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调查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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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调
查实践
篇一:浅谈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的根源与维稳办法
浅谈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的根源与
维稳办法
2015年6月
摘要:当前我国整体上正处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特别是这几年**县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现,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民生问题、治安问题、稳定问题都呈多发趋势,维稳形势一度呈现出矛盾纠纷多、历史遗留问题多、上访告状多、牵头人物多的局面。
分析探讨我县不稳定因素产生的根源、探索实践维护稳定的方式方法,也是体现当今干部执行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关键词:不稳定因素维稳办法
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第一责任。
细阅**县信访局下发给各乡镇、单位的《信访动态》,我们不难看出这些矛盾纠纷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
务、房屋宅基、生产经营、赡养抚养、拆迁安置、环境污染、失业安置等等方面。
一、不稳定因素产生的根源
尽管面临众多矛盾纠纷,但**县这几年社会大局仍然称得上是持续稳定。
这样来之不易的局面,是全县上下各级干部对各类矛盾纠纷不遗余力地实施排查和化解的结果。
透过这些已经成功调处的纠纷案件,不难看出,我县不稳定因素的产生有以下原因:
一、表面原因:
1、对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得不够稳妥。
特别是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理,如政府部门对项目征占地补偿及房屋拆迁品补、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承包等问题的协调和处理出现偏差或不及时,都有可能引发上访事件。
2、上访人员片面地追求直接利益而向政府施压。
有些问题因客观因一时无法在政策范围内得到直接解决,少数人上访人员不分青红皂白,动辄就闹,为满足自己的欲望不断给党和政府施压。
3、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群众与政府某种程度上的对立。
一部分基层干部素质和工作作风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少数基层干部素质较低,服务意识较差,对人民群众缺乏感情,没有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人民群众反
映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对出现的矛盾纠纷没有及时调处,有的基层干不善于做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干群矛盾激化。
4、人民群众对有的基层党政组织存有不信任感。
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单一,尤其是村一级干部参加政策理论学习不够,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多,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大,在群众中失去了信任。
一些以前完全可以由村级组织调处的矛盾纠纷,由于得不到群众信任而,往往导致当事人直接到镇要求调处或越级上访。
二、深层根源
再进一步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些不稳定因素产生有着以下深层根源:
1、经济根源。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是利益分配的主要手段,利
益分配也相对比较平均,各地区、行业、职业、单位、个人之间直接的利益矛盾并不突出。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分工的细化,不同的社会群体、社会成员在生产要素的占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
多种分配形式并存,使得利益主体的实际收入差距突显出来,引发了人民内部富裕者与贫困者、先富者与后富者、合法致富者与非法致富者之间的矛盾。
再加上存在人为的分配不公,进一步导致人民之间经济收入差距迅速扩大,引发利益冲突加剧。
2、政治根源。
部分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不作为,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造成了干群关系的紧张,有的本来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也往往转化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甚至引发激烈冲突,而官僚主义的存在以及上下沟通不畅又为解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增加了难度,造成了矛盾激化的可能性。
另外,随着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前些年的“下岗分流”触及一部分人的直接利益,少数下岗分流人员不是积极转变观念,适应改革,依法办事,依照程序积极反映问题和困难,而是不顾国家利益、长远利益,为追求补偿受损利益以群体集访形式直接向政府施压。
3、思想根源。
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抬头,法律意识缺乏,直接导致政府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同时少数群众不依法反映问题,都极易形成不稳定因素。
二、化解对策
发展是一第要务,但发展要以稳定为前提。
社会矛盾纠纷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们必须着眼于不稳定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在加快经济发展、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防控体系等基本措施的同时,也应积极探索一
些新办法、新举措。
个人以乡镇的工作经历粗浅地认为,在维护稳定上,除建立班子、建强网络、健全机制等常规动作外,我们重点应强调九种维稳工作方法在实践中的灵活运用。
一是随访随处法。
对于矛盾纠纷的调处,我们要始终强调的一个准则就是:只要有矛盾纠纷,只要有上访诉求,不管事大事小,不管有理无理,各级干部特别是乡(镇)、村干部都要按责任分工主动调处,随时直面矛盾,随时就地化解。
二是村民自治法。
对于一般性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涉及到公序良俗、添丁分红等矛盾纠纷,我们应坚持维稳重心下移,以村为主抓信访,要求村级组织在《村规民约》框架内,通过“村民自决”的方式的来解决。
三是专人专班法。
对于上访诉求中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和需要多方协调的复杂问题,我们应在加以甄别后,抽调专人成立专班实行专项调处,不搞责任推诿式的部门踢皮球,不让群众诉求无门,不让问题留下后遗症。
四是限期督办法。
对于较大纠纷或难点纠纷,我们应按管辖责任交办给相关责任人限期调处,在规定期限内未调处或调处不到位、纠纷没化解的,予以督办,不让矛盾纠纷久拖不决。
五是亲友帮教法。
在遇到处难度较大的矛盾纠纷、涉及到调处关键人时,我们要尽可能的了解和动员其有身份、有亲
和力的亲朋好友出面,帮助我们做思想转化工作,让纠纷得到及早化解。
六
是“一把手”见面法。
对于重大纠纷或较大群体性事件苗头,我们应实行相关单位“一把手”靠前指挥,亲自督办,妥善处置,防止事态升级失控。
七是越级带访法。
对于政策性强、县内特别是乡(镇)村两级不能在职责权限内解决的问题,由乡(镇)选派干部带着上访群众有序上访,帮助他们通过合法渠道、走合法程序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降低矛盾纠纷的危险性和负面影响。
八是法纪警示法。
对于在上访过程或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行为,我们应坚持对
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法纪警示教育,避免矛盾激化和冲突升级。
九是依法处置法。
对于在信访过程和群体性事件中,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我们要秉承依法打击、果断处置的原则,坚决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社会秩序。
维护社会稳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事发的偶然性决定了这项工作时刻不能掉以轻心,实现社会全面和谐,要走的路仍然漫长,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必须牢记维稳工作重心,强化维稳工作责任,进一步提升维稳工作水平,为实现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不懈努力。
篇二:当前不安定因素成因及预防处置方法
当前不安定因素成因及预防处置方法
内容提要:各类的不安定因素是诱发社会矛盾激化的内在因素。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既有政治领域的矛盾,也有经济领域的矛盾,还有思想文化领域的矛盾,更有莫名其妙的偶发事件。
要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必须减少或控制不安定因素的形成。
当前,整个社会出现了许多不安定的因素,在我辖区范围内,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医患纠纷、信念错位等不安定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多有发生。
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从认真做好日常工作,减少诱发矛盾事件的因素,建立完善长久的情报信息网络渠道,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入手,经常性地开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和化解工作,并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时,正确区分事件性质,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的优势,妥善进行事件处置。
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关键词:不安定因素成因预防处置
党的十六大指出“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如何积极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不仅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责任,也是公安机关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面临的重要任务。
当前,整个社会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因素,贫富差距拉大、收入分配不公、文化观念冲突、就业矛盾突出、城乡差别悬殊、****屡禁不止、干部作风专横、医疗教育费用过高、社会保障不全、环境污染加剧、弱势群体无助、强势集团无忌、百姓前景渺茫等,这些压抑性社会矛盾的并存,使相当部分群体感到压抑、无望、不满、憋气,时时处处催发着群体采用群体性事件的方法去解决个人面对的困境,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埋下了诱发的种子。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各种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外在表现。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既有政治领域的矛盾,也有经济领域的矛盾,还有思想文化领域的矛盾,更有莫名其妙的偶发事件。
要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必须减少或控制社会矛盾的形成。
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常性地开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和化解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不安定因素是特指社会矛盾中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这类矛盾,因此是社会矛盾中较为迫切,也必须高度重视的部分。
我所辖区是一个典型的城郊接合部,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数的三分之一,因此,新时期下各类矛盾在我所辖区都有凸现。
(一)因征地拆迁,导致社会矛盾增多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
加大,不可避免地征用了大量农村集体土地。
大量征用土地和拆迁民宅,使一些以种地为生的失地农民在无劳动技能或已经失去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陷入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保障无份的困境,成为新的贫困群体。
(二)因企业改制和拖欠工资等问题,导致劳资纠纷、罢工闹事增多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有的工人为此而集体罢工闹
事,有的工人甚至扬言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到政府部门上访。
随着辖区内开发力度的加大,基建工地如雨后春笋般林立,开发商雇佣大量农民工从事着苦、脏、累活,他们每天工作10个小时以上,工资收入相对较低,而且经常出现延发、缓发甚至不发的情况,更不用提其他如安全保障之类,因此经常引发矛盾纠纷。
(三)因理想信念错位,导致一些群众涉足邪教、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
邪教组织体系严密,活动诡秘,危害性大,少数不法分子将城郊结合地区视为发展组织的温床,大肆篡改宗教教义教规,编造异端邪说,大量散发传单,并以“世界末日来临”、“驱灾避难”来恐吓人心。
而极少数群众因为缺乏精神支柱,意志消沉,精神空虚,缺乏美好的理想追求,法制意识淡薄,精神信仰迷失,导致XXXX功等邪教和其他封建会道门趁
虚而入,肆意蔓延,严重影响了社会主意精神文明建设。
(四)因信访渠道不畅,导致矛盾化解调处不利
矛盾化解调处机制尚不完善和少数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使得许多问题在发生之初没有能够引起足够重视,加之有时处理问题的方法过于简单、态度粗暴、推诿扯皮,矛盾化解不及时,调解疏导不得力,导致个体问题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矛盾逐步升级。
同时,司法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信任危机,信访群众普遍存在“信访不信法”的观念。
有的老百姓不相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公正的,不相信下级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有的认为走法律不如走领导;有的不愿意支付诉讼费。
再加之申诉行为本身定位存在问题。
如目前刑事诉讼中的申诉不是诉讼行为,而是非诉讼行为,刑事诉讼没有把申诉纳入诉讼轨道来调整,使其不受约束,随意性、盲目性的告状满天飞。
(五)因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
现在许多单位为了招揽生意,扩大影响,经常作出夸张事实的广告,尤以某些医院为甚,为提高声誉大肆宣传,一旦患者来院救治,往往不能达到广告宣传下的效果,因而引发大量医患纠纷。
如我所辖区某医院就是如此,以致每隔一段时间就有病患或家属因医治效果达不到要求而与医院方发生纠纷,经常浪费我们大量警力。
(六)因群众维权意识提升与自身法律素质低下引发的矛
盾
随着社会的进步,许多群众的维权意识、自主意识、法制意识等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又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与自身具备的法律素质、社会的发展、政府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当群众之间、群众与政府之间、单位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磨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
预防、发现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方法
在处置事件中首要问题就是解决好我们的角色定位问题。
从近几年发生的群体事件看,起因直接与公安工作和警务活动失误和不当有关的不多,但也有因为公安机关的非警务活动、工作失误和滥用警力致矛盾激化扩大的。
有相当一部分群体事件,群众提出的要求合情合理,也没有过激的行为,但公安机关出动警力予以强制驱散,甚至采取强制措施抓人,激
怒群众,造成群众与公安民警的对峙。
因此,我们在处置实践中,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职权,不应有包揽一切的思想。
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中,一定要弄清发生群体事件的原因,弄清群众的要求和群众的情绪,应由职能部门来解决的,我们要通过有关途径提请有关职能部门主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为党委、政府积极预防和妥善
处置群体事件当好参谋助手。
(一)认真做好日常工作,减少诱发矛盾事件的因素
一是始终坚持“执法为民”思想,切实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要坚决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切实转变作风,求真务实,竭诚为民,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满腔热情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是全力保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密切警民关系,经常深入到群众当中,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关心群众的疾苦,反映群众的意愿,保障法律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是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文明、公正执法,确保每位公民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
四是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要坚持严打方针,针对本地区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专项治理,实行标本兼治,惩防并举;
五是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定期交流、良性互动、快速反应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揭露打击辖区内影响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法行为;
六是对现行案件要坚持快侦快破,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犯罪。
对于侵害人民利益、危害辖区治安的事件要严肃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
(二)建立完善长久的情报信息网络渠道
建立公安机关和社会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对于我们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们公安机关和政府其他部门信息不灵,工作被动的情况时有发生。
别有用心的人动辄“神不知、鬼不觉”地就能煽动一些人闹事,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觉。
所以,建立完善长久的、灵敏的信息网络是当务之急。
公安机关的情报信息不灵与社会基层各部门信息不灵有直接关系。
社会的动态要求社会各职能部门汇总,公安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长久性的、覆盖全社会的信息网络建设是个长期任务。
对于派出所来说,应该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在工作中通过组合运用多种方法,通过多种途径收集不安定因素,发挥最大成效。
一是基层派出所充分利用自己工作面广、与群众接触多的工作优势,及时掌握涉及群体的动态信息,广泛深入收集不安定因素所涉及群体的各种信息,特别是群体中骨干人员的动向、群体成员的议论和情绪、可能采取的上访、集会、游行、示威行动等几个方面,并及时通报给调处化解牵头单位,便于及时调整工作策略,改变工作措施。
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全面了解辖区内存在的各种社会矛盾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此种方式具有公开性强、应用覆盖面广、收集信息量大的特点。
二是对一些组织性或排外性较强的群体,如果直接正面地去了解事件情况,往往很难获取内幕性的信息。
我们可以通过选择、物建可靠的知情人员,作为治安信息员、治安耳目,深入这些群体收集不安定因素。
由于社区民警具有一定的人脉基础,所得到的信息层次较深。
三是针对政府各职能部门在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一定社会管理职能时,经常会收集到本系统、本行业、本区域内的民众群体某些利益上的诉求,这些诉求如果长期没有解决,又得不到合理解释,便有可能会演变为不安定因素。
因此我们与这些政府部门进行密切的横向联系,定期召开维稳工作联合会议,分析其推行的政策可能引起的社会反应,交流相关信息。
(三)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
我们应与街道、社区、村场一起广泛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作用,运用广播、文艺汇演、黑板报、宣传栏、普法宣传活动及举办培训班、农民学校等多种渠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政策法律,提高群众自身素质,帮助他们释疑解难,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充实他们的精神领域,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在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根据统一部署和口径,深入做好群众,尤其是群体中骨干人员和组织者的教育疏导工作。
要向群众多宣传有关法律,引导群众通过法律
和行政手段解决问题,严防一时冲动造成不良后果。
一是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让群众明白自己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二是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知识,使他们知道解决纠纷和反映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三要善于整合社会资源,发动和依靠群众自治组织,齐抓共管,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整改各种隐患;
四要抓好思想教育工作,对辖区重点人口加强管控,近距离做好思想疏导和教育工作;
五要以防为主,加强辖区案件多发区域和场所的巡逻防范,降低侵财性案件发案率,进一步增强群众的安全感,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正确区分事件性质,进行分类处置
由于群体事件绝大多数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所以我们必须正确运用教育和疏导的手段进行分类处置。
一是对发生在单位内部或因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到党政机关上访请愿,主要是为解决一些实际生活问题,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性质不同,要严格区别对待,我们对这类情况主要是掌握动态,要慎用警力。
二是对较为平和的群体上访集会游行等事件,不影响办公秩序和公共秩序,矛盾尚
未激化,我们的主要职责就是维护好现场秩序,掌握情况,
疏导群众,不宜动用警力采取强制措施。
三是对具体经济利益矛盾引起的群体事件,即使少数群众语言过激,只要没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我们应以维护大局、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为重,不可采取强制措施,化解工作主要依靠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去做,我们主要是协助有关部门多做矛盾化解工作,并可视情况作些宣传配合工作。
四是对那些性质逐渐发生变化,态势不断扩大蔓延,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阻塞公路桥梁交通以及发生打砸抢烧事件,有可能影响地区稳定的,我们应当对组织者、策划者和积极参与者,果断地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依法打击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减少危害,缩小影响。
(五)充分发挥优势,妥善进行事件处置
派出所处于一线,在处置群体性中遇到的主要是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是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关键环节和难点所在,现场处置工作做好了,就能较好地控制局势,使整个处置工作朝好的方向发展,否则,就可能激化矛盾,恶化局势。
因此,我们要充分发挥人头熟、工作关系多、地形熟的优势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妥善的前期处置。
一旦得知群体性事件已经发生,我们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全面掌握现场的情况,并立即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汇报。
只有全面地掌握了现场的局势,才能决定是否出动处置性警力开展处置,才能使初到现场的警力不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