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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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统筹协调,提高土地储备工作效率,保障国家土地储备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土地储备联席会议是国家土地储备工作的协调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政策和重大事项。

第三条土地储备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履行相关职责,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

第四条土地储备联席会议的工作原则是: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服务决策层。

第二章成立和组织
第五条土地储备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农业农村部(以下简称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以下简称林业局),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海洋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六条土地储备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主任组织召集,并设有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助其工作。

第七条联席会议主任由住建部负责,联席会议主任负责组织并主持联席会议的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发改委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协助联席会议主任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组或小组,专门负责研究和解决具体问题。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土地储备联席会议的职责是:
(一)制定土地储备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政策。

(二)协调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督促和评估全国和省级土地储备工作。

(四)审议和决定土地储备项目的核准和调整。

(五)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联席会议的权限是:
(一)会议决策具有约束力,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席会议的决策执行。

(二)联席会议可以要求成员单位向会议报告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联席会议可以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和学者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联席会议可以成立工作组或小组,负责具体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联席会议采取集中会议和常态化调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联席会议的会议议程由主任确定,与会成员单位可以提出议程建议。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会议的讨论和决策情况。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联席会议的决议由主任签署,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第五章保密和监督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联席会议的工作应当保持机密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工作内容和决策情况。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联席会议的工作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上级机构的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有关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办公室所有。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土地储备联席会议主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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