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商业银行行内大额汇划款项转汇等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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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商业银行行内大额汇划款项转
汇等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1.08.22
•【文号】银发[2001]271号
•【施行日期】2001.08.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商业银行
行内大额汇划款项转汇等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1]271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鉴于商业银行已逐步实现了法人统一管理,并建成运行了行内电子汇兑系统,中国工商银行等8家商业银行的数据密传已联调成功并通过验收,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取消部分商业银行行内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转汇的规定。

为保证取消大额转汇后中国人民银行及时掌握商业银行的大额支付信息情况,商业银行的行内电子汇兑系统要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的大额支付统计分析系统实施连接,报送有
关大额支付信息。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9月1日起,取消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行内50万元以上大额汇划款项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转汇的规定。

其汇划业务可通过各行行内电子汇兑系统办理。

二、自9月2日起,各有关商业银行应于每天(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00前将上一日行内大额支付信息按照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报送信息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数据信息格式,在行内汇兑系统自动生成大额支付信息统计报表,通过网络方式加密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统计分析系统。

具体内容为:
(一)商业银行行内每日处理的每笔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异地大额支付信息。

(二)商业银行行内每日处理的1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支付业务按省际进行资金流向和流量统计。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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