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支付领域新型犯罪行为之定性——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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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支付领域新型犯罪行为之定性——盗窃罪与诈骗罪的
区分与界定
姚景俊;范自强
【期刊名称】《上海商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8(19)4
【摘要】二维码支付技术的发展与推广给人们带来便捷与高效的同时也带来了新型的犯罪手段与方式,这给司法机关打击侵财类犯罪带来了较大挑战,其中,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与界定问题显得较为突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必须抓住两罪在本质上的区别,通过认定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处分行为的有无来对罪犯的相关行为进行刑事认定.而对于有无处分行为的判断,主要涉及对被害人有无处分意识、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有无处分权限以及相关财物的占有状态是否改变的判断,即如果案件中的被害人,依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认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相关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具有处分权限,且在自由的处分意识的支配下,使该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就可以认定被害人实施了处分行为,对于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便可认定为诈骗罪.
【总页数】9页(P69-77)
【作者】姚景俊;范自强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中国上海200042;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中国泉州362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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