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工业部关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资料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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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业部关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油资源资料管理
的规定
颁布⽇期:1983-04-19
执⾏⽇期:1982-01-30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为了加强对外合作开采海洋⽯油资源的资料管理,有利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油⼯作的顺利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油资源条例》第⼆⼗三条,特制订本规定。

第⼀条资料所有权
⼀、在对外合作开采海洋⽯油资源过程中,凡为执⾏⽯油合同所获得的全部数据、记录、凭证和其它原始资料,其所有权属于中国海洋⽯油总公司(以下称中⽅)。

⼆、外国合同者在合同区内所获得的岩芯、岩样、油样以及其它样品,其所有权属于中⽅。

三、在⽯油合同有效期间以及合同终⽌后(包括合同者转让其权利和义务后),除本规定第⼆条第四款和第五款另有规定外,外国合同者不得将本条第⼀款及第⼆款所指的资料和样品以任何⽅式泄露给第三者;未经中⽅书⾯同意,不得以任何⽅式转让、赠与、交换、出售和公开发表。

第⼆条资料的管理和使⽤
⼀、外国合同者在实施⽯油作业期间,应负责将本规定第⼀条第⼀款和第⼆款所指的资料和样品,妥善地保管在中国境内,及时地提供给中⽅使⽤,并分期分批向中⽅移交。

⼆、外国合同者可在中国境内及中国境外使⽤、复制本规定第⼀条第⼀款所指的资料和使⽤本规定第⼀条第⼆款所指的样品,并有义务及时向中⽅报送研究、解释成果和分析、化验成果。

外国合同者不得将上述资料、样品⽤于与执⾏⽯油合同⽆关的⽤途。

三、凡需将本规定第⼀条第⼀款所指的原始资料(如原始磁带、原始记录等)及第⼀条第⼆款所指的样品运往国外使⽤时,须经中⽅书⾯同意。

除⾮中⽅另有同意,运往国外的岩芯、岩样不得超过样品数量或体积的⼆分之⼀;运往国外的原始资料,在复制或使⽤完毕后,应及时运回中国境内保存。

四、外国合同者为执⾏⽯油合同需向第三者,如银⾏及其它信贷机构、承包者、咨询公司以及合同权益的可能受让者提供资料时,须经中⽅同意,同时外国合同者应取得上述第三者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的书⾯保证。

五、外国合同者可以向其上级公司和与执⾏⽯油合同有关的关联公司、证券交易机构、本国政府提供所需的资料,但事先应向中⽅报告。

外国合同者应通知上述接受资料的上级公司、关联公司对所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通知证券交易机构及合同者的本国政府对其所提供的资料按国际惯例予以保密。

六、向新闻界公布和提供资料,必须经⽯油合同双⽅协商同意。

第三条⾮合同区资料的交换和提供
⼀、在同⼀海上盆地作业的各外国合同者,经中⽅书⾯同意后,可以互相交换该盆地的有关资料。

这种交换后的资料,仍受本规定第⼀条第三款的约束。

⼆、外国合同者为执⾏合同,需要中国其它海上盆地或沿海陆地的有关资料、样品以及其它中⽅所拥有的资料时,可向中⽅提出申请,由中⽅视情况免费或收费提供。

外国合同者得到的这种资料亦受本规定第⼀条第三款的约束。

第四条应向中⽅提供的资料
外国合同者在实施⽯油作业时,必须向中⽅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各类总体⽅案和单项作业计划、设计资料和⽂件:
1.合同区总体及阶段勘探规划;
2.年度勘探施⼯计划;
3.油(⽓)⽥早期开发⽅案、总体开发⽅案及开发调整⽅案;
4.年度及单项地球物理勘探施⼯设计;
5.钻井及勘探井试油的单井作业设计;
6.油(⽓)⽥(井)的⽣产和试采计划;
7.⼯程项⽬的内容及总进度计划;
8.⼯程项⽬基本设计(如导管架,甲板,油、⽓、⽔处理设备,组装件,管道,海运等);
9.⼯程项⽬分年、⽉进度实施计划;
10.⼯程项⽬采购计划和进度;
11.⼯程项⽬试运转和投产进度。

⼆、各项作业施⼯情况的资料和⽂件:
1.地球物理勘探作业的⽇(周)、⽉、年报;
2.钻井及试油的⽇、⽉、年报;
3.油(⽓)⽥(井)的试采和⽣产的⽇、⽉、年报;
4.⼯程项⽬施⼯⽉、年报;
5.其它作业情况报告;
6.各类⽯油作业的操作规程和⾮专利性的技术⼿册。

三、各项⽯油作业原始资料:
1.地球物理勘探作业的原始磁带、原始记录、数据、地震剖⾯、图件和其它有关资料;
2.地球化学勘探作业的原始记录、数据、图件及其它有关资料;
3.钻井、泥浆、测井、固井、完井、试油、修井等作业的原始记录、数据、图件、样品及其它有关资料;4.油(⽓)⽥(井)的试采、⽣产、注⼊和增产措施的原始记录、数据、图件及其它有关资料;
5.原油、天然⽓计量的原始记录、数据和⾃动记录卡⽚;
6.原油和天燃⽓输送、贮运和销售的原始数据和记录卡⽚;
7.各种样品(包括岩芯,岩屑,海底底⼟,油、⽓、⽔、泥浆等样品)及其分析化验结果;
8.油层物理性质资料;
9.海况、⽔⽂、⽓象资料。

四、⼯程项⽬基础资料:
1.⼯程项⽬设计计算说明及详细设计图纸;
2.设计、制造和安装技术规范、安全规范、环保规范和操作规程;
3.单项⼯程施⼯记录和设计施⼯变更单;
4.竣⼯图纸、竣⼯⼿册及⼯程质量验收的原始记录或报告。

五、各项⽯油作业的最终成果报告、各类专题研究及综合研究报告:
1.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钻井及其它作业的定位成果报告;
2.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作业资料处理、解释成果报告;
3.海底⼯程地质勘测成果报告;
4.钻井地质总结报告;
5.试油总结报告;
6.油(⽓)藏物性研究及模拟分析报告;
7.构造钻探结果、油(⽓)储量计算及油(⽓)⽥地质、开发、⼯程、经济评价可⾏性研究报告;8.油(⽓)⽥勘探、开发过程中的各项专题和综合研究报告;
9.为海上⼯程设计提供的有关试验研究报告。

六、经济、计划资料:
1.油(⽓)⽥开发基本计划总预算及计算依据;
2.油(⽓)⽥的油、⽓产量、产值、⽣产能⼒;
3.油(⽓)⽥的地球物理勘探、钻井⼯作量、费⽤预算、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能源消耗指标;
4.油(⽓)⽥的产品、销售、分配和输送;
5.⼯程项⽬投资、财务费⽤编制依据;
6.⽯油合同会计程序中规定的其它财务资料。

第五条附则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华⼈民共和国⽯油⼯业部。

⼆、本规定以《中华⼈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油资源条例》的公布实⾏⽇期为实⾏⽇期。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82.01.30,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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