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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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落实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铁六局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中铁六安〔2006〕90 号)和《中铁六局集团公司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管理办法》(中铁六办〔2004〕18 号)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为避免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保护企业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应配备的必需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是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防护用品和一般防护用品.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较短,或价值较低(单价在2000 元以内)、容易损坏、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用具物品.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和管理,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统一标准、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发放"的规定。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发、停发、少发和延期发给职工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也不是福利待遇,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第五条、发放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要严格执行《中铁六局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中铁六安〔2006〕90 号)规定,职工由于工作需要从事多种作业时,按高工种标准发给劳动防护用品。
标准中未列入的工种、新派生的工种由安质部比照相邻工种标准制订发放标准。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
1、项目物资部是劳动防护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发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从公司物资部门采购、发放、统计。
2、项目安质部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提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计划,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劳保用品的采购管理
项目部物资部负责劳务用品的采购管理,严格按照公司规定从指定供应商处采购.经公司相关部门同意授权采购的,必须在签署销售准
入证的单位内货比三家,询质比价,选择有资质、符合国家及企业
产品标准的生产厂家进行采购。
授权采购的特种防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及企业安全质量标准。
授权采购的劳保用品实行会签制度,由物资部门签订采购合同,经项目部相关部门和项目领导会签评审后实施。
第八条、劳保用品的验收管理
安质部要与物资部共同负责劳保用品的验收,做好验收记录。
项目
物资管理小组和架子队队长、材料员负责在使用过程中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绝缘用品、防毒用具等应按规定时间定期检验、鉴定,及时更换、报废。
项目安质部、物资部和架子队安全员、材料员负责对班组自带的劳保用品进行验收和检验,对
于使用不合格劳保用品的班组提出书面整改通知,要求其立即停用
和整改,并报项目部经理。
第九条、劳保用品的发放管理
项目部采取全员定期、按期发放职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即全员统一规定时间发放,到周期后再进行下一次的发放.以公司安监部下发的
发放计划时间为准。
对于特种劳保用品的发放由物资部门按标准进行发放,出现报废时由安质部提出需用计划,使用人凭需用计划表到物资部门领取。
物资部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和职工个人使用卡片,员工在调动时,该卡片应随即调转新单位。
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
放管理台帐,以电子版报公司物资部备案。
第十条、劳保用品的结算管理
劳保用品采用“一次摊销法”,即物资部门凭公司内部的发(领)料单或发票点收后经项目经理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销。
项目部本部人
员的费用列入项目部安全生产费,架子队人员的费用列入架子队安全生产费,纳入架子队费用考核范畴。
项目部擅自采购的防护用品和未
经安质部签认的,财务不得报销.
第十一条、特种劳保用品的报废管理
项目物资管理小组和架子队队长、材料员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鉴定、报废管理,物资部门负责收回和报废处理.
第十二条、低值易耗品计划
低值易耗品实行购买前申请制度。
项目部各部门和架子队在使用前
提出需用计划(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预计单价、金额等)
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报办公室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低值易耗品采购
低值易耗品实行无库存管理,由办公室依据批准的需用计划负责实施采购。
低值易耗品采购要到正规商家、厂家或批发市场,货比三家力求质优价廉,严禁采购不符合使用标准的伪劣产品。
第十四条、低值易耗品结算
低值易耗品采购必须开具正式发票并办理实物验收后,由经办人持发票及细目单报项目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报销。
第十五条、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项目部本部部门的费用列入项目
部科目,架子队的费用列入架子队费,纳入架子队费用考核范畴。
第十六条、办公室是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是低值易耗品的保管部门.办公室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收发、保管台账及卡片,各使用部门要建立保管卡片并进行实物管理。
第十七条、保管人员因岗位变动或调离项目部、退养、退休时,应将其所保管的低值易耗品交回,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保管人应自觉爱护所保管使用的低值易耗品,不得随意损坏或丢失。
非本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报办公室确认,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予以维修;因本人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按照核定的价格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低值易耗品使用年限届满或因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使用管理人员填制“低值易耗品注销(赔偿)单”并说明原因,经办公室组织物资管理小组确认,报项目经理审批后,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