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淮南市拥军优属条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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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淮南市拥军优属条例》
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7.12.24
•【分类】其他
正文
关于《淮南市拥军优属条例》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淮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淮南市拥军优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我们认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建设,“固我长城”,提高部队战斗力,增强军民凝聚力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多年来,经过全市军民的共同努力,我市拥军优属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连续两次荣获全国、全省“拥军优属模范城”称号。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拥军优属工作诸如转业、退伍军人安置,烈军属等的优抚,现役军人配偶下岗和再就业等,都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不能很好解决,势必影响我市拥军优属工作的进一步开
展。
为使我市的拥军优属工作朝着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增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制定我市拥军优属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
二、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和过程
制定本条例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是《宪法》、《国防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1988年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1987年发布)。
同时还参考了《安徽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省政府1996年发布)以及《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通过、公布)等。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1999年工作要点,市民政局于去年起草了《条例(讨论稿)》,报市政府后,法制局组织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今年3月24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这个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室为进行初审,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
法工委、法规室会同市民政局前往连续三次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的南昌、福州等地进行立法考察,学习借鉴了外省市在拥军优属工作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
回来后,先后分别召开了由市双拥工委会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部分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负责人、五区一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不同类型的9个座谈会,就《条例(草案)》涉及的立法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内容等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
法工委提出了对《条例(草案)》的初审意见。
今年6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
会后根据委员们审议提出的意见,进行反复认真的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
接着,组织淮南军分区和市卫生局、劳动局、民政局、公用事业局、市容局等有关部门对草案修改稿进行讨论研究,再次进行修改。
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律法规工作室的修改意见,对草案修改稿的内容再一次进行调整和修改。
8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并通过。
三、对本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优待对象、范围的界定
考虑到本条例包含了“拥军”和“优属”两个方面的内容,从立法内容完整性出发,《条例》第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享受优待的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优抚对象”。
《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对“本条例所称优抚对象”、“本条例所称家属”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这一界定,同国务院制定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省政府制定的《安徽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等政府法规、规章对“优抚对象”、“家属”范围的界定保持了一致。
(二)关于部队申请用地、建造国防基础设施的规定
《条例》第六条,对部队申请用地,强调土地行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审核报批手续;部队……建造营房等基础设施的,强调“按照规定免交有关费用”。
这样规定,既考虑了国家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同时也考虑了对部队优先、优待的原则。
(三)关于退出现役的军人及有关家属安置工作的规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退出现役的军人及有关家属的安置工作,是当前拥军优属工作的一大难题,也是本条例要解决的一个重点问题。
为了解决好这一问题,本条例对安置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对退出现役的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安置”的总的指导原则,强调了安置工作的法律依据。
第二款,规定了优先安排工作岗位的对象。
第三款,在进一步强调各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分配的
退伍军人的同时,着重强调“对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应保证其第一次就业”。
这是因为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都是战士,每年退役的数量多,安置工作难度大,政府虽不能保证这些人安置就业后不再下岗,但作为接收单位必须保证其第一次就业,不得以效益不好等为借口拒绝接收或不予安排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对部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落实其政治、生活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对应当由本市安置的随军家属、转业军人家属和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作了规定。
《条例》针对我市接收安置工作的实际明文作出规定,突出了我市这方面的工作重点。
为保证以上条款内容的落实,《条例》还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内容规定了罚则。
(四)关于解决优抚对象“几难”问题的规定
解决优抚对象“几难”问题,是当前拥军优属工作的又一个重点,《条例》在这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
《条例》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用7条内容对解决诸如住房难、再就业难、子女入学难、医疗难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侵犯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专门制定了处罚条款。
这些规定,既考虑到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改革措施,又考虑到优抚对象必须优待照顾的实际情况,增强了法规内容的可操作性。
我们认为,本条例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制定和批准本条例,将为促进我市拥军优属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