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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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28•【文号】环办[2003]26号•【施行日期】2003.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为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环发[2003]24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试行)》(环办[2002]148号),决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进行公示,现通知如下:一、公示原则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工作坚持依法公开、民主监督、客观真实、注重实效的原则。

2、按我局政务公开的统一要求,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监督责任制,确定责任人。

二、公示对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受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涉密建设项目)。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受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公示办法由负责受理的环境保护局自行规定。

三、公示时间要求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公示方式将拟批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名单按月在国家环境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布,同时,将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基本情况等材料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 )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评估中心网站()公布(保留时间1个月)。

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视情况还可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

五、公示的操作程序1、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中,承担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应主动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或企业公示等其他形式征求意见,并在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中汇总、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在提交审核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的同时,提交相应的公示材料(包括电子文档)。

工程公告公示管理制度规范

工程公告公示管理制度规范

工程公告公示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公告公示管理,提高透明度,保障各方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工程项目的公告公示工作。

第三条工程公告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工程公告公示应当注重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确保相关信息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工程公告公示管理工作由我单位专门组建的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协调。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我单位负责。

第二章工程公告公示的内容第七条工程公告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二)工程项目的招标情况,包括招标方式、招标规模、招标单位等;(三)工程项目的预算情况,包括总投资额、建设周期、资金来源等;(四)工程项目的施工计划和进度,包括施工单位、质量要求、安全措施等;(五)工程项目的验收情况,包括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

第八条工程公告公示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有效性。

第九条工程公告公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报纸刊登、通知发放等。

第十条工程公告公示的内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工程公告公示的流程第十一条工程公告公示的流程包括信息准备、审批发布、定期更新等步骤。

第十二条工程公告公示的信息准备由责任部门完成,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工程公告公示的审批发布由专门的审核部门负责,经过审核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十四条工程公告公示的定期更新由负责部门定期组织,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四章工程公告公示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工程公告公示的监督与检查由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工程公告公示的监督与检查应当定期开展,加强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查。

第十七条工程公告公示的监督与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责任部门,督促整改。

第五章工程公告公示的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对于工程公告公示中存在的虚假、不实、欺诈等情况,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豫建规园[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豫建规园〔2007〕29号)各省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2003年我厅印发《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以来,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全省基本建立了城市规划批前、批后公示和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制度,对全省城市规划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健全城市规划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维护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强化依法行政,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在总结各地城市规划公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印发你们,请抓紧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实施,并督促指导所辖县(市)的实施。

我厅将把《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城市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为健全城市规划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维护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特决定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城市规划公示的原则全省城市规划公示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众参与、规范高效、廉洁公正、强化监督、务求实效为原则,以实现城市规划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目标,全面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由封闭管理向公众参与转变,由自由裁量为主向依法行政转变,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保障城市规划综合调控作用的发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监督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监督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津建设材〔2017〕270号•【施行日期】2017.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监督管理的通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委2016年印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津建设材〔2016〕299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10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和交通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简称“两工地”)使用的钢材、混凝土、墙体材料等12类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简称“建材产品”)的使用情况实行网上信息公示制度,目的是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化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信息公示系统运行情况信息公示系统自2016年10月1日试运行以来,运行稳定,基本达到预期目的。

一是在建材产品信息公示方面:目前已经公示符合要求的在我市“两工地”销售12类重要建材的建材企业2155家、建材产品信息8000余条,健全了12类重要建材产品质量标准库,从源头上加强了对建材企业诚信和产品质量的监管。

二是在建材产品使用信息公示方面:目前已有538个在施项目公示了16931批次建材产品使用信息,形成施工单位公示建材产品使用信息需要经过建材生产和经销企业确认的互相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并接受全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行为产生有力震慑。

二、全市在施建设项目信息公示制度执行情况截止2017年7月10日,市管和区管在施建设项目执行信息公示项目数量如下:1.市管项目73个。

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设立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设立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设立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厦规[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设立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厦规〔2013〕9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设立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并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立。

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制作要求:(一)公告牌栏目按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填写。

(二)总平面图栏按核定的建设项目规划总平图绘制,并用色彩将建筑物、绿地、道路(停车场)以及相邻建筑物、道路等进行标注。

(三)制作规格:长1.5至2米,高1至1.2米。

(四)制作样本详见附件。

电子格式可在厦门规划网站下载。

三、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时限为15天;逾期未改正的,依据《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以一万元罚款。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通知》(厦规〔2009〕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制作样图(略)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3年8月6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一、城市规划公示的原则
全省城市规划公示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众参与、规范高效、廉洁公正、强化监督、务求实效为原则,以实现城市规划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目标,全面开展城市规划的公示工作,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由封闭管理向公众参与转变,由自由裁量为主向依法行政转变,确保城市规划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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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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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示
批前公示
批后公示
变更公示
批前公示
批后公示
变更公示
建设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办理该建设项目的审批。
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办公场所附近或市区人流集中地段,设立城市规划公示栏公示有关内容。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县城都还必须抓紧建立城市规划展览馆,设立长期规划展览公示场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城市规划内容的同时,应当公告反馈意见的方式,并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收集整理社会各届群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城市规划部门要及时汇总公众意见,形成公众意见书,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要在规划设计、项目设计方案修改完善过程中积极吸收采纳。公众意见书的内容和采纳的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
建设项目批后公示牌在建设项目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方可拆除。
四、城市规划公示的组织和实施
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重要程度确定具体公示形式。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要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建设项目批前、批后公示工具如公示栏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制,有关制作费用由建设项目业主承担并由业主负责公示栏的维护和保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要求进行公示,不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公示的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徐建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徐建发〔2011〕61号)市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苏建质〔2009〕131号),进一步加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2010)的执行力度,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于2010年3月25日下发了《关于实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徐建质〔2010〕7号)。

制度的实施,对于推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开展,消除质量通病和使用功能缺陷,取得较好的效果。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为更加深入推进住宅分户验收公示制度,提高建设、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履责意识、规范其质量行为,确保分户验收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公正、透明,扩大广大业主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维护其合法利益,现就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如下:一、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

验收标准依据国家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及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2010)执行实施。

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前,对于已售出(或预售出)的住宅工程(包括已明确安置房号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提前将分户验收时间、地点通知业主,将通知情况填写《业主分户验收通知信息汇总表》(见附表二)。

工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工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工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一、目的与原则本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工程信息的公开公示流程,增强工程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公平竞争,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我们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确保所有相关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布给社会公众。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由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同时,鼓励私营企业参照执行,以提高整个行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公开内容1. 工程立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位置、投资额、资金来源、建设规模、预期效益等。

2. 招投标信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企业资质要求、中标结果等。

3. 施工进度:阶段性施工计划、完成情况、变更事项等。

4. 竣工验收:验收报告、环保评估、安全评估等。

5. 质量安全:质量检测结果、安全生产记录、事故处理情况等。

6. 财务信息: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结果等。

四、公开方式1. 建立统一的工程信息公开平台,实时更新相关信息。

2. 利用传统媒体如电视、报纸发布重要信息。

3. 在项目现场设置信息公示栏,供过往人员查阅。

4. 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头条号等新媒体渠道发布动态信息。

五、责任主体1. 项目业主负责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及时更新。

2. 监管机构负责监督信息的公开工作,确保制度的执行。

3. 社会各界有权对公开的信息进行监督和质疑。

六、监督与追责对于违反公开公示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于故意隐瞒、篡改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批后公示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批后公示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批后公示制度的通知各建设单位:为有效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便于公众了解、参与、监督规划工作的实施,保证建设项目严格按规划要求建设,对我市在建工程项目实行批后公示制度。

现将批后公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后,建设工程开挖前,要在建设工地现场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牌,标明以下公示内容:1、项目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项目审批结束日期);2、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3、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红、蓝线图及拆迁范围、绿化范围;4、建筑单体立面色彩效果图;5、建筑单体典型剖面图;6、建筑单体底层平面、标准层平面及主要转换层平面图;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扫描文件;8、建设项目经济技术指标(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9、红、蓝线说明书中的有关条款;10、相邻主要道路断面图。

二、批后公示牌可由建设单位按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制作并须经有关监督部门核准后进行公示,主要有以下三种规格和形式:1.A类公示牌,适用于建设用地面积10000平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等大型项目的公示。

尺寸:2.0×3.5米。

2.B类公示牌,适用于建设用地面积10000平米以下的中型项目的公示。

尺寸:1.4×2.0米。

3.C类公示牌,适用于公益事业项目(如医院、学校等)的公示。

尺寸:0.7×2.0米。

三、批后公示牌所公示的内容和各项指标要严格按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的方案确定,不得擅自修改确定的规划方案。

四、公示日期从建设工程基础开挖时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通过规划验收之后。

在此公示期内,建设单位要确保公示牌的整洁、美观,并定期进行维修清洁,严防涂改。

五、本通知规定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太仓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受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的专职执法机构。

为维护政府监督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特公布太仓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公示制度。

一、办公标准公示(一)态度热情。

对来我站办事的单位或个人做到:热情接待,有问必答。

工作人员使用文明用语,杜绝“吃、拿、卡、要”等不廉政问题和“冷、硬、顶、推、拖”的不勤政现象。

对质监员到施工现场办公时,认真听取有关单位意见,规范专业用语。

(二)办事认真。

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约主要分部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时间时,符合规定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对不符合规定者,依法进行解释,说明情况,讲清哪些手续要补办,补全后即办手续。

质监到施工现场办公时,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监督工程质量,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客观公平地反映质量情况。

(三)方便群众。

廉洁、高效地办理各种手续。

二、办公内容及期限公示(一)太仓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原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等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测;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抽查有关工程质量文件、技术资料,对其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4、抽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组织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重要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5、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6、编制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参与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8、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和优质工程评选;9、参与辖区内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受理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10、完成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太仓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程度和内容: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到局驻审批中心窗口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工程项目公开公示制度

工程项目公开公示制度

工程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工程项目作为公共资源的一种,其管理过程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因此,制定一套详尽的公开公示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该制度应包含以下几个关键部分:一、项目信息公开项目前期信息在项目启动之前,必须向公众公开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性质、预计投资额、资金来源、预定地点、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预计开工及完工时间等。

进度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更新工程进度,包括已完成的工作内容、下一步计划以及任何重大变更事项。

招投标信息公开招标是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所有招投标信息,包括招标文件、投标要求、评标标准以及中标结果,都应当及时公布。

二、财务透明化预算与决算项目的预算安排和最终的结算报告需对外公开,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详细披露项目的资金构成及其使用情况,包括国家投资、地方配套、自筹资金等,并对各项支出进行说明。

三、决策过程公开会议纪要对于项目相关的决策会议,应及时公布会议纪要或决议,让公众了解决策背后的逻辑和依据。

政策依据任何关于项目的政策调整或法律变更,都应第一时间对外公布,并提供相应的解释说明。

四、问题与反馈机制投诉渠道建立并公开投诉渠道,允许公众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质疑或投诉。

反馈处理针对公众的反馈,应设立明确的处理流程和时限,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而有效的解决。

五、责任追究机制违规处理明确违规行为的界定及其对应的处罚措施,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并向公众通报处理结果。

通过上述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承受公众的审视,从而提升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同时,这也是对项目负责团队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准的一种考验。

值得注意的是,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依赖于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和持续的改进意识。

因此,各级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应不断优化公开公示制度,使其与时俱进,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

工程公告公示管理制度模板

工程公告公示管理制度模板

工程公告公示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的公告公示工作,提高公告公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各方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公告公示工作。

第三条工程公告公示的目的是向社会公开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确保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利益。

第四条工程公告公示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负责人需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工程公告公示应当及时发布,以确保相关各方及时了解工程项目的信息。

第二章工程公告公示程序第六条工程公告公示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制定公告公示计划:工程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启动阶段制定具体的公告公示计划,包括公告的内容、时间、范围等。

2. 编写公告内容:工程负责人应当根据公告公示计划编写公告内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审查公告内容:工程负责人应当将编写的公告内容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保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4. 发布公告:经过审查合格的公告内容应当及时发布,不得迟误。

5. 接受监督:公告发布后,相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和反馈意见。

第七条工程公告公示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工程项目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负责人完成公告公示的工作。

第三章工程公告公示内容第八条工程公告公示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1. 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等。

2. 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3. 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包括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投标条件等。

4. 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信息。

5. 工程项目的经费来源、使用情况等财务信息。

第九条工程公告公示的内容应当在公告公示计划中明确,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应当负责公告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虚假内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工程公告公示时间和方式第十一条工程公告公示的时间一般应当在工程项目启动前的一定时间进行,确保各方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和质量各方责任主体管理人员公示牌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和质量各方责任主体管理人员公示牌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和质量各方责任主体管理人员公示牌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冀建安[2011]669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和质量各方责任主体管理人员公示牌制度的通知(冀建安〔2011〕66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建立安全和质量各方责任主体管理人员公示牌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牌设置在我省行政辖区内的建筑施工现场应在施工现场大门口明显部位设立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有关安全和质量责任主体人员的姓名、照片和有关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及安全考核证书编号等信息。

二、公示牌内容公示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姓名、职称、照片;(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照片,建造师注册编号、安全考核证书编号;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照片;施工单位现场按规定配备的专职安全员姓名、照片、安全考核证书编号;施工单位现场按规定配备的质检员(土建、水暖、电气等)、取样员的姓名、照片、证书编号;(三)监理单位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土建、水暖、电气等)、见证员姓名、照片、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号等;(四)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岩土工程师的姓名、照片、执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五)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姓名、照片、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工程部公示公开等相关制度

工程部公示公开等相关制度

工程部公示公开等相关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决策的透明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公示公开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成员,特别是工程部门及其相关联的职能部门。

3. 工程部门应通过适当的渠道及时公布重要信息,接受公司内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公示内容1. 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进度计划、预算分配等关键信息。

2. 招投标过程中的中标结果、评标理由等敏感信息。

3. 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合作方资质、合同金额等。

4.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变更、风险提示等。

5. 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结果、绩效评估等。

三、公开方式1. 在公司内部网络平台设立专栏,定期更新工程项目相关信息。

2. 通过公司公告栏、会议通报等形式,向全体员工公开信息。

3.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大型项目,应通过新闻发布会、企业网站等公共渠道进行公示。

四、信息管理1. 工程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

2. 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3. 对于敏感信息,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进行处理。

五、责任追究1. 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公示公开信息的个人或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对于故意隐瞒、篡改或虚假公示信息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部门负责解释。

2. 随着公司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本制度将不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通过上述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规范工程部门的工作流程,提高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增强员工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度,从而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同时,这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展现良好企业形象的重要途径。

工程部公示公开等相关制度

工程部公示公开等相关制度

工程部公示公开等相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程质量,树立透明、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部公示公开等相关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工程部全体成员。

第三条工程部公示公开等相关制度的遵守由工程部全体成员共同承诺,任何成员均应严格遵守。

第四条工程部公示公开等相关制度的内容包括:工程部内部公示制度、工程部对外公开制度、工程部奖惩制度等。

第五条工程部公示公开等相关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工程部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工程部内部公示制度第六条工程部内部公示制度是指工程部内部相关信息、文件、通知等内容的公示。

第七条工程部内部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度、工作安排、会议通知、人员调度等。

第八条工程部内部公示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栏、电子邮件、工作群、会议通报等。

第九条工程部内部公示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所有成员都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工程部内部公示的发布由工程部办公室统一制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发布。

第十一条工程部内部公示的更新由各部门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负责,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工程部内部公示的内容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机密信息。

第十三条对于工程部内部公示中涉及到的问题,成员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由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工程部内部公示制度的违反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予以开除。

第三章工程部对外公开制度第十五条工程部对外公开制度是指工程部对外发布的信息、成果、活动等内容。

第十六条工程部对外公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介绍、科研成果、工程展会、公益活动等。

第十七条工程部对外公开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宣传册、新闻发布会、社交媒体等。

第十八条工程部对外公开应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虚假宣传、夸大事实。

第十九条工程部对外公开的发布由宣传部门负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条工程部对外公开的内容应注明出处,不得盗用他人成果或侵犯他人权益。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制度的通知(2005)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制度的通知(2005)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制度的通知(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5.06.30•【字号】锡规法[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制度的通知(锡规法[2005]3号)各建设单位:我市从2003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制度。

两年来,在各建设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和《无锡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市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住建筑、居住建筑周边,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以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结果由建设单位以《无锡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以下简称《公示牌》)的形式向社会公示。

二、《公示牌》展示的内容为:《无锡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包括建筑层数、建设间距、建筑退界距离,总平面图(住宅小区可为部分组团的总平面图),主要建筑的平、立、(剖)面图,以及市民监督举报电话等。

三、《公示牌》分为A、B、C三种类别。

A类((公示牌》的尺寸为350cm×200cm,B类《公示牌》的尺寸为250cm×150cm,C类《公示牌》的尺寸为150cm×90cm。

四、单体建筑边长大于等于150米的,制作A类《公示牌》;边长大于等于60米小于150米的,制作B类《公示牌》;边长小于60米的制作C类《公示牌》。

总平面比例尺原则上不小于1:100;少数大项目总平面比例尺原则上不小于1:200。

居住小区项目总平面范围(含周边地物)大于等于300米的,制作A类《公示牌》;其他制作B类《公示牌》。

工程项目公示管理制度内容

工程项目公示管理制度内容

工程项目公示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工程项目的公开透明,促进项目建设的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公示范围1. 工程项目选址、规划、设计等前期准备阶段的公示;2. 工程建设招标、合同签订、施工过程监管等施工阶段的公示;3. 工程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等后期阶段的公示。

第三章公示责任主体1.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相关信息的公示;2. 监管部门负责对公示信息的审核和监督;3. 监督机构负责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示信息;4. 社会公众有权参与对公示信息的监督。

第四章公示内容1. 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投资规模、建设地点等;2. 工程项目相关文件:项目立项文件、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3. 工程项目进度: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等进展情况;4. 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情况;5. 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使用、监管等情况。

第五章公示方式1. 定期公告:在政府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定期发布工程项目公示信息;2. 邮寄通知:将工程项目公示信息以邮寄方式发送给相关利益方;3. 公开听证:对争议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可以进行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4. 其他形式: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公示。

第六章公示效果评价1. 每年对工程项目公示的效果进行评价,包括公示内容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等方面的评估;2. 根据评价结果对公示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七章公示保密1. 工程项目公示应当保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2. 公示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应当进行合理隐藏。

第八章违规处理1. 对工程项目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限期改正;2. 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1. 本制度由工程建设单位、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遵守;2. 对于工程项目公示的具体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各地根据本制度制定;3.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公告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公告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公告制度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公告的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公告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防范和减少施工中可能出现的事故和安全隐患,促进建筑工程的合法、规范施工。

通过公告的方式,使社会公众对建筑工程施工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等信息有清晰的了解,以便及时监督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要求1. 取得相关资质和审批文件: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取得相关的施工资质和审批文件,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审批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2. 合法施工地点和时间:施工单位在施工许可公告中应明确施工工地的具体地址和规模,施工计划安排,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施工时间和施工范围,确保建筑工程施工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利益。

3. 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应在公告中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稳定,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障施工工地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 公示期限和方式: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施工许可公告,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范围应涵盖周边居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5. 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施工单位应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准确的施工信息,不得隐瞒重要信息或故意误导公众,如有不实公告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公告的公布渠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公告应当在政府指定的官方媒体、公共信息平台和施工工地周边设立的公告栏等途径上进行公布。

同时,施工单位也可以通过建筑行业相关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发布公告,以扩大公示范围,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公告制度的运行机制1. 部门合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公告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形成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的工作模式,确保施工许可的公示和监督工作有效进行。

2. 审核监督:相关审批部门应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许可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和监督,确保施工许可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防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施工活动开展。

工程公告公示管理制度模板

工程公告公示管理制度模板

工程公告公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公告公示管理,规范工程公告公示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告公示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公告公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公告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公告公示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公告内容与范围第五条工程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总投资;(二)建设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四)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五)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六条工程公告的范围包括:(一)施工现场周边的社区、村庄;(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三)其他需要公告的范围。

第三章公告程序与方式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公告申请。

第八条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工程公告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设置公告栏,定期更新工程公告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工程公告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公告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医院工程建设公开制度

医院工程建设公开制度

医院工程建设公开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医院工程建设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公开透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

三、公开原则1. 公开原则:医院工程建设应当做到公开、透明、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2. 公开内容:医院工程建设公开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立项依据、招标信息、合同内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监管等信息。

3. 公开方式:医院工程建设公开信息的方式包括发布公告、举办公开招标、开展公开验收等。

四、公开程序1. 规划阶段:项目规划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形成可行的规划方案。

2. 设计阶段:项目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医院要求,同时要进行公开评审。

3. 招标采购:医院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应当通过公告公示、公开招标等程序进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购。

4. 施工阶段:医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应当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同时要及时公开施工进度。

5. 竣工验收:医院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同时要对验收过程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公开监督1. 社会监督:社会公众有权监督医院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

2. 监督机构:医院内设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开透明。

3. 纠正措施:一旦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行为或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六、责任追究1. 医院工程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公开透明。

2. 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由医院负责人负责解释和修改,同时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以上就是医院工程建设公开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有效提高医院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质量,为医院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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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建设局文件
常建通(2008)33号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公示制度的
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管理的透明度,完善工程建设管理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投诉权,及时纠正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管理的公开、民主、高效、廉洁,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使工程建设管理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特制定建设工程公示制度。

一、公示方式
每一工程项目在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墙大门外(住宅工程可在施工现场附近售楼部外),设立《常德市建设工程公示牌》,对应公示的内容进行公示。

质量监督机构对各方责任主体阶段质量验收意见予以公布。

二、公示内容
凡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公众应知道及想知道的内容,都应列入建设工程公示内容(样式详见附件一,区县作相应调整)。

三、监督办法
建设工程公示监督管理由属地质量监督机构牵头实施,安监、建管、执法部门配合。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在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对应设立公示牌或虽设立但不符合常德市建设工程施工公示牌制作标准的,质量监督机构下达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不得组织阶段验收。

四、制作安装
由监理单位审核公示内容,建设单位按照统一的样式、规格自行安排制作,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指定制作地点、不得强制统一安装。

制作安装分画面喷绘、牌子制作、现场安装。

制作安装要达到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规范:统一尺寸,统一样式,统一材料,统一规格。

二是质量:喷绘的质量要清晰,支撑的质量要坚固。

三是安全:公示牌安装要确保牢固,不得因风力等因素发生倾覆伤人的安全事故。

可与《常德市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并列放置,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拆除。

设立期间如发生损坏或倾覆等现象,建设单位须在5日内恢复。

制作标准:
1、公示牌规格:画面宽度为4.5米,高度为2米,画面面积9
平方米。

2、公示牌用料:公示牌画面采用彩色喷绘,清晰度在600线以上。

公示牌四周不锈钢包边。

五、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适用范围
本制度在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执行。

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在建凡未组织主体中检工程按此文件执行。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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