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成、辽宁国熊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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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成、辽宁国熊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4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30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
【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成成;辽宁国熊药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成成辽宁国熊药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成成
【当事人-公司】辽宁国熊药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邢鹏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邢鹏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邢鹏
【代理律所】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成成
【被告】辽宁国熊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王成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成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1227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成成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上诉人王成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0:30:57
王成成、辽宁国熊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民终305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国熊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六河村。
法定代表人:丁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鹏,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成成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国熊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12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成成于2021年4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成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1227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成成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上诉人王成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马晨光
审判员刘风霞
审判员郝梦思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多多
书记员谢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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