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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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7.28
•【字号】武价费[2003]93号
•【施行日期】2003.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武价费[2003]93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纠风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都要实行公示。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参照执行。

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的预收期末结算和多退少补情况等,均应实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详细内容见附件)。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三、几点要求
(一)学校要在校内显眼的地方,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和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和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二)为了节约开支和方便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可统一设计、定做面积不得小于一平方米的公示栏、公示牌,发放到学校对外公示。

公示栏、公示牌要尽可能独立放置,字体要醒目端正;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

(三)公示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市、区物价、财政部门审核。

严禁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四)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市、区物价、财政、教育、纠风办等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导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五)整个公示工作,在秋季开学前完成。

(六)物价、财政、教育、纠风办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公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做好公示工作;要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制止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附件:武汉市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览表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教育局
武汉市纠风办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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