使被调解各方都乐意接受的方案。
在治安调解中,钢性调解和柔性调解这两种方法经常配合使用。
柔性调解是钢性调解的基础,钢性调解是柔性调解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我们在工作中需要针对不同情况,灵活运用好这两种调解方法。
二、公开调解和个别调解
公开调解就是把当事人各方召集到一起,在公开场合进行调解,把分歧和矛盾摆到桌面上来,当面协商解决。
这是
一般治安调解普遍使用的方法,也是十分有效的调解方法。
公开调解的特点就是把话说到明处,它有利于沟通思想,消除误会,融洽关系,在较短的时间里达成一致。
搞好公开调解需要把工作做在前面。
首先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且了解各方当事人的主要诉求,以及他们之间的分歧所在。
分析和研究矛盾的焦点,必要时先个别征求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调解过程中要让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在各方意见基本一致时,再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束后应及时跟踪回访,了解各方是否履行了协议,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新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个别调解是指利用非正式场合,对当事人各方分开进行的调解。
这种调解主要用在问题比较复杂,而被调解各方又不能达成一致的时候,尤其是在某一方提出的要求明显不合常理,导致别人根本无法接受的时候。
此时民警需要采用批评教育的方法,而单独进行给被教育者留下了面子,不至于让他难堪,使他更容易接受。
个别调解的特点是当事人各方背对背、暂时互不见面,由民警在中间穿针引线,缩小当事人思想认识上的距离,最终促使各方放弃己见,握手言和。
个别调解是对公开调解的补充,能起到公开调解起不到的作用。
三、及时调解和延缓调解
及时调解是指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
纠纷各方的思想
情绪是有波动和变化的,民警要抓住时机,对表现出来的合理的、最有利于解决问题的思想给予肯定和支持,对一些过激的、不合情理的要求加以引导和纠正。
在被调解各方已有通融和解决问题的意向时,民警不要疏忽和迟疑,应适时提出能被各方基本接受的方案,从而使当事人迅速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延缓调解是指运用冷静的方法去调解纠纷,不要急于求成。
心理学告诉我们,人是感情与理智的结合体。
当人的情绪爆发时,往往会失去理智,出现心理失衡。
在这种情况下,调解纠纷不能操之过急,而应采取冷处理的办法,先把道理说明白,再让当事人回去考虑几天,使他的思想和情绪有一个转变的空间和时间,这样更有利于问题的及时解决。
有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一方在拉扯的过程中,被对方用凳子砸到脚趾,导致小趾骨折,治疗也就花了几百元。
但伤者是个体经营户,又正在春节的时候,休息一个多月不能做生意,损失较大。
双方虽然请求民警调解,但是伤者坚持主张上万元的误工补偿费,致使无法达成协议。
伤者回家后,到劳动仲裁部门咨询,得知当地的误工赔偿费的确是像民警所说的每天23元,加上家人的安慰,亲友们的劝说,头脑慢慢冷静下来,心理也逐渐平衡,思想发生了转变,主动接受了民警提出的调解方案。
这里要强调的是即使需要延缓调解,也要抓紧时间,不
能中断调解,更不能超过七个工作日的规定时限。
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阐明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由此可见治安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这项工作看似简单,里面却蕴涵着很深的学问。
做好了,一时半会儿或许看不出什么成绩;要是做得不好,就可能引发更大的治安事件,甚至衍生出意想不到的恶果,切不可等闲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