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方便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异地用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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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方便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异地用血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方便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异地用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献血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方便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以下简称“无偿献血相关人”)异地用血,鼓励更多健康适龄公民参与无偿献血,营造无偿献血良好氛围,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应当全面推进方便无偿献血相关人在献血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异地用血(以下简称“省内异地用血”)工作。

二、无偿献血相关人在省内异地用血时,其费用由用血地负责血液费用报销的相关机构先行报销,再由献血地负责血液费用报销的相关机构向用血地血液费用报销机构支付
其用血相关费用。

三、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献血地和用血地用血返还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献血地返还标准执行;无偿献血者在多地献血,由无偿献血相关人选择其中一个献血地的返还标准执行。

四、血站、医疗机构和负责血液费用报销相关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无偿献血相关人省内异地用血费用及相关文
件的审核等工作,规范工作流程,不得以非本地献血者为由,拒绝为无偿献血相关人办理有关手续。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辖区内血站和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工作,做好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的技术支撑。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简化报销手续,提高服务质量。

七、各省(区、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起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无偿献血相关人省内异地用血报销工作,为无偿献血相关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九、外省(区、市)无偿献血相关人在本地用血时,享有本地无偿献血相关人临床用血优惠政策。

具备条件的省份之间,应当积极推进跨省异地用血报销。

具体方案可参照本通知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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