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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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等企业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12.21
•【字号】闽国税函[2007]382号
•【施行日期】2007.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7〕382号)
福州、莆田、三明、龙岩、漳州、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7〕1168号)称,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下属的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本部)、福建省池潭水力发电厂、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福建莆田湄洲湾电厂运行分公司、福建省古田溪水力发电厂、福建省安砂水力发电厂、中国华电集团福建华安水力发电厂、中国华电集团福建南靖水力发电厂、福建永安火电厂、福建华电漳平电厂、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等十一家企业2007年度由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如以后有新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为此,请你们按规定认真受理上述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