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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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类企业
所谓三类企业是指《安全⽣产法》重点规范的三类危险性较⼤的⾼危⽣产企业,即矿⼭企业、建筑施⼯企业和危险物品⽣产企业。
《安全⽣产许可证条例》将法律所指的三类企业分为六种,矿⼭企业分为煤矿企业和⾮煤矿矿⼭企业两种,危险物品⽣产企业分为危险化学品⽣产企业、烟花爆⽵⽣产企业和民⽤爆破器材⽣产企业三种,加上建筑施⼯企业共为六种。
《安全⽣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三类六种⽣产(施⼯)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产条件,依法申请领取安全⽣产许可证,⽅可从事⽣产建设活动。
2.三类企业均应具备的基本安全⽣产条件
三类⾼危企业虽各有特点,但都具有危险性较⼤的共性。
《安全⽣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产条件,不是⾼危⽣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全部的安全⽣产条件,⽽是这些企业必须具备的共同的安全⽣产条件,即从有关安全⽣产法律、⾏政法规中概括出来的基本安全⽣产条件。
这些安全⽣产条件好似“通⽤件”,对三类⾼危⽣产企业普遍适⽤。
3.基本安全⽣产条件需要细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安全⽣产条件
《安全⽣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产条件:
(1)建⽴、健全安全⽣产责任制,制订完备的安全⽣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符合安全⽣产要求。
(3)设置安全⽣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产管理⼈员。
(4)主要负责⼈和安全⽣产管理⼈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员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员经安全⽣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伤保险,为从业⼈员缴纳保险费。
(8)⼚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艺符合有关安全⽣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的劳动保护⽤品。
(10)依法进⾏安全评价。
(11)有重⼤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看,《安全⽣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三项安全⽣产条件中能够直接适⽤的是前⼗⼆项,第⼗三项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严格地说不是⼀项具体的安全⽣产条件,⽽是⼀项准⽤性规定。
它可以将分散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法律规范联结为⼀体,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能够体现特殊性。
《安全⽣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三项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是指有关法律、⾏政法规对⾼危⽣产企业的安全⽣产条件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不只限于法律、⾏政法规的直接规定,还包括法律、⾏政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安全规程和⾏业技术规范中设定的安全⽣产条件。
⼆)取得安全⽣产许可证的程序
1.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考试吧
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有关申请领取安全⽣产许可证的时间、地点、机关和应当提交的⽂件、资料向社会公布,使申请⼈能够知道、了解有关申办事项及其具体要求,以便能够及时申请领取安全⽣产许可证。
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制定的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规章制度等具体规定应当公布。
否则,不得作为实施⾏政许可的具体依据。
2.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
颁发安全⽣产许可证的前提,是企业必须依法向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即不申请不发证。
(1)新设⽴⽣产企业的申请。
现⾏有关法律、⾏政法规对设⽴企业审批、领取⼯商营业执照和颁发许可证的时间、顺序等程序性规定不尽相同,暂时难以统⼀。
依照《安全⽣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不论法律、⾏政法规关于⾼危⽣产企业领取有关证照的时间和程序如何规定以及是否相同,安全⽣产许可证必须在企业建成投产前提出申请;如不提出申请并取得安全⽣产许可证,不得从事⽣产活动。
(2)已经进⾏⽣产企业的申请。
《安全⽣产许可证条例》对已经进⾏⽣产的企业,规定应当在本条例施⾏之⽇起1年内依法向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产许可证。
1年是这些企业申请领取安全⽣产许可证的法定期限;逾期不提出申请擅⾃⽣产的,以⽆证⾮法⽣产论处。
考试吧
(3)申请⼈应当提交相关⽂件、资料。
依照《安全⽣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实施规章的规定,6种⾼危⽣产企业申请办理安全⽣产许可证,都要向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相关⽂件、资料。
每种企业需要提交的相关⽂件、资料不尽相同,应由有关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具体规定。
申请⼈提交的相关⽂件、资料必须能够满⾜对安全⽣产条件审查的需要。
3.受理申请及审查
接到申请⼈关于领取安全⽣产许可证的申请书、相关⽂件和资料后,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决定是否受理和审查。
审查⼯作分为两部分,⼀部分是形式审查,另⼀部分是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
所谓形式审查,是指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对申请⼈提交的申请⽂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进⾏检查核实的⼯作。
这时申请⼈提交的证明其具备法定安全⽣产条件的都是书⾯的⽂件、资料。
这些书⾯⽂件、资料可以在⼀定程度上反映申请⼈的安全⽣产条件。
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受理申请以后的第⼀道程序,就是进⾏形式审查。
如果发现提交的⽂件、资料不齐全、不真实、不符合法定要求,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有权向申请⼈说明并要求补正,申请⼈应当按照要求补正。
否则,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有权拒绝受理安全⽣产许可证的申请。
(2)实质性审查。
申请⼈提交的⽂件、资料通过形式审查以后,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对申请⽂件、资料和企业的实际安全⽣产条件进⾏实地审查或者核实。
譬如,需要对⼀些⽣产⼚房、作业场所进⾏检查、审验;对⼀些安全设施、设备需要进⾏检测、检验或者试运⾏。
这些审查⼯作不是在办公室⾥能够完成的,必须前往实地或者企业才能进⾏直接的审查或者核实。
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进⾏实质性审查的⽅式主要有3种:⼀是委派本机关的⼯作⼈员直接进⾏审查或者核实;⼆是委托其他⾏政机关代为进⾏审查或者核实;三是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对⼀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设施、设备和⼯艺进⾏专门的检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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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
经审查或者核实后,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两种决定:企业具备法定安全⽣产条件的,决定颁发安全⽣产许可证;不具备法定安全⽣产条件的,决定不予颁发安全⽣产许可证,书⾯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关于审查发证的法定时限,《安全⽣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规定,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作的时限是⾃收到申请之⽇起45⽇之内。
确定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是否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发证⼯作,关系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问题。
如果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未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发证⼯作,将会构成⾏政违法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如何计算安全⽣产许可证审查发证⼯作的法定时限,需要视不同情形加以确定:
(1)⾃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申请⼈提交的相关⽂件、资料之⽇起,应当在45⽇内完成审查发证⼯作。
45⽇是指法定⼯作⽇,如遇法定节⽇、假⽇⾃动顺延,不连续计算。
(2)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申请⼈提交的相关⽂件、资料后,经审查相关⽂件、资料认为其不符合法定要求,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求申请⼈予以补正的,完成安全⽣产许可证审查发证⼯作的法定时限,⾃申请⼈重新提交补正的相关⽂件、资料之⽇起计算。
(3)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的实际安全⽣产条件进⾏审查或者核实后,认为不具备安全⽣产条件需要纠正的,申请⼈纠正后再次提请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进⾏审查的,完成安全⽣产许可证审查发证⼯作的法定时限,⾃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之⽇起计算。
(4)在审查过程中,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聘请专家或者安全中介机构进⾏专门的检测、检验的,完成安全⽣产许可证审查发证⼯作的法定时限⾃提交检测、检验报告之⽇起计算。
(5)审查发证⼯作中遇有不可抗⼒的情况,完成安全⽣产许可证审查发证⼯作的法定时限,⾃不可抗⼒的情况消失之⽇起计算。
5.期限与延续
安全⽣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
在安全⽣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的延续问题上,⾏政法规规定了两种情形:
(1)有效期满的例⾏延续。
《安全⽣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款规定,安全⽣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内向原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续。
企业办理安全⽣产许可证延期⼿续所需提供的⽂件、资料或者有关情况,由国务院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政主管部门、国防科技⼯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
(2)有效期满的免审延续。
《安全⽣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款关于对安全⽣产状况良好、没有发⽣死亡⽣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予以免审延期的特殊规定,⽬的是要⿎励企业⾃觉做好安全⽣产⼯作,不出⽣产安全事故。
但有⼀点需要注意,符合该规定的企业虽然不需经过审查即可延续3年,但不是⾃动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向原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的申请,经其同意后⽅可免审延续3年。
6.补办与变更
《安全⽣产许可证条例》的配套规章中对安全⽣产许可证的补办与变更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企业持有的安全⽣产许可证如遇损毁、丢失等情况,就需要向原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经过审核,应当重新颁发安全⽣产许可证。
另外,已经取得安全⽣产许可证的企业的有关事项发⽣变化,也需要及时办理安全⽣产许可证变更⼿续。
7.公告
将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的情况向社会公告,是⾏政许可⼯作公开透明的需要,是进⾏社会监督的需要。
《安全⽣产许可证条例》第⼗条要求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产许可证的情况。
公布的具体形式可以多样但须规范,公布的时间由安全⽣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