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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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张瑞军
(河北省康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076650)
摘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是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规范动物规模养殖行为,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的行政许可。

有关法律、法规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均有明确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也提出了新要求。

本文通过对当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粗浅梳理,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兽医执法人员商榷。

关键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十九条对需要具备的动物防疫条件做了原则性规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第六条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第七条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的设施设备;第八条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兽医人员和饲养人员应符合的条件;第九条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制度及养殖档案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十条对种畜禽场还应当符合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在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审查过程中要重点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选址
选址是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的第一道关,要防止违法占地建设,首先要审查用地备案手续。

无用地手续或者用地不合法,后续的一切审查都是徒劳的。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规定,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5号)等一系列规定,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进行畜禽养殖三区划分。

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次审查用地备案手续可以避免场建在禁养区和限养区,避免实际用地和备案用地不符。

2环境评价问题
要有《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这是防疫条件审查的第二关。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3养殖规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养殖场、养殖小区需要进行备案做了规定,由各省人民政府制定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42号)对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因此在动物防疫防疫条件审查时,首先要明确是养殖场还是养殖小区;二要要根据占地面积、畜禽圈舍面积、畜禽活动场所面积等,准确核实养殖规模,规模低于备案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查。

以防止备案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两张皮。

4实地审查需要注意的问题
4.1建立人员管理制度问题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尤其是兽医人员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虽然已经较全面,但忽视了企业业主的防疫主体责任,兽医和养殖人员的具体责任等。

毛泽东主席的《论持久战》指出“武器是战争的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决定的因素,决定的因素是人不是物”。

动物疫病的防控也是一样,防疫条件再好,没有严格的人员管理制度,人员责任不落实,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一切都是徒劳的。

因此审查时应当增加审查人员管理制度,重点明确动物防疫职责。

4.2消毒室和消毒通道问题
不论是动物防疫条件防疫审查、日常监督检查,还是场内、
作者简介:张瑞军(1972—),男,大专,兽医师,主要从事动物疫
病防控管理和兽医技术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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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步发酵法,第一步采用芽孢杆菌、酵母菌等好氧发酵,第二步采用乳酸菌、双岐菌等厌氧发酵。

第一步中霉菌、芽孢杆菌等产生各种酶类,分解中药中的纤维素和木质素,有利于有效成分释放,酵母菌利用多糖类产生蛋白质和促生长因子;第二步中采用乳酸菌、双岐菌等厌氧发酵可促进中药成分的转化。

同步两步发酵,起到协同作用,促进中药进行预消化、分解,转化成能够被直接吸收的有效小分子物质[1]。

6.3本试验通过将发酵中药应用于蛋鸡产蛋后期,不合格鸡蛋比例降低、产蛋率提升,取得了初步效果。

植物类中药细胞壁主要是由纤维素和木质素组成的,家禽体内没有分解这些物质的酶类,只靠肌胃里的石子磨碎后,有效成分再被小肠绒毛吸收,但是家禽从吃进食物到排出只有5h,这样药物的吸收率很低。

发酵中药是在体外模拟肠道微生物对中药的生物转化作用而制得,有效成分溶出率、小分子化程度较高,没有释放和不易吸收的部分经肠道菌群的二次发酵,能够充分的溶出和降解,最终达到吸收率高、效果迅速和作用功能提高的目的[2]。

参考文献
[1]肖军,李进卫,中草药微生物饲料添加剂在家禽中的作用及其应用策略[J],家禽科学,2019(7):51-56.
[2]郭素琴,史洪涛,乔宏兴等,发酵中药在肉鸡健康养殖中的应用[2],现代牧业,2017,1(2):6-8.
小区人员、车辆进入厂区,第一步就是消毒室或消毒通道,因此要把该项审查作为重要内容。

消毒是消灭动物疫病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的有效手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以上仅是原则性规定,具体建成什么标准没有明确。

这需要因地制宜根据畜禽养殖种类、养殖规模,以适用、有效为最终标准建消毒室和消毒通道。

一些中小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业主对消毒不重视,为了应付防疫审查做面子工程,偷工取巧,建设的不适用,造成浪费。

对消毒设施和消毒通道的建设应当做强制性规定;消毒室的设施设备必须配备齐全,而且适用;执法人员在审查过程中要从严把握,不走过场;日常监督检查也要把是否有效使用作为检查重点。

4.3建设远程监控平台问题
非洲猪瘟的防控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在对规模养猪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因为养猪场要求进入厂区必须严格隔离、消毒,导致监管人员检查时、官方兽医进行产地检疫时对生产区望而止步,更有一些养猪场为防止监管人员和官方兽医带入非洲猪瘟病毒而拒绝让进入生产区,监管人员、官方兽医仅仅通过查看档案和与厂方人员口头交流进行检查和检疫,这就造成了监管和检疫盲区。

因此有必要建立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远程监控平台,通过远程监控一可以避免监管人员、官方兽医频繁出入场区带入致病性微生物的风险;二可以减轻监管人员和官方兽医的工作任务量,提高效率;三可实时监控。

实际上现在很多养殖场都建立了自己的监控系统,当前可以要求养殖场的监控平台通过网路传输到监管部门的电脑或手机客户端,通过远程监控开展一系列工作。

需要尽快开发国家级或省级畜禽养殖场远程监控平台,要把远程监控系统的配置作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必备条件提上议事日程。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注销问题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笔者认为因需拆迁、搬迁或者已经不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无法整改而停业的应当予以注销。

因养殖效益低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时停业,条件成熟能立即启动养殖的至少在停业期间6个月内不要注销。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停业1个月的认定也很难操作。

6执法人员问题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养殖前必备条件,有些执法人员主观认为业主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资不足,尤其是规模较小的场资金多是农民自筹,虽然国家对一些畜禽养殖场的养殖圈舍建设、标准化改造、畜禽污染物处理、无害化处理等有一些资金补助,但申请资金的前提必须是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实际问题,自行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放宽条件或打擦边球,采取先审批,等补助资金到位再规范的做法,造成执法的随意性,这种行为必须严厉禁止。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对畜禽规模养殖提出了新课题,兽医执法人员也要与时俱进,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逐步提高养殖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Z].2017-09-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Z]. 2005-12-3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畜禽污染物防治条例[Z]. 2013-11-27.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Z]. 2010-01-20.
[5]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Z].2015-04-16.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Z].2013-01-04.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Z].200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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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接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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