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课程缓考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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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课程缓考暂行办法
根据《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对本科生申请缓考作如下规定:
一、缓考申请条件
学生因患急病、患大病或突遇意外伤残导致无法参加考试,或因其它变故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参加考试,可以向学生所在院(系)申请缓考。

申请缓考的课程不适用校选课。

二、缓考申请时间
申请缓考学生一般应在考试前办理手续,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应在考试后一周内补办缓考申请手续。

未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期末考试成绩按“0”分或“F”处理计入综合成绩,并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

三、缓考申请程序
学生申请缓考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XX大学本科生缓考登记表》(一式三份)。

缓考登记表须附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申请缓考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XX大学医院的病历证明。

申请材料交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核实、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同意后,交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办理。

获准缓考的课程暂以“缓考”标记,且不纳入GPA计算以及成绩排名。

缓考获批后一份交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学秘书,一份交任课教师,一份学生留存并凭此表参加缓考。

四、缓考考试组织
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由任课教师所在院(系)确认时间和地点后通知学生。

获准缓考学生凭《缓考登记表》参加考试,缓考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按照原有课程成绩评定标准如实记载。

缓考缺考者,期末缓考成绩以“0”分或“F”计。

任课教师将载有缓考成绩的《缓考登记表》交学院教学秘书存档。

教学秘书根据《缓考登记表》登记的成绩向教务处申请将原有“缓考”标志修改为实际成绩。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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