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民辅警饮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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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民辅警饮酒案例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某某检刑诉〔20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x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呼瑞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指定辩护人xx、被告人xx及其指定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9日下午,xxx、李进喝酒后,由xxx驾驶XX号X城关一小门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某某县某某局X大队辅警贺某甲、白某甲、王某某盘查,现场对x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87mg/100ml。

贺某甲、白某甲在带离xxx的过程中,遭到xxx、李进阻拦,xxx推搡交警贺某甲,李进大喊:“交警打人”,并多次推搡白某甲、贺某甲,xxx睡在地上耍赖,用头部撞击警车,躺在地上用脚踹贺某甲档部,趴在警车车头下面耍赖,造成大量群众围观、道路堵塞半小时。

2021年9月10日,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xxx血样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53.09mg/100ml。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xxx、李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x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建议判处被
告人xxx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进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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