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法》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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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法》培训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9.11.15
•【文号】
•【施行日期】1999.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法》培训工作的通知
(1999年11月15日)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已于1999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0年7月1日施行。
为了保证《会计法》各项条款的贯彻实施,现就组织开展《会计法》培训工作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切实重视和认真做好《会计法》培训工作
《会计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
学习、贯彻《会计法》,是每一个单位领导人、每一位会计人员应尽的职责。
做好《会计法》地培训工作,是正确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重要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会计法》的培训工作,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二、《会计法》培训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证广大会计人员全面学习和掌握《会计法》的基本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应将《会计法》的基本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应将《会计法》培训作为200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会计人员《会计法》培训的组织工作,按照目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模式,分别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斗警察部队后勤部负责。
会计人员必须在2000年底前接受不少于12小时的《会计法》培训。
无故不参加《会计法》培训的,无论是否参加其他业务培训,均不能作为年度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为保证《会计法》培训质量,财政部将于1999年11月下旬举办《会计法》师资培训班,同时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我部有关人员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讲话》,作为开展《会计法》培训的指定教材。
有关师资培训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组织好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培训工作
《会计法》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困此,单位负责人正确理解和掌握《会计法》基本内容,对于保证《会计法》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至关重要。
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培训工作。
财政部正在组织编写《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必读》,作为单位负责人学习《会计法》的指定教材。
同时还将会同有关部门,于近期组织国有大型企业负责人《会计法》培训。
有关培训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加强对《会计法》培训的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会计法》培训是一个系统工程,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认真做好师资培训,严格审批培训点,充分发挥现有财政干部培训基地、各
级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及财经院校的积极性,要加强对《会计法》培训工作的检查、监督和验收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应将《会计法》培训工作的有关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总结,并作为年度会计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c25946--010410lj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