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公布外埠流向货物电子信息更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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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公布外埠流向货物电子信
息更改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公布日期】2009.04.30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公布外埠流向货物电子信息更改
程序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后20日内主动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为进一步规范外埠流向货物检验检疫秩序,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现将外埠流向货物电子信息更改程序公布如下:
一、北京地区外埠流向货物是指由外埠口岸通关、目的地为北京地区的入境法检商品。
二、外埠流向货物的实际电子信息与申报时不符,收货人应当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程序如下:
(一)提出更改申请
收货人应当提供书面的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编号、入境口岸、联系人等;
2.信息更改内容及更改原因;
3.货物所在地、货物是否被销售、使用。
(二)受理和审核
我局执法稽查大队负责更改申请的受理,进行登记,审核收货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与我局收到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第三联)》、电子信息是否相符。
(三)处理
我局执法稽查大队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口岸内地联合执法系统》将该批货物的电子信息退回原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说明。
对于已发生违法行为的进行立案查处。
三、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改单
收货人应当及时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通关单更改并及时进行检验检疫。
未报检或未经检验擅自销售使用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联系人及电话:林雪青蔡明 58619118 58619169
附件:外埠流向货物信息更改申请单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附件: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外埠流向货物信息更改申请单
*以下栏目由检验检疫机关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