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生产运维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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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运维管理合同二〇一六年月日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据转让方【】与买受人【】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的总体要求,甲乙双方就生产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惠、精诚合作”的原则,签定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生产运行维护管理”是指根据《产权交易合同》有关规定,甲方除财务、营销、物资、燃料管理以外的生产、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和现场操作等。
第二条“检修”是指对电厂主、辅设备在运行中为防止发生故障而进行的常规检查和修理。
第三条“更新改造”是指满足电厂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环保要求及节能降耗所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项目。
第四条“抢修”是指重要主、辅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或严重缺陷可能导致机组限出力乃至停机时,或设备退出备用时,而进行的紧急的修理。
第五条职工人工成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第二章运行维护的标准、方式、范围、期限
第六条运行维护标准
执行乙方现行的管理标准及制度。
第七条服务方式
乙方按照甲乙双方商定的运行维护范围,做好甲方所属电厂机组运行、维护
工作,人员满足甲方所属电厂机组的运行、维护需要,乙方派出人员在甲方所属电厂工作(甲方无偿提供办公场所),人员由乙方统一管理。
第八条服务范围
1、乙方负责甲方汽机、电气、锅炉、除灰、脱硫、脱硝、化学系统、燃料系统、供热、热工、供水及与生产相关的辅助系统的运行操作及事故操作处理。
2、乙方负责除甲方机组的A、B、C、D级检修以及更新改造、技术改造外的生产现场电气二次系统、热工的维护工作;汽机、电气一次系统、锅炉、除灰、脱硫、脱硝、化学系统、燃料系统、供热、供水及生产相关的辅助系统等的外委维护工作(维护外包项目参照华能白山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外委业务范围明细,详见附件一)。
3、甲方负责煤场管理,甲乙双方共同对甲方采购的生产用燃煤检斤检质,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入场(即煤场)的依据。
燃料管理过程中发生亏吨、亏卡由甲方负责。
4、乙方负责甲方发生的设备设施等的抢修并负责组织实施,抢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结算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决算件为准,费用含机具、材料、设施、人工等项目(但不仅限于此)。
但如因乙方人员操作失误而造成的抢修,则应由乙方负责因抢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5、乙方负责对甲方机组的A、B、C、D级检修以及更新改造、技术改造提出计划,甲方负责计划审定并进行招标,乙方负责现场管理。
6、机组检修的时间间隔及等级严格按照《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7838-2003)执行。
第九条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五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l、根据双方认可的电力管理规定(制度)有权对乙方工作提出建议及要求。
2、工作期间,甲方应负责采购并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必需的维护消耗性材料、备品备件、机器具、劳动保护用品等,以及维护范围内的机组技术资料、规程等。
3、委托运维人员的作息时间和倒班制度按照乙方现有制度执行;其他休假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4、现场发生的事故,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认定责任,第三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最新版进行调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5、乙方派出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死亡)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
6、按时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下属子公司支付合同所约定的费用。
7、为乙方派出人员提供符合电力生产要求的安全设施和工作条件。
8、乙方向甲方提出的,基于安全生产、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执行的设施设备应检、应验、应修、应换等项目,以及需要更新改造、技术改造的项目,若因甲方原因未能实施或未能按时完成,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甲方承担。
9、甲方应依据乙方提供的检修计划和更新改造、技术改造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如因甲方原因未安排已达到运行周期的机组进行检修及必须进行更新改造、技术改造的设备未进行改造,由此造成的设备故障等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10、为满足机组正常运行和国家节能环保的要求,甲方负责采购生产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煤、水、油、石灰石、粉、尿素、酸碱、化学药品等)、生产用燃煤热值原则上不低于2960大卡,硫份不高于1.0%,因煤质原因发生的限负荷或环保超排等后果由甲方承担。
11、与国家、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等的对外沟通、协调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
12、安全管理工作应按照国家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13、甲方提供的备品备件和材料应保证质量合格,材质、性能和规格符合现场使用要求。
乙方仅协助甲方进行外观验收,具体质量由甲方负责。
乙方可以根据多年使用经验推荐优质产品清单。
14、针对乙方提供的现场急需备件计划,甲方应及时完成采购,因备品采购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法履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各项条款。
2、乙方应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影响委托运行机组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乙方派出的生产现场人员要求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岗位工作的疾病,有相关工作经历。
3、乙方有责任执行甲方在管理范围内提出的合理要求,遵守双方认可的各项规章制度。
4、现场发生的事故,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认定责任,第三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最新版进行调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如最终认定为乙方责任,则因事故而产生的直接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设施安全。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基于安全生产、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执行的设施设备应检、应验、应修、应换等项目以及需要更新改造、技术改造的项目,如因乙方未及时提出相应的建议造成的直接损失和罚款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及时提供检修计划和更新改造、技术改造计划,甲方批复后合理安排检修。
因乙方提出的检修计划和更新改造、技术改造计划存在的问题而造成设备故障产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7、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资质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乙方在运维过程中,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对于需要甲方协助处理的隐患,要及时告知甲方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对于运维过程中发现甲方设备、设施、系统及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隐患,要及时反馈到甲方相关负责人,对于影响到作业安全的重大隐患,可申请停运整改,待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恢复运行。
9、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甲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0、乙方参照开机方式和供热情况据实提出年度主要经济指标计划值。
(发电量、厂用电率、供电煤耗、供热煤耗等)
11、向甲方据实提供生产日报、周报、月报、年报表。
12、凡是涉及对外的报表、报告等信息披露需甲方同意。
13、运营单位需提供月度检修维护项目明细及总结等。
14、乙方根据运营需要,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可将部分专业事项经甲方同意后另行委托第三方予以完成。
15、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合理要求,对运维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第四章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
第十二条合同规定金额除另有约定外,不因“机组利用小时”的变化而调整,合同规定金额为不含税金额,税金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各自承担。
第十三条合同价款
委托生产运营维护管理费用由职工人工成本和外包维护项目两部分组成,其中:
1、职工人工成本
职工人工成本每年为5600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仟陆佰万元人民币)。
职工人工成本在合同期限内基数保持不变,按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当年职工薪酬平均增减幅度进行调整。
2、外包维护项目服务费用
2017年12月31日前的外包维护项目,华能白山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挂牌交易前已通过招投标外委完毕。
为便于委托生产运营维护,甲方可将此部分工作委托乙方负责,外包维护项目服务费用每年为3950万元人民币(叁仟玖佰伍拾万元人民币),同时由乙方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重新签订相应外包维护协议,甲乙双方互相配合完成外委项目交接事宜。
2018年1月1日起外包维护项目服务费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付款方式
1、本合同使用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2、合同规定金额为含税金额。
3、付款方式:运行、维护费用按月结算,每月10日前以电汇或支票的形式支付当月费用并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下属子公司。
4、乙方收款单位每月提供给甲方符合规定的含税金额乘以税率的全额正式发票。
第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合同履行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对发生及后果不能避免并且超过合理控制范围的、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此类事件包括:火山爆发、闪电、暴风雪、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核辐射、战争、瘟疫、流行病、骚乱、外敌入侵、敌对行动、叛乱以及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等。
2、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下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3、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4、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10天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5、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
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第六章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订立、理解、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通过友好的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依法向《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
间,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后,如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应按照未履行部分的剩余服务期限,以2000万元/年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甲方付款每拖延一天按万分之四收取资金占用费。
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应取得乙方的谅解和同意,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因甲方逾期付款导致本合同解除,甲方除按照上述约定承担违约金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如乙方因履行运维义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而给甲方带来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如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致使甲方电厂无法正常运营的,乙方按照未履行部分的剩余服务期限,以2000万元/年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章合同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等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此页无正文,为《委托生产运维管理合同》的签字页)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邮编:
签订日期: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邮编:
签订日期:
附件一:
白山电厂2015年生产运行与维护外包项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