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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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民代表⼤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案
颁布⽇期:1983-03-05
执⾏⽇期:1983-03-05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政法规
根据第五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民代表⼤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少数民族的⼈⼝、分布情况,经与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省、⾃治区、直辖市研究协
商,提出了这个⽅案草案。
⼀、我国有五⼗五个少数民族,⼈⼝六千七百⼆⼗三万余⼈,占全国总⼈⼝的百分之六点七。
按照“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民代表⼤会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民代表⼤会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
⼗⼆左右”的规定,应选代表三百六⼗⼈左右。
⼆、分配⽅案草案对民族⽐较多、⼈⼝⽐较少的⼴西、贵州、云南、西藏、新疆等省、⾃治区共增加四⼗五个代表名额,对⼈⼝少的三⼗个少数民族各分配⼀个代表名额,保证了全国每个少数
民族⾄少有⼀名代表。
三、分配⽅案草案直接分配到各省、⾃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代表为三百⼀⼗九名,加上分配给中央机关提名的⼆⼗六名少数民族代表候选⼈,共三百四⼗五名,占全国⼈⼤代表总数的百分
之⼗⼀点五。
根据历届全国⼈⼤代表选举的情况,在统⼀分配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以外,还会有⼀些少数民族⼈⼠被选为代表,因此实际选举结果还将⼤于上述百分⽐。
附表
---------------------------民族|地区|代表名额55个民族|27个省(区、市)|319⼈---------------------------1.蒙古族||24⼈|内蒙古⾃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83.03.05,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