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清单的控制及不平衡报价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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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目
模拟清单的控制及不平衡报价应对措施的相关说明
一、招标文件明确投标报价限定条件:
1、人工单价不得高于投标当月《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平均价(或中值);
2、钢筋、预拌砼、预拌砂浆、钢材的材料供应价不得高于投标当月《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信息价的105%,且不得低于信息价的95%;
3、机械费不得高于投标当月《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平均价(或中值);。
4、企业管理费费率不得高于《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6〕116号文)中规定的费率。
5、工、料、机消耗量不得超出北京2012相关定额含量。
6、措施费报价:
1)脚手架报价不得高于元/M2(建筑面积);
2)垂直运输费报价不得高于元/M2(建筑面积);
3)降排水费用报价不得高于元/M2(建筑面积);
4)BIM设计费用不得高于元;
5)保险费用不得高于元;
6)夜间施工、非夜间施工照明、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措施费用的报价不得高于元/M2(建筑面积);
7、总承包管理费费率不得高于%;
8、其他报价应充分考虑竞争因素,不得高于相同条件下的市场报价。
二、评定不平衡报价:
1、开标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对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报价立即进行商务分析,将达到以下条件的报价判定为不平衡报价(包括措施项目报价、分部分项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总承包管理费报价等):
1)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限定条件的偏高偏低报价,或与市场价比较,明显偏高偏低的报价;
2)偏高偏低的单项报价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
2、招标人罗列出不平衡报价项目清单,并将此清单提交评标委员会,引导评标专家做出书面确认意见,作为日后对中标单位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
3、如招标办不允许将招标人分析的不平衡报价清单提交给评标委员会,则招标人作为评标专家之一,在评标时引导专家尽可能的罗列出不平衡报价项目清单并予以书面确认。
三、调整不平衡报价:
1、在中标单位进场后获得施工图后二个月内,中标单位将与招标人完成施工图
预算核对工作,其中:
1)工程量:
依据施工图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0-2013)》及北京市2012相关预算定额计算规则及相关规定进行计量及核对;
2)费用及单价: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且不属于不平衡报价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且不属于不平衡报价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参照北京2012定额计价规则及相关规范,由承包人依据下列规定提出变更价,交发包人审核:
计价需要的人工、机械、材料设备价格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的(不平衡报价清单中的项目单价不适用本条),按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价格计取;
投标书中没有的材料、机械单价,由发包人统一定价(按变更时当月月份的造价信息,或按市场实际价格)。
无信息价的材料、机械单价由承包人报价,由发包人审核确认。
所有相关综合费率取费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相应费率(如果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有不同,则按最低值计取)
合理市场价;
参照北京2012定额计价规则及相关规范,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限定条件的下限,重新组价。
承包人无充分理由,不得拒绝招标人调整的合理价格
2、核对后的施工图预算中各项价格(包括措施项目报价、分部分项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总承包管理费报价等),将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并且约定:1)对于不平衡报价清单中偏高项目,竣工结算将依据调整的合理价格以及可计量工程量进行结算;
2)对于不平衡报价清单中偏低项目,竣工结算将依据以下原则进行结算:
中标合同清单内的工程量依据中标单价结算;
超出中标合同清单工程量之外的可计量工程量,依据调整的合理价格进行结算;
四、以上应对措施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具体落实,但修改条款可能无法全部通过北京标办的审核,故所有标办审核未通过的专用条款内容,拟在确定中标单位后进行商务洽商,最终统一以补充协议形式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