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工作失职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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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工作失职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敦促口全体机关、站所及村(社区)同志口关于自己的本职工作负总责,确保政令通畅,做到正确履职、廉洁履职、高效履职,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则,接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机关、站所及村(社区)同志□o关于违犯口有关规则,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有损镇党委政府形象的,依照口本制度予以问责。
第三条问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关于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工作拒不接受、阳奉阴违、推诿扯皮的;
(二)由于决策不当、思路不清、举措不实、协调不力,造成工作局面难以打开或无法正常开展的;
(三)面关于问题不敢担当、回避退让、消极应付、不解决问题或解决不即时口,影响工作进展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除外);
(四)遇到问题不即时口勾通口、协调、请示、报告,造成工作延误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瞒报、漏报、迟报重要情
况,造成工作被动的;
(六)被镇党委、政府或纪委督查通报批评的;
(七)工作考核结果在上级排名靠后(无客观特殊情况)或被
上级督查督导、巡察、审计等通报批评的;
(八)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
(九)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导致公共财富口损失、群众利益损害等不良影响的;
(十)违犯口内部管理制度的;
(H—)其他应予问责的情形。
有以上情形,应予党纪政务(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置口的,按有关规则处置口。
第四条问责方式。
问责方式主要囊括口但不限于:
(一)约谈;
(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三)责令检查;
(四)通报;
(五)诫勉、劝告口及以上处分;
(六)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七)其他组织处置口、党纪政务(政纪)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组织处置口、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合并且口使用。
第五条问责的实施。
关于县管同志口,由镇党委报县委处置口;其他同志□依据本制度由镇纪委依法依规处置口。
第六条问责结果的应用口。
问责结果综合应用口于同志口的考
核考察、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绩效奖励等。
第七条机关、站所及村(社区)编外聘用人员、借调人员、推介上岗人员、社区工作者等仿照口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相关问责另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有专项责任追究办法的,从其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