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捐献遗体中的伦理及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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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捐献遗体中的伦理及情感
瞿佐发,汤桂成 三峡大学医学院解剖教研室,湖北 宜昌 443003
〔摘 要〕讨论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及法典对无偿捐献遗体的影响,认为这种影响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加以改进和提高;文中展现了捐献者群体的崇高道德情操以及他们为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甘愿奉献一切的情感。
〔关键词〕捐献遗体;伦理;情感;遗嘱〔中图分类号〕R -052 R322-34 〔文献标识码〕A
The ethics and sensibilities in cadaver donating
Qu zuofa Tang guicheng
Depart ment of A natom y Medical School of S an Xia U niversity ,HuBei Yichang 443003
Abstracts :In the article we discussed the problem of traditional ethics and civil code influencing cadaver do 2nating.author believed that this condition can be improved by educating the prople.The donors ’s noble thoughts and sensibilities for the medical education and research were exhibited in this paper
K ey w ord :Cadaver donating ;Ethic sensibility testament
随着医学教育事业在我国的蓬勃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医学院校供解剖用尸体需求增加,而来源严重不足,已成为当前乃至今后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开展无偿捐献遗体,通过法律的正当的途径解决尸体来源,是一项崇高的公益事业,它不仅解决当前医学院教学和科研尸源不足的问题,而且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殡葬改革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一工作一直得到了国家领导人的支持和媒体关注。
1983年8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杨尚昆、邓力群、胡乔木等24位中央领导同志的倡仪:“愿意在逝世后把遗体交给医学界利用。
”1986年9月16日,湖北日报报道了朱裕碧博士将遗体捐给湖北医学院的消息。
1998年4月22日湖北竹溪县农民与十堰市人民医院签定了捐献遗体协议,受到多方媒体跟踪报道。
这些宣传报道对开展这一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室自1999年12月开展无偿捐献遗体的法律公证以来,到目前为止,共有14位市民签定了捐献遗体协约,领取了公证书。
在开展这一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始终能感到传统伦理对这一事业的影响,同时也看到了人们的唯物史观对传统伦理的挑战。
1 传统伦理对捐献遗体的影响
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封建制度已被推翻近一百多年,但传统的伦理道德在部分人的脑海里仍根深蒂固。
在中国传统伦理道德里,一
个活生生的人根本没独立人格,连身体也不是自己所有,“身者非其私有也,严亲之遗躬也”,即父母的恩赐。
既然“行父母之遗体”,敢不爱惜乎?爱惜自己身体就是对父母孝道。
这不仅包括对活着的躯体,也包括对死后的尸体,所以中国一向主张保全尸首。
为了加强以上观念对人们的影响,封建法典列专门条款严惩残害尸首的行为。
《唐律疏汉》是我国现存最完整的、最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之一,书中规定,如果杀人再焚烧或肢解或焚烧尸体,处于斩刑,妻子流放二千里;如果不杀人仅焚烧或肢解或弃尸于水中,处“减斗杀罪一等”。
在路上碰见死尸不掩埋,徒二年,把尸体烧了,徒三年等,法典之严可见一斑。
另一方面,封建伦理除了在法典上表现外,在人们的思想意识、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上都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
对于人的生、老、病、死的认识也同样如此。
有许多人在思想上至今还认为有“阴朝地府”存在。
人间的许多生活方式在“阴间”照样盛行。
这些现象在一些地区还相当严重地存在,使得殡葬改革措施之一的火葬,至今仍难以推广,更不要说无偿捐献遗体供解剖之用了。
这里有一位80岁老先生,1994年在重庆时曾参观过当时在重庆的江苏医学院解剖室,看到医学教育急需要遗体,萌发了捐献遗体的意愿。
他于80岁寿辰之机,终下决心,立下遗嘱“愿在百年之后,捐献遗体供医学教育及研究之用”,并与我室取得联系,正准备与其一道赴公证处公证时,事情发生
了变化,一系列风言风语和思想波动,使老人打消了捐献的想法。
因此,要开展无偿捐献遗体,捐者及其亲属必须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压力,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为殡葬改革树新风,为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由此可见,无偿捐献遗体这一事业任重道远。
2 签约捐献者的一般情况及情感表现
宜昌市到目前共有14位居民办理了“捐献遗体公证书”,其中有1945年参加革命的老军人,也有普通市民。
年龄最大的81岁,出生于1919年11月,年龄最小的46岁,出生于1954年9月。
男性9名,女性5名;从年龄上看,80及80岁以上3名,60~79岁6名,60岁以下5名;从职业上看,退休工人4名,干部4名,教师及医生各2名,无职业者2名;从文化程度上看,中专4人,大专4人,初中及初中以下6人,从党派及宗教信仰上看,共产党员6名,未写明党派及信仰者8名。
籍贯分布是这样的,湖北籍6人,河南籍4人,湖南及四川籍各1人,上海籍2人。
根据以上基本情况,从历史的角度加以分析,可以说签定协约的群体是一个思想境界较高、文化素质较高、知识面较广、爱读书看报、有奉献精神和通情达理的群体。
在这个群体中既有干部,也有普通工人和市民,有知识分子也有普通体力劳动者。
其中有几位离休干部,他们为了祖国的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贡献了毕生的精力,并准备在去世后将遗体奉献给祖国和人民,有的遗嘱本身就是一首诗一首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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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1年第2期・总第76期
达了他们对医学教育和科研事业奉献一切的情感,也反映了他们对人生、对自我、对殡葬的全新的深刻的认识,读来感人至深,催人泪下,其中有一位的遗嘱是这样写的:“唯物主义/千真万确/在生淡泊/死勿求索/命到终时/勿施救药/悄然逝去/九泉安乐/寿衣从简/布料单薄/勿送殡馆/一切省略/捐献遗体/严肃协约/学院接受/当天联络/接走了事/送也切莫/勿须追悼/让众评说/花圈鞭炮/切勿效学/焚香烧纸/迷信作恶/如须怀念/勿念弥陀/彩照录相/貌容如昨/常放常看/深情感觉/通报亲友/切勿惊愕/万望亲人/照我嘱托/生前夙愿/方有着落”从签约者的遗嘱中,我们能感到他们的情感
是丰富多彩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
对共产党、对祖国和人民充满了热爱。
认为今天的幸福生活是党领导人民奋斗
的结果。
自己虽然老了,但在人生最后
能为党和人民作贡献感到快慰;②为医
学教育和科研作最后贡献,用他们的遗
体研究难治疾病,将有用器官移植给病
人,延长病人生命,减少病人痛苦,造福
人类社会;③殡葬改革是值得颂扬的,是
必要的;④他们彻底的唯物主义者,他们
坦然对待死亡,认为这是自然现象,是无
神论的实践者;⑤彻底的,最后的奉献是
他们共同的情感。
作者在与他们的交往
中深深被他们的情感所感染。
我们相信,只要我们继续倡导和颂
扬这种行为,这一群体将会不断地扩大,
全民将会逐渐认可他们、支持他们、学习
他们,我们的殡葬改革以及我们的医学
教育和科研事业才能顺利向前发展。
让
我们感谢他们并向他们表示敬意。
参考文献
1 曹丽娟1人体解剖在近代中国的实
施(J)1中华医史杂志11994,24(3):
153—157
作者简介:瞿佐发,男,(1952~)医
学硕士,副教授。
〔责任编辑 李恩昌〕
安乐死合法性的思考
刘 淼1,王大建2 1 江苏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212013
2 镇江医学院 212001
〔提 要〕本文对安乐死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了剖析,并运用罪刑法定原则驳斥了安乐死是故意杀人罪的误区,提出了在我国制定安乐死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安乐死 伦理 立法
〔中图分类号〕R-05 〔文献标识码〕A
The R eflection of the Legality of Euthanasia
LiuMiao,A rts College of Jiang S u Science and i ndurst ry university,212013 Abstract:This article analysis the legality and reasonability of the euthanasia,and refutes the false view2 points that the euthanasia is a sort of intentional murdering by applying the principles that a crime is convicted by law.Meanwhile,it puts forward the legal basis for establishing the law of euthanasia in our country.
K ey Words:Euthanasia;Ethics;Legislation
安乐死是一个前瞻性与回顾性交错的问题,前瞻性问题是脑死亡的死亡标准、器官移植的需要问题;回顾性问题是存在于医生和家属希望病人多活一些时日的文化传统习惯。
前者是科学问题,后者是社会问题。
本文对安乐死的合法和合理性作一剖析。
1 安乐死的现状
当今世界,在医学界、伦理界、哲学界和法律界以及舆论界对在临床上实施安乐死是否合法,是否合理,讨论十分强烈。
归纳起来,除了传统的“否定说”、“肯定说”之外,还有所谓“区别对待说”,认为能否推行安乐死,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情况而论,必要时可以试行之。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难求统一。
美国医学会宣布:“在有确切根据证实病人已接受死亡时,医生建议或决定停止使用特别手段延长肉体的生命,病人和家属可以自由采纳。
”并承认病人死亡迫近时,至少病人及家属有权要求停止治疗。
1969年英国国会在辩论安乐死法案时规定了“合格病人”的条件。
1972年,美国《生活》杂志进行民意测验,投票411万人,90%的人相信临终病人有权拒绝延长生命的人工手段。
1977年美国医学会调查,90%的医生表示愿意尊重病人的愿望,不再使用特殊手段延长生命。
198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邱仁宗等人对武汉、北京等地区进行调查表明:在所调查的各类人群(包括医生)中赞成安乐死或采取安乐死术的达到62%以上。
1988年初,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午间半小时》节目就安乐死问题展开讨论,一个多月共收到1000多封听众来信,其中赞成实施安乐死的为8412%,反对者占1518%。
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的安乐死法令———《自然死亡法》(Natural Death Act)于1976年9月30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诞生。
该法律明文规定:当有两个以上的医生证明病人已处于不可逆转的临终状态时,根据病人的愿望而终止维持生命的措施是合法的。
使生前预嘱(遗嘱)和被动安乐死有了法律依据。
荷兰国家对安乐死的问题于1987年通过了有严格限制的法律条文,允许医生为患绝症的病人实行安乐死,条件是必须由患者本人提出这一要求。
1993年荷兰议会正式通过了政府提交审议的关于安乐死的新法令。
据统计,荷兰全国每年用无痛苦致死结束生命的已达5000人,在欧洲国家名列前茅。
日本现行法律中也肯定了安乐死的合法性。
而在我国的现行司法实践中,安乐死的合法性实际上是被否定的。
但是我们认为安乐死的实施是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的。
2 安乐死实施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unasia本义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
这是指对于患有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在患者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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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第2期・总第76期 中国医学伦理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