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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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资料
第一篇: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资料
Xxx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和实施工作,提高全院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结合张卫行 [2009]28号《关于张家港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的意见》及苏卫办科教[2014]9号《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继续教育对象
在职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人员。

二、学分分类
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Ⅰ类学分: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等。

Ⅱ类学分: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操作示教、外出进修学习、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及成人毕业后再教育等形式的活动。

三、学分要求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20分,鼓励参加Ⅰ类学分学习;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

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四、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
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该项目规定的学分数,由主办单位授予的学分。

(二)Ⅱ类学分:
1、由市卫生局、市医药卫生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学组)名义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术讲座、学术研讨、学术报告等,主讲者每学时授予1分;参加者每学时授予0.5分。

2、由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等,主讲者每次授予2分;参加者每次授予0.5分。

参加者全年
所获该类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经单位批准,到省级以上进修基地进修(含省级和出国培训)6个月以上者(不含6个月),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

进修6个月以下者,按进修月份数折合授予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4、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按该项目所属类别和规定学分数授予学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

5、参加成人毕业后再教育(夜大)学习,取得的学分统一只承认继续教育Ⅱ类学分5分。

6、学习由全国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的自学资料、音像教材、相关报刊杂志,经市医学会考核认可,按规定授予学分,最高不超过Ⅱ类学分5分。

7、由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多科室临床病例(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主讲者每次授予1分;参加者每次授予0.2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该类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8、由单位或本科室组织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有明确目标和学习计划,学习后写出综述经医学会认可,按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9、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综述,按刊物类别分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名依次递减1学分。

(1)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0~8学分;(2)核心期刊:8~6学分;(3)非核心期刊:5~3学分;(4)内部期刊:3~1学分。

10、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一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

(1)国家级课题:10~6学分;(2)省、部级课题:8~4学分;(3)市、厅级课题:6~2学分;(4)张家港市级课题:4~1学分。

11、有书刊号的医学著作:每1000字授予1分;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分。

五、学分的登记、验证、考核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临床、医技、药剂人员在科教科登记,护理人员在护理部登记,并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科教科、护理部每季度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一次汇总、审验。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是聘任、晋升技术职称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安排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在聘任、执业注册时,我院将缓聘。

凡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由医院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证。

六、奖励与处罚:
1、对支持、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和学习效果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奖励。

2、违反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侵犯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权利或卫生技术人员提供不真实学分的,院部将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与科室考核挂钩。

3、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或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制度,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标者,结合本院绩效考核办法,扣除本人奖金及科室考核分。

4、学分审验中,经核查发现学分记录、学习内容虚假者,所获学分一律作废。

七、继续教育的补充说明
1、凡外出学习取得的学分,在回院后1月内将学分证原件交科教科、护理部进行手工录入,经医学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张家港卫生信息网上查询。

2、全院性业务培训:院部组织的全院性业务培训要求全体卫技人员积极参加,原则上每次听课率不得低于70%。

各科室每次培训到会率不得低于50%、全年平均到会率不得低于70%。

培训先签到刷身份证登记后授予学分。

出现以下情况的取消学分:无特殊原因中途离场、由他人代刷身份证。

凡科室听课率低于70%(以电脑登记为主),不
达标的年终同绩效考核挂钩。

3、全院性各类讲座选择具有一定教学经验、职称为中级及以上人员作为授课老师,医院每年对授课老师给予一定的教学补贴,其中:正高级职称400元/节课;副高级职称300元/节课;中级职称100元/节课。

年终由科教科和护理部统计课时后按照标准结算。

4、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列为科室考核内容,设专人管理,各科室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科主任要做好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鼓励、监督和组织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科内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合格率要求达到100%,凡年终个人累计学分缺1分扣人民币50元,并与年终科主任绩效考核挂钩。

第二篇: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聊城市人民医院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考核及奖惩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聊城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授予范围: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
4、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
5、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奖励;(二)II类学分授予范围:
1、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单位批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自学、外出进修等;
3、出版专业著作、译著,市级刊物发表的论文等;
4、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规定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二)我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I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

(三)我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I类学分可替代II类学分,但II类学分不能替代I类学分。

(四)经医院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学习成绩合格者,凭有关证明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五)经医院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持进修单位证明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
l、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2小时授予l学分;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国外刊物10、9、8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5、4学分省级刊物 5、4、3学分
4、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承担者——第五承担者(余类推)国家级课题15、13、11、9、7学分省(部)级课题10、8、7、6、5学分市(厅)级课题 8、6、5、4、3学分
5、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一~三等奖前五位均授予25学分,六位以后授予20学分;
省(部)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一等奖20、l9、18、17、l6学分二等奖l5、14、l3、12、11学分三等奖10、8、7、6、5学分
市(厅)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一等奖l0、8、7、6、5学分二等奖9、7、6、5、4学分三等奖6、4、3、2、1学分
科技成果奖的计分按最高奖项计,不重复计分。

上述3—5项经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有关原始资料后授予相应学分,并出具学分证明。

6.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参加第一、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该阶段继续医学教育任务。

对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纳入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范畴。

(1)参加第一阶段全省统考不合格者,当年应补足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值不低于20学分。

翌年补考仍不合格者,另行补足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必须达到30学分。

按照平均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的规定,直至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第二阶段全省统考不合格者,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与登记办法按上条规定处理。

7.学历(学位)教育:(1)经医院批准,参加有明确学制规定的各种形式(脱产、函授、夜大、电大、网大)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包括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远程教育),完成当年授予25学分。

(2)经医院批准,参加无明确学制规定的自学考试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年参加课程达4门及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者,视为完成当年25学分;当年参加课程少于4门,按照每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授予II类学分3分,不足规定学分最低标准的,通过其他途径
获得。

验证考核时,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要向科教处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和各门课程成绩单(或合格证书)。

科教处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符合规定要求。

8.各级各类学历(学位)教育毕业生和新调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毕业或调入当年开始,医院将为其建立学分登记册,并为其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当需要完成的最低学分数,按毕业或调入后当年剩余月份×20/12计算;也可实行学时制,当年脱产学习的最少时间,按毕业或调入后当年剩余月份×96/12计算,经考核合格即为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

9.医疗援外与卫生支农:(1)执行援藏、援外医疗任务满1年及以上,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2)执行卫生支农任务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6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每1个月授予II类学分3学分。

(二)II类学分
l、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5学分;
2、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并写出综述,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合格,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学习由全国、省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杂志、音像教材等,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考核合格后,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4、到外单位(含国外)进修6个月以内者,经考核合格,由接受进修单位或派出单位每1个月授予3学分;
5、在市级及内部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余类推)
市级刊物 4、3、2学分内部刊物 3、2、1学分
6、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教材,于出版当年按每编写1,000字授
予1学分;大于10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授予25、20、10学分;500~1000千字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授予20、15、8学分;小于5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授予15、10、5学分。

主编为2人及以上的,除第一主编外,其余主编按副主编授予学分。

译著按每l,500汉字授予1学分。

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7、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可每3,000字授予1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我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我院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l0学分。

上述II类学分除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学分证书外,其余均由科教处负责审查备案并授予学分。

(三)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按该项目的规定学分授予标准记分。

四、学分登记
(一)学分登记统一使用由全省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册》。

《登记册》原则上由卫生技术人员凭证登记,医院审核、确认,并进行验证考核。

《登记册》的学分类别、登记方式要与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计算机管理系统相一致。

医院在审核学分原始佐证材料时,要把经审核合格的、不同方式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同时录入省继续医学教育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便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院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证;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技术职务前,省、市继续医学教育
委员会进行任职周期验证,合格者将获得全省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

(三)医院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记入其个人技术档案。

五、考核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考核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并授予相应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学分审核登记。

(二)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限内学分可以累计计算,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25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0分。

学分的授予与管理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条件之一。

(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列入科室和主要负责人工作任期目标,作为年终考核和任期内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五)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实行验证和任期考核制度。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院负责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验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由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任期考核,合格者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书。

(六)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l2月31日。

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周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六、奖惩
(一)医院将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有关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开展不力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技术人员,将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考核不合格或缓聘、低聘、解聘卫生技术职务和不准参加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不予执业再注册的处理。

l、不服从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安排的;
2、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3、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获得规定学分数的;
5、在学分登记、和任期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七、本办法由科教处负责解释。

聊城市人民医院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办法聊城市人民医院办公室2009年12月16日印发
(共印100份)
第三篇: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
2003玉市医发[91]号文件制订2012年修订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 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并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 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其中有些内容经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查认可后,可作为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必修项目。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继续医学教育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

主要有: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远程教育、临床进修、有计划和有考核的自学、科室内组织的各种业务学习活动,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材、学术报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科研立项、奖励等亦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及市级, 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

鼓励本院国家级、省级、院级重点学科申报并举办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支持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经全国、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且专业对口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

(三)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及形式:
l.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1)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毕业生:按要求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结合岗、职责的需要,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方法, 以相应专业的高一级专业技术水平为目标进行培训。

2.中级卫生技术人员:以本专业、本学科高级专业技术水平为目标,学习“四新”知识培训独立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 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医学科技现状和发展趋势, 成为本专业、本学科的技术骨干。

(1)以医学统计学、医学文献检索、医学科研设计、流行病学、网络技术、CT、核磁共振、循证医学等院内外学术讲座作为继续医学教育的首选活动;
(2)开展自学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并撰写综述作为考核;
(3)参加经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活动;
(4)参加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3.高级卫生技术人员:以培养本专业、本学科省内外学术带头人为目标, 以开展更新、增新知识为重要内容的继续医学教育, 提高研究解决重大技术课题的组织能力、科研能力、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内外发展的新动态。

(1)申报和组织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开展学术讲座;
(2)开展自学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并撰写综述作为考核;
(3)积极开展并推广新技术、新项目,争取科研立项、获奖、发表专业论文;
(4)编写继续医学教育讲义;
(5)参加经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

4.中青年重点培养对象:以培养学科带头人为目标。

重点掌握本专业本学科的高、精、尖技术。

注重相关学科、边缘学科的交叉渗透, 提高对外交流的能力。

(1)强化外语培训;
(2)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3)到国内外著名医院和科研机构学习;
5.学科带头人:以国内外本学科的技术权威或学科带头人为目标, 开展更新、增新知识为重要内容的继续医学教育, 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 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

(1)开展学术讲座、手术示教;
(2)主持重症或疑难病例的诊治、讨论;
(3)申报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开展科学研究, 争取科研立项、获奖、发表专业论文、出版著作;
(5)编写继续医学教育讲义;
第四篇: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水平,加快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建设,根据《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考核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考核与学分授予、学分审核登记、考核、执业注册期内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对象主要为纳入继续医学教育范围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验证及管理工作。

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完成培训内容。

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勤、考核和学分证书(证明)发放。

四、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学分登记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岗位是否相关,学分类别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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