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公司控制人证明材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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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通过股权关系、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控制人的规
定散见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两个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文件。
归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
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由于改制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将导致业绩连续计算的中断,严重影响公开发行股票进程,
因此,请公司在改制时及时征求保荐机构意见后再采取相应举动。
不弄清楚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就难以辨别由实际控制人操纵的关联交易,也无法对
其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及是否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造成影响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可能使投
资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证监会新修订的年报准则亦要求各上市公司严格披露其实际控制人,以便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
充分的信息。
如何证明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通过股权关系、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散见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两个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文件。
归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
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2)单独或
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
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如下: 1、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法人。
2、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而
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
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
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
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
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3.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本所和所属上市公司提交
专人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3.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答复上市公司问询,保证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予以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一)控制权变动;(二)对上市公司进行重
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四)资产业务重整;(五)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前款事件
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
影响告知上市公司。
3.4.2 本指引前条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立即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一)该事件难以保密;(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3.4.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
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同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3.4.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信息系统联网等方式直接调用、查阅上市公司未披露的
财务、业务等信息。
3.4.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
3.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
不得提供、传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等。
3.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因各种原因知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
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