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易贷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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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三、借贷担保问题
1)争取落实借款的担保 1、明白借款担保的必要性 借款担保是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并促使借款人履行 债务的法律措施。因此对借款合同进行相应的担 保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担保,就可以使自身利益 将来受到最小程度的损害。 2、借款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 定金。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3)合同无效的处理 无效借贷合同如系由借出人引起的,借入
者只须返还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 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 率给付利息。如果是非法所得,还将被收缴。
民行易贷法律法规
第一章 民间借贷的法律保障及风险控制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 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 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 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 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 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 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 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意见》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 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 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
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
(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二、利息和利率问题
1)利率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
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 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 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如目前一年 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 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 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 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简单的说,就是要把公司和个人的行为弄清楚。另外, 在借款给他人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 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这是个技巧问题。
(四)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5)关于催收和时效问题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可在合理期限内随时催收。约定 还款期限的,借款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 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向法院提 出诉讼。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 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 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苏小姐继续使用短期借贷理财方式,并将每年的 利息收益全部计入次年的业务本金,5年后,她的预 期资产总值将达到137.27万。远超市场通货膨胀 的速度,不但保全了自己的本金,还得到了巨大的资 产增值。
(四)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1)关于名称问题 民间借贷关于名称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借
条与收条。 2)关于借贷利息问题
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
则处理。
(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一、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
1)合同有效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要使民间 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订立合同 的当事人主体合格,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 法,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3)“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
在此,我们不得不提醒贷款人注意:双方约定利率超过 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 分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已履 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判令返还。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超四倍”利息合同为无效合同(单指 这部分无效)。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25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由此 可见,民间借贷也不得约定复利(即利滚利)。
(五)民间借贷的法律保障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 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 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 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 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 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六)民间借贷的怎样控制风险
1. 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 2. 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 3. 提前还款要说清,支付利息 4. 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
第二章 民间借贷的法律解释
一.《民法通则》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解释
《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 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 护。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2)落实担保措施时应注意的问题
1、由于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做担保的,在签订保证 合同时,要重点考察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代为清偿能力)。 首先,要避免无效保证合同的出现,其次是要防止保证期 间超过的风险。同时,贷款人应明白,在借贷关系中,仅 起居间介绍作用的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只有明确表 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愿意代为履 行”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被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借贷有保证人的,应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并经保证人签 字确认。
(二)民间借贷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点问题及应对
2、抵押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尝的担保方式。 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不得事前有绝押的约定,即“在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尝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 人人所有。”但如果该约定在债务人已经实际发生不履行 情势之后,则为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约定,为有效约定。 (2 ) 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具备书面形式的抵 押合同无效。 (3)抵押登记非常重要。因为法律规定,大多数抵押 (如抵押物为房产等不动产)必须依法办理登记,否则抵 押不发生法律效力,如以机械设备等动产作抵押,不办理 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民间借贷的种类
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 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 网路借贷、金融超市、金融集团、民资管理 公司、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等。除了这些传统 的民间借贷形式,典当行也成为民间资本一 大新的流向
根据央行的说法,民生银行是中国惟一一家 民营银行,除此之外,央行没有批准任何新 民营银行的试点。
(三)借贷理财成高性价比投资
苏小姐,40岁,高级白领,拥有存款80万,因平时 很忙,无暇投资,她觉得银行存款利息太低,买基金 收益不确定,股票风险高,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 从事钢材经营的借款客户,该客户愿意以月息1.5% 向李女士借80万,时间半年,并用市区一套市场250 万的房产权利作为抵押, 该客户拿到了借款,苏小 姐则按时收到了每月9000元的收益。
(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2)利息问题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 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 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 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 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 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 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4、定金是指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 规定,由一方向另一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款项, 并以该款项的获得以确保债权得以实现的担保方 式。对于定金应当注意以下几点,明确约定所交 款项就是“定金”,而不是“保证金”、“押金” 之类。定金要以书面形式约定;收取定金数额不 得超过20%。
(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3、质押是指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提供担 保的动产或者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其变价 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债权的权利。 对于质押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质押须签定书面质押合同并转移质物的占有,如 果是动产质押,必须完成质押物的交付。如果是存单 等权利质押,必须完成权利凭证交付的交付。质押合 同只有在质物转移到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仅签订书 面质押合同而不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押无效。 (2) 双方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 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如有约定,也是无效。
随时要求归还。约定还款期限的,应把时间写清楚 4)关于借款的主题和身份的问题
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 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其次,如果借款人同 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 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 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 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
为了避免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人应掌握向借款人主张债 权的证据,如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可从中断之日起计算。
总之,在目前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个人信用体系还没 有真正建立的条件下,风险自然集中在贷款人个人身上。为防 范和化解风险,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要注意的事项还有很多, 重点就是要确保借款用途必须合法、正当,避免违法借贷,同 时,借贷双方的履行应有书面证据体现,防止空口无凭,最后 还要注意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四、注意借款的证据 1,注意采用书面形式 2,妥善保管借据
(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五、注意债权的保全。
凡借出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方仍未归还的, 贷款人就要应催收,提醒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尽快还款,同时 应近来保存催收的证据,如通过电话录音或者录音笔等方式把 你的证据固定下来。如果其不讲信用赖账不还,就应考虑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只要法院查明没 有超出诉讼时效,就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来申请强制执行。
(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3、质押是指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 动产或者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其变价并就该价 款优先受偿债权的权利。 对于质押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质押须签定书面质押合同并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 是动产质押,必须完成质押物的交付。如果是存单等权利 质押,必须完成权利凭证交付的交付。质押合同只有在质 物转移到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仅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不 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押无效。 (2) 双方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在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 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如有约 定,也是无效。
(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2)合同无效的情形
1、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贷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借款给别人去赌博或贩毒 的;如果贷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借 款合同无效,双方还将受民事制裁;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另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亦属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 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 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 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 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四)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3)关于时间问题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