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台湾客家子弟的教育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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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臺灣客家子弟的教育成效
----以科舉為例
江淑美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碩士班二年級
摘要
本文主要分成清朝臺灣的學校、科舉制度,與客家的進士、舉人分析兩部份。

前者,主要在探討清朝臺灣學校與科舉制度的設計、規定,以瞭解清朝臺灣的普遍情形,與針對客家子弟另立學額或舉額的特別規定,直接影響客家人中舉的數量與取得功名的難易。

後者,則分析客家的進士與舉人數,探討客家人中舉的情形、客家人中舉與閩籍中舉的難易比較、及中舉者所受教育三部份,以瞭解客家人如何獲取科舉功名,展現其教育成效。

經由以上研究,得出三項結論。

一、清朝科舉制度,因應臺灣移民社會的籍貫組成,分成閩、粵籍來取進學額,或取中舉額。

在規定上已限定了閩、粵籍士子取中的人數,所以在道光八年(1828)粵籍另立鄉試取中字號後,臺地的閩、粵籍士子,只要達成必然的學養,即與同籍士子競爭,以獲取功名。

但在會試時,閩、粵籍士子才會在一同取中的情況下,彼此爭勝。

二、以閩、粵籍進士、舉人數與人口籍貫所佔的比例而言,粵籍士子應試的困難度,要高於閩籍,也就是客家人應試時,獲得功名的機會較閩籍士子為難。

三、獲得功名的客家子弟所受的教育方式,以私塾最多最重要,其次則為書院。

關鍵字:
客家
客家教育
教育成效
科舉
學額
清朝臺灣客家子弟的教育成效
----以科舉為例
江淑美
壹、前言
客家諺語有云:「人到貨到,買田一大片。

圓桌團圓,子子孫孫考狀元。

」 [1] 短短的兩句話,卻點明臺灣客家族群重耕讀的生活型態。

所以在資料不易蒐集的情況下,筆者將以有限的資料,試著探討清朝臺灣客家子弟的教育成效。

由於教育成效,可以表現在識字率的增加、功名的取得、及社會地位的提升等不同的面向。

本文將研究重點放在考取科舉高階功名者,如:進士、舉人 [2] ;至於低階功名者,如:生員、貢生、或是捐納的監生等,數量較多,資料取得整理不易,暫時割愛。

並試著探討客籍進士、舉人數;及其佔臺灣總進士、舉人數的比例,嚐試比較閩、粵籍 [3] 應試取中的難度;最後,以客籍進士、舉人的求學歷程,探討客家子弟獲致功名者,主要受過的教育。

在瞭解客家人參與科舉的情形之前,有必要先瞭解清朝臺灣一般的科舉情形,及對粵籍應試者的特別規定。

因此,在介紹清朝臺灣的學校與科舉制度後,再介紹客家族群的進士、舉人,最後,再以資料整理的結果發現,作結。

貳、清朝臺灣的學校與科舉制度
清朝以科舉為選取人材的主要方式,主要分成鄉試、會試及進士三級,因為參加科考的人數眾多,且參加科舉必先經由學校,所以士子在參加科舉考試前,須先通過童試,取得官學生員的資格;再通過歲考與科考,如此才能取得鄉試的資格。

所以介紹科舉制度之前,不能不先對清朝的教育行政與學校制度有所認識。

所以此一小節分成教育行政、學校教育制度與科舉制度三部份。

其中,主要影響客家人科舉取中的是:清朝臺灣對閩、粵籍學額與鄉試舉額的特別安排。

一、教育行政
清朝地方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雖經過幾次演變,從清初的各省並置督學道,繫按察使僉事銜,到由不同官職兼任的學院、學道,且因各地各時而稍有不同。

[4] 雍正後各省置一提督學政,由侍郎、京堂、翰林、詹事、科給事中、道監察御史、部屬等具有進士身世的人員中簡用,各帶原銜品級。

[5] [6] 學政的主要職務是綜理一省學務,掌學校政令,歲試與科試;並巡歷各處,考查師儒優劣和生員勤惰,以升其賢能者,斥其不帥教者;如有興革,則需會督撫行之。

[7]
臺灣由於地理位置特別,位處海外,在建省前行政上雖隸屬福建省,可是臺灣由於地理位置的因素,不利福建學政跨海掌理,尤其是主持歲考、科考等考務之時,遂委由臺灣的高級官員兼任之。

雍正五年(1727)為免臺灣道事務繁雜,於是交由每一年委派的巡臺御史漢籍御史兼理, [8] 乾隆十七年(1752),朝廷改巡臺御史由一年一巡,改為三年一巡兼理提督學政,倍感不
便,於是提督學政事復歸臺灣道兼理。

[9] 到臺灣建省後,光緒十二年(1887),才改由臺灣巡撫兼任學政。

[10] 由以上可知,內地的學政多由中央官員簡用而巡視地方,有獨立的學政一職,但臺灣則由地方的行政官員兼任之,這是與內地不同之處。

所以在變動頻仍的臺灣官員录用中,就會隨主事官員不同而變動。

學政的重要職掌中,以主持歲、科二試及院試最為重要,稱為「按臨」。

其任職是三年一任,到任後,第一年考歲考,歲考是凡府、州、縣學的廩生、增生及附生,都需應考,依結果定生員獎懲。

[11] 第二年考科考,生員必須經過歲考後,始能參加科考,是選送一省生員參加鄉試的資格考試。

[12] 另外,童試中的院考也是由學政主持,詳情見下文學校、科舉部份。

二、清朝臺灣學校制度
以下將依學校數量,及容納學生數的由少到多,分成儒學、書院、啟蒙教育等三部份。

(一)儒學
清朝的地方官學,即是府、州、縣儒學和部份的社學、義學。

此處主要討論地方儒學,數量較多的社學、義學留待後文。

在入地方儒學前,須先通童試,通過童試者,才具有參加科舉考試資格。

[13] 參加童試者不論年齡老少皆稱童生。

[14] 童試分三級,縣考、府考和院考。

應考者需無犯法、冒籍、匿喪、欠糧租、優倡隸卒等身家清白之子孫。

[15] 縣考由知縣主持,府考則由轄有該縣的知府主持,最後院考由學政主持, [16] 考試後,依成績將中式童生分發至縣、府儒學中為附生,稱為生員,通稱秀才。

[17] 而各級儒學教官,府學設教授,州學設學正,縣學設教諭,各一名,皆設訓導佐之。

初入學的生員稱為附學生員(附生),之後依序升增廣生(增生)、廩膳生(廩生),增、廩生皆有定額,是以歲、科兩試等第高者補充。

生員員額則視一地人文多寡,有大、中、小學之別,且後有增廣。

[18] 所以各儒學生員的有必然的額數,簡稱學額,由朝廷核定之,且會因當地賦額、文風、戰亂等有所增廣。

[19]
康熙二十三年(1684)臺廈道周昌撰〈詳請開科考試文〉,以為「所有一府三縣應照內地事例,成立文廟四座,以崇先聖;旁置衙齋四所,以作講堂。

」 [20] 但由於「錢糧無徵」,直到康熙二十五年(1686),臺灣府、縣「定有賦稅之額」,才得開始設立學校。

[21] 所以康熙二十五年(1686)才開始設立一府三縣的儒學,以後隨著府、縣、廳的改制,逐漸增設,至嘉慶二十二年共有六所,其間均有重修,改建等,目的均在推廣儒學。

[22] 至於清朝臺灣儒學的建置,則見表1。

表1:清朝臺灣儒學建置表
資料來源:林孟輝,《清朝臺灣學校教育與儒學教化研究》,頁67-68。

其中康熙年間設立四所、雍正年間設立二所、乾隆年間設立二所,光緒年間設立五所,總共十三所。

由其建置的時間及數量可知,幾乎是配合地方縣治的設立而發展。

而且由康熙年間的普設,可知的確受到施琅重視臺灣教化的影響,且為國土新收入地方,也受到中央的重視;至於光緒年間設學再興,則因臺灣當時已普遍開發,縣治設置成熟,由於國際情勢變化,臺地再度受到中央的關切有關,可惜清廷本身國內外情勢已困難重重,臺地設學後續,由於割日也就難有作為。

至於臺灣儒學學額,依照府、縣、廳儒學設立、文風的發展、戰亂輸餉等因素,經過多次地方官的上奏,有多次的增廣調整。

首先,在康熙二十三年(1684),分巡臺廈道周昌初上呈福建巡撫請開科考試時,請「歲、科兩考文武生員,照依各府大縣事例,府學取進二十名、縣學各進十五名,以鼓舞士氣。

大比之年,一體赴本省應試。

」 [23] 至二十五年(1686)周昌再上〈詳請開科考試文〉時,改為「臺灣府學應照各直省府學事例,取進文武童生各二十名;臺灣縣學應照大學例,取進文武童生各十五名;鳳、諸兩縣學,應照中學例,取進文武童生各十二名。

歲科兩試,幫補廩、增,其廩膳生員,照依各府縣定例,俟次出貢。

」 [24] 二十六年(1867),朝廷從福建總督王新命、巡撫張仲舉之議,以「臺灣郡縣設立學校,但與考人數無多,未便照內地之額。

請於府學量設廩、增各二十名,縣學各十名。

」 [25] 至於府縣學實際學額,據高府志云:「(府學)額定取進文、武生各二十名。

」「(臺灣、鳳山、諸羅縣)額定取進文、武生各十二名。

」 [26] 合計康熙二十六(1687)全臺學額,文童生五十六名、武童生五十六名。

其次,雍正三年(1725),彰化設學,學額為八名,廩、增生名額未定。

[27] 迄十三年(1735),以該縣文風日盛,遂設廩增生各增十名。

[28] 此時全臺學額文武生各六十四名。

乾隆五年(1740),巡臺御史兼理學政楊二酉奏准,粵民流寓在臺连年,入籍者臺灣府縣均有戶冊記錄,但係隔省流寓,恐佔閩童名額,是以閩童常提出抗議,此時粵童應試者已有七百餘名。

希望准其另編新字號應試,取進學額數八名,附入府學。

[29] 六年(1741)禮部議准,「歲科兩試,將粵童另編新字號應試」,「共取進八名,附入府學」。

[30] 至乾隆六年,全臺學額,文生七十二名,武生六十四名。

且第一次在府學文童中有粵籍文童八名的規定,此後粵籍文童亦有增廣,變動情形見表2。

此後,在乾隆朝晚期、嘉慶、道光、咸豐、同治、光緒等朝都陸續有文武童生名額的增加,其中文童增加的數量較武童為多。

且在臺灣的閩籍學額中,較特別的是有粵籍、郊籍等的規定。

[31] 清朝臺灣的整體學額數依照王惠琛的研究統計,表列如下:
表2:清朝臺灣儒學名額增加表
資料來源:王惠琛,《清朝臺灣科舉的研究》,頁57。

說明:一、粵籍文武童數為筆者核對王惠琛前文表格所加。

二、康熙二十六年、雍正十三年、嘉慶二十三年、同治十一年、光緒四年、光緒十六年的增額,主要和府縣廳儒學的增設有關。

3、咸豐八年的增廣文武生名額,則是朝廷為獎勵臺民,對太平天國的軍需捐輸濟急所增。

[32]
由以上可知,清朝臺灣的儒學學額,主要增加的因素有三:一,府縣廳儒學的增設,對照表1清朝臺灣儒學建置表,可以取得清楚的時間數量變化。

二、朝廷對臺民捐輸軍餉的鼓勵。

三、清朝臺灣各地文風的增盛。

以整體的學額增加而言,初期另立學額是對臺灣新設地术士子的鼓勵,可是在十九世紀初,乾嘉年間人口增加速速後,學額的增加則是因為應考的士子增加,不能不依應考者的增多,增加取進。

總之,清朝臺灣儒學設置與學額分派的情形,和臺灣的開發、縣治的設置息息相關。

雖然儒學越設越多、學額的分派也有增加,可是與當時的總人口數
來比,容納的學生數實在有限,依張仲禮的推算,太平天國前後的福建生員數占總人口的比例是%和%。

[33] 另外道光二十一年(1841)噶瑪蘭廳的生員佔人口數的比例是%。

[34] 可見數量之少,且清朝地方儒學的教學功能不彰,除「月集諸生明倫堂,誦〈訓飭士子文〉及〈臥碑〉諸條,諸生環聽」外;學政按臨時,則「謁先師升明倫堂,官生依次揖見。

生員掣籤講書,各講大清律三條。

」 [35] 等活動外,主要的教學活動則落在書院。

(二)書院
書院的興起主要在宋朝,是私人的講學之所,一般較有講學自由,可是在後來卻變成士人應考準備之地,尤其在清朝,更有以課考為目的的書院出現。

清朝各省設立書院,乃輔學校所不及,起初設在省會,經世祖頒給帑金獎勵後,府、州、縣次第成立,在儒學衰落時,成為重要的造士之所。

[36] 其目的是輔助推廣儒學教化,並成為科舉士子的重要來源。

臺灣開始有書院的設立起於清朝,王啟宗的研究提出有62所之多。

[37] 。

清朝的書院無論是各省、州、縣的書院,或是紳士出資創立,或是地方官撥公經理,都應申報該管官查覈。

[38] 也就是無論是公辦或是官辦的書院,均受到官府的監督。

雖康熙二十二年(1683)施琅領臺之初,即建西定坊書院,但性質屬義學。

[39] 臺灣的書院,常有「書院」之名,而為義學之實。

例如:明志書院本来是乾隆二十八年(1763)原籍汀州府永定縣貢生胡焯猷,捐興直堡(今新莊)莊房租穀充作義學之用,同年淡水同知胡邦翰嘉其志,稟請賜以「書院」。

次年起,書院每一年的經費收入即要「造冊呈官查核」, [40] 並詳列學產規條, [41] 且經官方賜匾立碑, [42] 可見已有官辦書院的性質。

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移至西門(今新竹), [43] 但旧址仍辦義塾,較屬民辦性質,卻仍稱明志書院, [44] 此即書院與義學常生混淆的原因之一。

因為都要受官府監督,所以設置形式與教學內容多與官學相近。

其教育目的以科舉為主,有入學考試、講習、考課和祭祀等活動。

[45]
(三)啟蒙教育
清朝臺灣啟蒙教育,有官辦或是官民合作的社學、義學,與民間私立的義學、蒙塾、家塾、私塾等。

以下分別簡單介紹臺灣的社學、義學和私塾。

社學主要盛於明代,而清朝沿襲之,可是不若明代盛。

清朝的社學,是設置於鄉,擇文行優者充任社師,凡近鄉子弟十二歲以上令入學, [46] 所以有官辦的性質。

社學的教育目的主如果為求教育的普遍,讓遠離城市的鄉民可以就學, [47] 教育內容以《三字經》、《百家姓》、《千字文》、《聖諭廣訓》為主要教材。

[48] 所以在臺灣的散布區域,可以說只要有開墾的地區,北至新竹,南到鳳山都有;較特別的是教育對象上是由教化原住民子弟轉為教育一般民眾子弟,而總數至少有273所。

[49]
義學的設置目的在於教導貧民子弟,以識字教育為主。

清初於京師設立五所,之後各省府、州、縣多設立,對於在教孤寒生童,或蠻、黎、猺子弟秀異者。

[50] 故清朝義學具官辦性質,異於宋朝義學興起時的私學性質。

臺灣義學初期以官辦為主,光緒後則有紳民自辦的情形,清朝臺灣至少有83所義學。

[51] 可是臺灣的義學和書院之間很難劃分,如有書院名義但實為義學者,義塾為書院經營者、或是義學設於書院一隅, [52] 因此造成後人在計算或分類上的困難。

至於私人教育大宗的私塾數量,則相當龐大,以日人日治初期明治三十年(1897)的調查可知,已達1127所。

[53] 可是民間設立的私塾亦有以「書院」為名者,例如:苗栗的陳氏家塾,即取名為「向陽書院」。

[54] 至於教育的目的則因設置者的要求不同而有別,可以分為讀書具識字基礎和準備科舉考試兩種,所以教育內容亦異,學童年齡多在6至17歲之間。

[55] 年齡的差距相當大,程度各異,雖一路上課,但適合個別教學。

三、科舉
清朝的科舉考試,大略承襲明制,主要分成份成鄉試、會試及殿試三階段,皆以八股文為考試內容。

鄉試見《清史稿校註》記載:「三年大比,試諸
生於直省,曰鄉試,中試者為舉人。

」 [56] 即每三年於各省省会舉行一次鄉試,上榜者稱為「舉人」。

考試時間定為子、午、卯、酉各年的八月舉行, [57] 為正科,遇有國家慶典,另外加考恩科。

[58] 參加鄉試者的資格為通過提督學政按臨的院考、歲考、科考的優秀生儒,符合無居喪、冒濫、非倡優隸皁之家
的規定者。

[59]
通過鄉試的舉人,即於次年的辰、戌、丑、未年於北京參加會試,會試三
月舉行,會試中試後,稱貢士;貢士於同年四月參加皇帝親自主考的殿試,以
等第分成三甲。

一甲賜進士及第,成績最好取三名為狀元、榜眼、探花;二甲
賜進士身世,取若干名;三甲賜同進士身世,亦取若干名。

在授官上,依名次
授與不同的官職。

一甲狀元授修撰,榜眼探花受編修,二、三甲進士受庶吉
士、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博士、推官、知州、知縣等品級不同的官。

[60] 至於會試錄取的各省解額,清初並無規定,然康熙五十一年(1712),以各省
取中人數不均,邊省可能遺漏,因此開始分省取中,按應試人數多寡,欽定中額。

[61]
由於科舉是士人進身的正途,也是清廷最主要的選拔人材途徑,所以一般
士人為求出仕,無不專心科舉。

清朝科舉進身之途可以說結合府、縣儒學與考試,但以考試為主。

請見圖1。

進士

貢士

舉人


生員(秀才)

童生
圖1 清朝科舉考試流程簡圖
資料來源:據徐宗林、周愚文《教育史》,頁153,圖改。

臺灣因為是新闢地方,讀書士子較少,所以初期應試者多為內地冒籍而來。

例如:雍正五年(1727),浙閩總督高其倬有「奏聞臺灣各學校寄籍諸生
宜歸原籍事」一摺,中有「因臺地新闢,讀書者少,多係泉、漳各處之人應試,進學之後仍歸本處居住……應令道、府、各縣,查明現住臺地,有田有產,入籍既定之人,方准與考……其泉、漳各處寄籍之人,一概不許冒濫。

」[62] 在《清會典事例》中,則記載雍正五年(1727)議准寄籍者,限兩月內具呈自首,俱令改原籍考試。

[63]
以上是因臺地一府三縣的新設的新學額,在康熙、雍正年間吸引大量內地學子前來應試。

嘉慶之後,則臺地就學之人已多,反而是有臺灣的士子到大陸寄籍的情況發生。

[64]
至於清朝臺灣的鄉試名額,亦隨生員的數量增加、及臺灣紳商對太平天國之亂的輸餉等經過數次的增加,由康熙二十六年(1687)的取中一名,到咸豐八年(1858戊午科開始已有常額七名。

康熙二十五年(1686),歲次丙寅,議定臺灣一府三縣設學校及學額,次歲(1687)丁卯,適逢大比之年,福建提督張雲翼上疏,認為臺灣「薦舉之榮未興,帖括之習未深」,無法與內地八府競爭,因此請於閩場中另編字號,額中一、二名。

由於試期逼近,中央為了鼓勵新附區的士子,乃「另編字號,額外取中舉人一名。

」 [65] 因此康熙二十六年(1687),即有鳳山縣人蘇峨中舉。

[66]
康熙三十五年(1696),分天下各省為上中下三等增加解額,福建屬於中省,增加解額為七十一名,閩浙總督郭世隆,依據臺灣四儒學士子僉呈具題,認為臺地「已歷四科,人文日盛」,奏准「於今科鄉試撤去另號,通省一體勻中」。

[67] 本来是為了增加取進名額,但其後康熙三十八年(1699)、四十一年(1702)都未有中試者,直到四十四年(1706),才有王茂立中舉。

[68] 四十七年的壬午科,則「分官卷者七人,未有雋者」,且「自後遂多輟科不與額」,對臺地士子可謂打擊不小,且「國家有遺才之憾,司學政者以為憂」。

[69]
於是雍正六年(1728),在為了避免內地冒籍應考,同時鼓舞臺地士子,巡視臺灣兼理學政監察御史夏之芳具摺奏請鄉試中試,臺灣另立字號,以與內地的八府分別。

[70] 且福建巡撫劉世明也上疏,奏准:「請照舊例另編字號,於閩省中額內取中一名,以示鼓勵。

」 [71] 所以又恢復臺地取中一名的規定。

[72]
雍正十三年(1735),鄉試增額,大省增加三十名、次省加二十名、小省加十名,福建巡撫盧焯據分巡臺灣道張嗣昌詳請奏允: [73] 「閩省解額八十九名外,再加中臺字號一名,共取中九十名。

」 [74] 於是臺灣的舉人名額增為二名。

乾隆五年(1740),巡視臺灣御使楊二酉請准粵籍移民在臺考試,經臺灣、鳳山、諸羅、彰化四縣官員考查粵籍童生數後,發現「以應試者共有七百一十二名」。

[75] 次年(1741),禮部議准閩浙總督德沛的題奏,將粵童另編字號,四校共取八名入學,但為怕占臺籍生員鄉試額中二名的名額,所以算入閩生員內,等到數科後滿百名,再另編字號取中一名。

[76] 這是朝廷第一次正式明列粵籍參加鄉試,算入閩籍名額之始,並議定等數滿百名後,另編字號取中。

嘉慶十二年(1807),議准閩浙總督阿林保、福建巡撫張師誠奏稱:「現在有志觀光者不下千百餘人,而科舉僅准錄送二百餘名,中額仍止二名。

再臺灣四縣應考文童,最近几年冊報多至三千餘人,較之內地大中各縣應試童生,八两半斤,而進額尚不及內地中縣。

……俯准將臺灣鄉試中額,於閩省額定八十五名之外,再加一名,連前共中三名。

」 [77] 最後經禮部議准,增加臺灣府「至」字號舉人中額一名。

[78] 則此時臺地的舉人名額已增至三名。

嘉慶十六年(1811),福建巡撫張師誠以粵籍生員造送科考者已有八十八名,加新進九名,共有九十七名,題請另編字號,取中舉額一名。

但造駁回,因為禮部檢查嘉慶十四年科考冊內,粵籍生員列入等第者僅止三十四名,即造
送錄遺者亦未必人人盡屬可取,不得遽添中額,致各省客籍紛紛效尤。

因此並未增加鄉試取中名額。

道光八年(1828),閩浙總督孫爾準奏准:「臺灣道冊報粵籍生員現計一百二十三名,己超過百名之數」,同時臺灣四縣「文風加盛,應試之人倍多於昔」,「應請於臺灣閩籍中額三名之外,另編田字號加設粵籍中額一名。

」 [79] 後經禮部議准。

[80] 這也就是鄉試中臺灣客籍保障名額的由來。

此時,臺灣的鄉試舉額已增至四名。

咸豐三年(1853),由於太平軍興,軍餉急需,所以朝廷對捐輸軍餉的地方,增加學額作賞賜,規定「凡紳士商民,捐輸備餉,一省至十萬兩者,准廣該省文武鄉試中額各一名」。

咸豐四年(1854),議准臺地捐钱,分閩粵兩籍累積,各按十五萬兩以上,加定額一名。

結果,次年(1855)閩籍捐至十五萬兩,加至字號永遠中額一名。

其後陸續有捐助軍餉,遂於咸豐八年(1858),再加鄉試定額二名,則至該年的戊午科始,至字號定額已增為三名。

[81] 則到了咸豐八年,臺灣的鄉試舉額總共有七名,其中閩籍六名,粵籍一名。

清朝臺灣歷朝鄉試另編字號取中名額,整理如下:
表3清朝臺灣鄉試另編字號表
鄉試有必然的取中名額後,接著則是會試取中的問題。

乾隆四年(1734),巡臺御史諾穆布、單德謨等奏稱,臺地現有舉人八名,請於福省名額內編臺字號取中一名。

經禮部查核議覆,認為「近科臺郡會試者,不過三、四人,若遽定中額一名,未免功名太易,啟士子僥倖之心。

」宜等到臺郡士子會試來京超過十人以上,再向奏聞取中。

[82] 雖然會試並無保障名額,可是經簡鈺珣整理臺灣方志中的進士名錄,發現乾隆朝臺灣有王克捷、莊文進榮登金榜、嘉慶朝也有林望恩、劉鳴皋得中進士。

[83] 直到道光三年(1823),癸未科會試,臺灣舉人入京會試實在人數十一名,於是禮部奉旨取中一名,且規定此後臺灣會試士子至十名以上,於題請中額本內聲明。

[84] 所以道光六年編修的《彰化縣志》中則記載鄭用錫為癸未年進士, [85] 至於鄭用錫的開臺進士之說,當是指臺地會試士子開始超過十人則取中一人的保障名額而言,對於臺灣的士子未嘗不是一種鼓舞,因此「開臺進士」之說才廣為民間留傳。

依據簡鈺珣的研究顯示,臺灣地區的文進士總共有39名,文舉人總共有270名。

進士數集中在同治、光緒兩朝,佔臺灣進士總數的72%;舉人則以乾隆、道光兩朝最多,佔了臺灣舉人總數的45%;若以嘉慶元年(1796)分前後期,均以後期的進士36名、舉人193名為多。

就職官品級而言,無論進士或舉人最多的品級是正七品,官職之外縣知縣為多,至於身世背景則平民為多,三代有功名者只有七名。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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