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井下辅助运输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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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
井下辅助运输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井下辅助运输管理相关工作,依照国家及行业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立井提升运输
第一条用罐笼提运重型物料时,需校验提升系统(主提升钢丝绳、绞车、拖动电机)安全系数,符合要求的方可提运。
第二条提升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
第三条凡上、下井的物料,井上、下把钩人员对设备的封车情况要认真检查,对封装车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严禁入罐。
第四条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设备(物料)混合提升。
第五条小件工具应放在工具包内或者用铁丝串起来拴在罐内轨道上(散件物料数量很少时也可采用此方法),防止提运时因罐笼晃动而掉出罐笼。
第六条同一层罐笼同时提运两辆矿车时,两辆矿车装载的物料重量相差不大,若相差太大则需分两次提运,以免造成罐笼不平衡。
凡罐笼提升的,开车前必须将罐帘放下。
第七条物料提升时,5t以下的常规物料按正常提升速度运行,5t~7t物料选用不超过3m/s的速度运行,7t以上物料选用不超过2m/s的速度运行。
第二章无轨胶轮车运输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
第一条井下使用无轨胶轮车必须取得MA证和防爆合格证,否则禁止入井;胶轮车实行编号管理。
第二条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司机驾驶证,否则不允许驾驶胶轮车。
第三条司机必须经过煤矿井下安全培训,持入井证上岗。
第四条司机必须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矿灯、安全帽和自救器。
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带烟火入井。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禁止酒后上岗和将车辆交给无证、无关人员驾驶。
第五条司机必须佩戴便携式氧气、一氧化碳、瓦斯检测仪,进入不同区域时必须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0%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第六条司机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
第七条司机在启动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各部件(方向、刹车、喇叭、照明等),在确保所有部件完整有效后方可驾驶。
第八条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首先鸣笛示警,检查确认周围无人时,方可启动。
第九条每辆胶轮车必须配2个4kg的干粉灭火器和2个故障警示牌。
第十条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行车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在同一巷道中行驶的两辆胶轮车之间的前后距离至少保持在50米以上。
第十二条必须正确执行调度指令,保持运输中的通讯联络,不得随意关闭通讯装置。
第十三条巷道中所有的信号标志与调度指令均为车辆安全行驶的依据,所有运行车辆不得违反。
第十四条井下胶轮车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所有胶轮车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
(二)上坡或者下坡应采用低挡缓慢行驶,下坡时车速控制在15km/h以内,严禁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三)胶轮车在经过巷道岔口、转弯处、会车以及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且车速不得超过10km/h。
(四)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车速不超过15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km/h。
(五)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0 km/h,有妨碍时应在5m外停车,待人撤离后再通过。
第十五条车辆由联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要鸣笛、变近光,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
第十六条井下行车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十七条单巷双向行驶会车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辆实行靠右行驶的原则。
(二)靠近错车硐室的车辆主动避让。
(三)靠近管路、缆线侧车辆停车让行。
(四)会车时相距50米开始变光减速,应遵循空车让重车、下行车让上行车的原则,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并关闭大灯,开启右转向灯,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
第十八条胶轮车司机操作时应保持坐在驾驶椅上、目视前方、双手握住方向盘(操作手把)的正确姿势,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露出车外,严禁站在车下开车。
第十九条司机上岗后,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禁在车辆未停稳时离开司机室;司机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做好机车制动。
第二十条在井下有人施工作业区域倒车时,必须由专人指挥,否则严禁倒车。
第二十一条在巷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前后30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处理。
第三部分停车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应在联巷或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及人员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挂空档。
(二)在交叉路口、急弯处、坡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若坡道停车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三)车辆长时间停车时应熄火,以防尾气对井下空气造成污染。
(四)故障车辆在巷道内检修时,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司机停车离开驾驶室前,必须按规定释放停车制动回路和方向盘控制回路的压力,避免突然释放。
第四部分装卸车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井下装卸货物时必须制动锁车,但不熄灭车灯。
第二十五条胶轮车运输物料时,要确保物料绑扎牢固,严禁超宽、超高、超载运输,物料不得遮挡前、后车灯,严禁人货混装。
第二十六条卸料地点距工作面需大于50m。
第三章装载机运行管理
第一条装载机必须取得MA证和防爆合格证,否则禁止入井;装载机实行编号管理。
第二条装载机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禁酒后驾车;上岗时应正确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司机必须熟悉行驶路线、作业环境和工作内容。
第四条装载机必须配置2个4kg合格的灭火器。
第五条严禁装载机带病运行。
第六条每班开机前应严格检查传动、制动、照明系统,确认刹车、方向、喇叭、照明、液压系统等装置灵敏、可靠。
都七条每次启动车前,必须认真观察,确认装载机附近无人并鸣笛警示后,方可正常行车。
第八条装载机作业时,附近严禁人员、车辆通行;在能见度较低的场所作业,必须保证视线良好或有专人统一指挥;夜间作业时,现场应有良好的照明;驾驶员离开驾驶位置时,必须将铲斗落地。
第九条装载物料时,应选择平整地面,严禁陡坡、斜
坡装车;向矿车内卸料时,必须将铲斗提升到不会触及矿车的高度,严防铲斗碰撞矿车。
第十条暂停不用车辆,必须做好车辆保养工作,将车辆停放在顶板较好、无淋水、不影响井下车辆、人员通行的地点。
第十一条司机离开装载机或临时停止作业时必须熄火,钥匙一车一把,由司机随身携带。
第十二条严禁将装载机当做运输设备、吊装设备、检修平台使用。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负责装载机的日常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装载机的修理和强制性保养应每周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轨道运输
第一部分轨道铺设标准
第一条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形相符。
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大于2mm。
第二条直线段两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段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第三条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第四条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第五条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
不得超过50mm。
道渣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
道床应经常清理,应保证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第六条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第七条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证轨枕和扣件完好有效。
第二部分矿车使用要求
第八条矿车运行平稳,在水平轨道上四个车轮有一个不与轨面接触时,其间隙不大于3mm。
第九条车轮不得有裂纹,挡盖齐全,销子齐全标准;
第十条车轮定期注油,转动灵活。
第十一条矿车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碰头块的锁钉应完整,碰头连接销子闭锁应完好可靠。
第十二条车箱无破洞,各部凹凸深度不大于50mm,裂纹长度不超过100mm,上口对角长度差不大于50mm。
第十三条底梁无开焊裂纹,磁头铆钉不松动;底梁和轮轴的销钉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第三部分重型、大型设备运输管理要求第十五条运输重型设备(重量5T 以上)、大型设备(长度4m以上,宽度1.2m以上,高度1.25m以上)单体件的车辆和辅助设备,必须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
求,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十六条重型、大型单体件装车时,其重量不能超过矿车的最大载重量,车辆上要垫木板或者方木防止单体件滑动,重心要适中,两端突出部分要保持平衡,单体件要稳固牢靠,严禁用铁丝捆绑。
第十七条运送重型、大型单体件的车辆在停车点停放时,车辆前后必须用卡轨式阻车器阻车,严禁用木板、木楔代替。
第十八条大型单体件要经过的巷道,必须指定专人根据所运单体件的外型尺寸及巷道情况,事先进行认真检查,确保运输畅通无阻后方可运输。
第十九条重型、大型单体件装车后,必须经相关负责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输,并安排专业人员运输,运输负责人和安检员要现场跟班。
第二十条运输重型、大型单体件前必须认真检查轨道线路、一坡三挡、绞车、信号符合运输标准要求后方可运输。
第二十一条井底大巷使用推车机运输大件时,大件车辆与推车机之间采用足够长度的、足够刚性的连接装置进行连接,并保证严禁和其它材料、设备车辆混挂。
第四部分人力推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一次只准推一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不得小于30米;坡度大于7‰,
严禁人力推车。
第二十三条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
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第二十四条严禁放飞车。
第五部分轨道电瓶车运输要求
第二十五条所有运行的电瓶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尾灯。
第二十六条正常运行时,电瓶车必须在串联矿车前端,电瓶车司机要位于前方驾驶室内。
运行中,电瓶车司机必须密切注视运行前方,发现有障碍物、道心有人、有人呼叫或有紧急晃灯信号时必须立即停车,待查明原因后方可运行。
运行中电瓶车司机要随时观察电压表指示情况,电池电压指示接近规定值时,应立即入库更换电池,严防电池过放电。
第二十七条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使非机动车辆。
如果需要行使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第二十八条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第二十九条电瓶车行驶速度:运送物料不得超过3m/s,运送大件不得超过1m/s,调车时不得超过1m/s。
第三十条严禁长距离顶车,区域调车进行顶车时,各车辆必须连挂。
连挂车辆时,车头与车辆必须缓慢靠近,严
禁猛顶、猛撞。
顶车及连挂车辆时,必须有跟车工在前方负责观望和警戒。
第三十一条加强电瓶车日常检查检修,电瓶车的电气部分及电池装置绝缘不得低于0.5MΩ。
电气部分要确保线路无破损、螺栓紧固、电池上盖全部紧固(充电时除外),杜绝漏电和电气失爆现象。
电瓶车运行途中,严禁打开任何电气设备端盖。
发现有不正常声音和异常现象,要立即停车检查,出现漏电或因漏电产生火花等故障时,要立即断电,由其它机车拖回车库修理。
第三十二条电瓶车不准停放在巷道狭窄处、行人出口处。
第三十三条两辆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向运行时,必须保持不低于100m距离,严防发生机车追尾事故。
第三十四条车辆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
第三十五条电瓶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电瓶车运行中,严禁将头和身体探出车外。
司机不得无故脱离岗位,若有特殊情况确须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机电源,将控制器打到零位,取下控制器手柄,刹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三十六条必须定期检修电瓶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电瓶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电瓶车。
第三十七条非电瓶车司机严禁操作电瓶车。
第三十八条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
电瓶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
第三十九条矿车上装载物料的轮廓不得超过牵引车的轮廓尺寸,即:长不得超过矿车或材料车两头连接装置的最突出部分,宽不得超出矿车或材料车的宽度,高不得超出道面以上1.65m。
运送超宽、超长、超高等物料时必须编审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条电瓶车司机开车前要严格按照电瓶车完好标准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严禁运行,并及时汇报处理。
第四十一条跟车工中途扳道岔,必须停车,严禁车辆低速滑行下车操作。
第六部分绞车运输要求
第四十二条一般要求
(一)绞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二)绞车司机必须熟练掌握绞车的结构、性能和基本原理,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性故障。
(三)绞车司机必须熟知斜巷的长度、坡度、变坡地段、中间水平车场、轨道状况、安全设施配置、信号联系方式、规定牵引车数等基本情况。
(四)绞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
行车”的规定。
(五)绞车司机必须严格按信号指令开车,信号不清楚不得开车。
(六)斜巷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必须固定,必须有专职把钩工、信号工,绞车司机禁止兼职其他岗位;
(七)绞车运输线路必须有良好的照明。
第四十一条绞车完好标准
(一)电气设备完好无失爆现象。
(二)长久固定使用的绞车固定方式为混凝土浇筑,临时使用的绞车固定方式为地锚固定或“四压两戗”固定方式,戗柱角应为65°~75°,并且牢固可靠。
(三)滚筒无裂纹、破损或变形,底座无裂纹,基座螺丝坚固,护绳板齐全,无变形,并且护绳板上有观绳孔。
(四)钢丝绳在滚筒上固定牢靠,压绳板不少于 2 道,钢丝绳不打结、压绳。
(五)闸把及杠杆系统灵敏可靠,施闸后闸把在水平位置以上30°~ 40°范围即闸紧。
(六)拉杆螺栓、叉头、闸把、销轴、轴开口销齐全无变形。
(七)绞车钢丝绳的绳头有护绳皮,绳头打设一正一反不少于3 道,绳卡间距200mm,护绳绳头绳卡不少于3 道,一正一反,绳卡间距200mm。
(八)绞车停止工作时,收绳后绳头要上钩。
(九)绞车信号按钮牌安装合理,信号装置要声光兼
备,清晰可靠;绞车操作空间不小于700mm,周围无障碍物。
(十)绞车安装地点实现三不三无(不漏水、不漏矸、不片帮,无存水、无淤泥、无杂物)。
(十一)制度牌版齐全,规范统一,标识准确、清晰。
第四十二条绞车运输材料(设备)管理办法
(一)绞车运转过程中,司机应注意力集中,时刻注意观察倾听设备运转情况及信号。
手不离把,如收到不明信号和特殊情况,立即停车查明原因。
(二)在使用绞车运输材料(设备)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严禁开车运输:
1. 绞车在不完好的情况下,严禁“带病”作业;
2. 钢丝绳有死弯,断丝、磨损超限,锈蚀严重,爬绳、咬绳现象的;
3. 一坡三挡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信号不清楚;
4. “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超挂车以及封车不牢的;
5. 作业线路有杂物、闲人、作业人员的;
6. 矿车间的连接装置不牢靠、易脱销或使用异物代替专用销链的;
7. 轨道线路不完好,容易造成矿车掉道的。
(三)绞车司机必须在操作地点操作,绞车运行中,司机严禁随意乱走。
(四)当听到准确、清晰的开车信号后,回点确认,观察四周,确认无异常情况后,发出开车信号。
(五)斜巷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
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对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的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六)斜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在斜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2. 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3. 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 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5. 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门式挡车栏;
6. 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7. 各种挡车栏、阻车器必须经常处于关闭状态,行车时方可打开。
(七)斜巷提升应使用标准三环链和连接销子。
(八)各种安全设施应刷红白相间的防锈标志漆。
第四十三条绞车运输的其他要求
(一)必须指定绞车负责人、检修人。
(二)绞车附近30m内不得安装风机。
(三)绞车司机必须在护绳板后操作,严禁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
(四)下放车辆时,应与把钩工配合好,不准留有余绳,以免车过变坡点突然加速损伤钢丝绳。
(五)提升车辆时,车过上变坡点,司机应按信号指令及时停车,严禁过卷或停车不到位。
(六)正常情况下,车辆严禁在巷道的斜坡上停放;因事故或其他原因车辆在斜巷中停留时,司机应闸紧制动闸,注意信号,严禁离岗。
(七)处理车辆掉道时,禁止用绞车生拉硬拽。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进行施工监理。
第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等规程、标准的规定。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法令法规不相一致处,以国家及行业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