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 171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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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 171 96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1概述
1.0.1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为堤防工程正常运用、工程安全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创
造条件,促进堤防工程管理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1.0.2本规范适用于一、二、三级新建、改扩建及路堤加固工程的管理设计。

4.五级
路堤工程管理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与堤防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

工程管理的基本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

1.0.4路堤工程的管理设计应正确处理关键路堤路段与一般路堤路段、专业管理与群
众管理、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之间的关系。

1.0.5堤防工程管理设计,按照程工等级标准、运行管理需要进行,应包括以下设计
内容:
(1)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2)项目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3)工
程观测;(4)交通设施;[5)通讯设施;
(6)生物工程和其他维护管理设施;(7)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设;(8)工程年
运行管理费测算。

1.0.6路堤改扩建工程的管理设计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
补充和完善。

1.0.7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管理方便的原则。

并在管理实践和试验研究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

1.0.8本规范应与国家颁
布的有关技术标准配套使用,凡本规范未作规定的,仍须参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2管理制度、组织设置和人员配备
2.0.1堤防工程应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行政区划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0.2路堤工程管理设计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确定。

一般应确定以下内容:
(1)按照工程隶属关系,确定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能。

(2)确定管理机构建制和级别。

(3)确定各级管理单位的职能机构。

(4)确定管理人员编制人数。

2.0.3跨县(市)行政区划管辖的一级、二级、三级堤防工程,根据工程管理需要,
一般可设立地方(市)、县、乡管理机构,即一级、二级、三级管理机构。

县(市)及以
下行政区划的一级、二级、三级堤防工程规模较小,一般只设二级或一级管理机构。

2.0.4管理机构应以精简高效为原则,合理设置职能机构或管理岗位,尽量减少机构
层次和非生产人员。

2.0.5路堤工程沿线每500-1000m路堤段,应配备一个大规模路堤保护器,以承担定
期维护和路堤保护任务。

3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0.1为保证路堤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土地利用情况,规划确定本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为工程建设、管理和使用的依据。

3.1项目管
理的范围
3.1.1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一般应包括以下工程和设施的建筑场地和管理用地:
(1)路堤体、路堤内外的路堤、防渗和渗透工程以及路堤内外的路堤用地。

(2)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包括各类水闸、船闸、桥涵、泵站、鱼道、伐道、道口、码头等。

(3)附属工程设施:包括观测、交通、通讯设施、测量控制标点、堤防柱、界桩里
程碑等维护管理设施。

(4)护岸控导工程:包括各类立式和坡式护岸建筑物,如丁坝、顺坝、坝垛、石矾等。

(5)生产基地的综合开发和运营。

(6)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筑:包括办公用房屋、设备材料仓库、维修生产车间、砂石料堆场、职工住宅及其他生产生活福利设施。

3.1.2护岸用地范围应根据工程级别,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历史习惯和土地资源开发
利用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1)护堤地的顺堤向布置应与堤防走向一致。

(2)护道的横向宽度应根据路堤的内外坡脚线计算。

设有戗堤或防渗压重铺盖的堤段,应从戗堤或防渗压重铺盖坡脚线开始起算。

(3)
堤内、外护堤地宽度,可参照表3.1.2规定的数值确定。

表3.1.2护岸用地宽度取值表:工程等级12、34、5护岸用地宽度(m)
30~10020~605~30(4)路堤工程首尾护岸用地纵向延伸长度应根据地形特征适当延长,通
常可参考相应护岸用地的横向宽度确定。

(5)特别重要的堤防工程或重点险工险段,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运用需要,可适当
扩大护堤地范围。

(6)海堤工程的护堤面积一般为向海侧100~200m宽;海背面的护堤宽度为20~50m。

背海侧顺堤向挖有海堤河的,护堤地宽度应以海堤河为界。

(7)在保证工程安全、便于管理和操作的前提下,城市堤防工程的护岸宽度可根据
城区土地利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1.3护岸控制与引导工程的管理范围除工程本身的施
工范围外,可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1)邻近堤防工程或与堤防工程形成整体的护岸控导工程,其管理范围应从护岸控
导工程基脚连线起向外侧延伸30~50m。

但延伸后的宽度,不应小于规定的护堤地范围。

(2)与堤防工程分离、超出护岸用地范围的护岸控制和引导工程的管理范围:横向
宽度从护岸控制和引导工程的顶边线和坡脚线分别向内侧和外侧延伸30~50m;纵向长度从工程两端分别向上游和下游延伸30~50m。

(3)在平面布置上不连续,独立建造的坝垛、石矶工程,其管理范围应从工程基脚
轮廓线起沿周边向外扩展30~50m。

(4)对于河势变化严重的河段,应根据工程安全的需要,适当扩大护岸导堤工程的
管理范围。

3.2项目保护范围
3.2.1在堤防工程背水侧紧邻护堤地边界线以外,应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工程保护
范围。

路堤工程保护范围的横向宽度可参考表3.2.1中规定的值确定。

表3.2.1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数值表
本工程等级保护范围宽度为1(m)200~3002、3100~2022和550~1003.2.2堤防工程
河岸保护范围按照国家颁布的《河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工程观测
4.1-一般规定
4.1.1堤防工程观测设施设计,应根据工程级别、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及管理运
用要求,确定必需的工程观测项目。

要求通过观测手段,达到以下目的:(l)监测了解
堤防工程及附属建筑物的运用和安全状况。

(2)检验工程设计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3)为堤防工程科学技术开发积累资料。

4.1.2工程观测设计的内容应包括观测项目的选择、仪器设备的选择、观测设施的总体设计和布置、设备材料清单和工程概算的编制、施工技术要求等,安装和观察操作。

4.1.3埋设的观测设备,应安全可靠,经久耐用,并能满足以下要求:(l)观测项目的站点布置,应具有良好的控制性和代表性,能反映工程的主要运行工况。

(2)工程观测剖面主要布置在工程结构和地形地质环境有显著特点和特殊变化的路堤地段或建筑物上,尽量做到一个观测设施,兼顾多种用途。

(3)对于地形地质条件复杂的路堤路段,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观测项目和观测剖面。

(4)设置观测设施的场地,应具有较好的交通、照明、通信等工作条件,保证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能正常进行观测。

4.1.4路堤工程沿线的观测网点应建立统一的测量控制系统。

测量控制系统的起测点和工作基点,应布置在堤防背水侧地基较坚实,易于引测的地点。

4.2工程观测项目
4.2.13对于13级以上的路堤工程,应设置以下基本观测项目:(1)路堤体沉降和位移;(2)水位和潮位;(3)堤身浸润线;
(4)表面观测(包括堤身堤基范围内的裂缝、洞穴、滑动、隆起及翻沙涌水等渗透变形现象)。

4.2.23对于23级以上的路堤工程,应根据工程安全、管理和运营的需要,有选择地设置以下专项观测项目:
(1)近岸河床冲淤变化;(2)水流形态及河势变化;(3)附属建筑物垂直、水平位移;〔4)渗透压力;
(5)减压排水工程的防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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