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发放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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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器的管理办法(二篇)

自救器的管理办法(二篇)

自救器的管理办法为了更好的管理自救器,使自救器发挥应有作用,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1、自救器下井人员必须每人配备一台,根据牌号,对号发放,必须使用化学隔离式自救器。

2、自救器检验工必须每月对每台自救器按标准进行定期检验。

3、经常保持自救器干净完好,做到发放每台自救器无煤泥、封条完好、并保证自救器合格,方可发放。

4、对自救器井下使用情况应及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每月必须向通灭科出自救器使用报表。

5、对自救器损坏、丢失等情况应根据使用年限,按自救器实际价格比例进行赔偿。

6、通防科每旬对自救器检查一次,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电车间工程质量进行考核。

自救器奖惩办法(1)、自救器封条不得随意损坏,如发现封条损坏,罚责任人5元,自救器发放工5元。

自救器检验工做好封条的焊接工作,保证自救器的正常使用。

(2)、自救器检验工应经常检查自救器,如发现自救器药窗变色、药窗损坏没有及时下架,罚自救器检验工20元。

(3)、自救器检验工按时检验自救器,并认真做好各项记录,检验记录不全,每台罚5元。

(4)、自救器损坏、丢失,按使用年限根据现厂价比例赔偿罚款。

(5)、自救器每天井下出勤情况,必须报通风调度,每少报一次罚款10元。

(6)、自救器报表每月必须按实际情况报通防科,与实际不符罚机电车间100元。

(7)、自救器损坏情况编制成表,每月及时报通灭科,由通灭科执行罚款。

自救器的管理办法(二)自救器是一种独立的逃生工具,它能够在遇到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时提供人们的生命安全保障。

为了确保自救器的有效运行和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以____字为篇幅,详细介绍自救器的管理办法。

一、组织管理部分(一)设立自救器管理部门自救器管理部门是负责自救器的管理和维护的专门机构。

该部门应由专业人员组成,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

其主要职责包括自救器的选购、维护、更新换代、人员培训等。

(二)建立管理制度和规范为了确保自救器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规范。

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

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

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否则,不得入井。

二、机电科要建矿灯总台帐,矿灯房建分台帐,分台帐要与总台帐保持一致,正常情况下每月对一次台帐,遇有人员变更或矿灯和自救器更替,要随时核对台帐。

出现误差时,分析原因,及时纠正,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所有入井人员、实行一人一号制,不得转借、否则罚责任人50 元/次。

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借用备用灯,否则对灯房管理人员进行处罚,确实需要借用备用灯时,由主管正职签发借灯条。

四、矿灯与自救器的发放使用对号发放、不得借发。

出现不对号发放、对灯房发放人员进行处罚。

五、使用矿灯的人员在工作变动、离退或辞退时,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证明主管人签字后,送交灯房,灯房负责人及时安排注销该灯号,停止发放该矿灯。

新员工调入需要增加矿灯时,由主要负责人写出证明到机电负责人签字后,送交灯房,由灯房负责人及时办理,同时纳入正常管理。

所有矿灯和自救器必须当班交到灯房,否则,按丢失处理。

所有离矿、离岗员工在办理手续前,必须将矿灯和自救器交到灯房,并由灯房负责人出具证明,私自带走者按原价两倍从工资中扣除。

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六、发放工必须掌握清矿灯的使用情况,每次交接班时要清点矿灯和自救器在架数量,必须与本架在册数相吻合,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七、如果发现矿灯和自救器数量不对或有损坏现象时,当班必须落实清,查清原因,否则对当班人员进行处罚。

上一页第2页篇2:矿灯管理制度矿灯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矿灯管理,提高矿灯使用率,确保井下职工安全生产,特制定矿灯管理制度,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灯管理规定1、所有下井人员换好衣服后,到灯房领灯窗口凭灯牌领取矿灯。

2、无灯人员持矿调度或机电科证明到窗口领取矿灯。

3、矿灯上架充电时应保持矿灯清洁并注意指针的状况,表针起稳正常后方可离开,如表针指示不正常(如表针不动或打表),应及时交给值班员处理。

自救器管理制度

自救器管理制度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第一节自救器使用一、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才能入井。

二、使用人员必须经过预先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配备。

三、使用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原理、结构及作用。

四、使用人员领取自救器后,要及时检查自救器的配件否齐全,是否被打开、若配件不齐全或被打开过,则不能入井使用。

五、严禁平时随意打开自救器,佩戴者只能在井下发生火灾或爆炸等需用时才能打开使用。

六、发生灾害后佩戴自救器时必须沉着、准确、敏捷、按正规操作顺序配戴。

七、在佩戴好自救器后撤离灾区时,不要讲话、必要时可用手势联系。

不能猛跑,要匀速行走。

保持呼吸均匀,在未到达安全地带以前要防止碰掉鼻夹,万一掉了要控制呼吸,并迅速再夹上鼻夹。

八、在佩戴自救器吸气过程中,佩戴者有干、热的不合适感,这是自救器有效工作的正常现象,必须一直佩戴到安全地带才可取下自救器,切不可因干、热感觉而取下,如果取下,只要呼吸一次,就有可能危及生命。

九、使用者在携带好自救器行走或乘车过程中,必须正确携带在身上,在作业时也必须正确携带在身上,不能因怕麻烦而放在一边不携带。

十、自救器应避免摔碰、冲击、严禁当坐垫用。

十一、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不得将自救器悬挂在使用地点。

十二、自救器打开使用一次后,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进行充氧,否则不得再次使用。

十三、自救器的使用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使用单位人员使用。

第二节自救器管理一、自救器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管理、发放、保管、维修。

二、对新投入使用的自救器必须逐台进行验收检查。

三、使用人员到安全管理部领取自救器,进行编号,记录。

四、领用下井的自救器由各使用人员自行管理,领用人员要全面负责检查自救器的使用和管理。

五、新来或调出的下井人员,必须凭所在单位证明进行注册或销号,领取或注销自救器编号。

六、自救器应放在通风、干燥的室内、并置于架上保管,温度应在5度至35度范围内。

室内不能有热源。

不要与腐蚀性物质放在一起。

七、对损坏自救器但可维修者,每台罚款100元,不能维修者,每台罚款200元,对丢失自救器者,每台罚款200元。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自救器管理规定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自救器管理规定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煤矿自救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专业公司,各能化公司,各矿处,集团公司各部室、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矿工自救体系,加强煤矿自救器管理,提高矿工在矿井事故中的安全避灾能力,根据《煤矿用化学氧自救器》(GB24502-2009)、《隔绝式压缩氧气自救器》(AQ1054-2008)等有关规定要求,集团公司制定了《煤矿自救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兖矿集团发[2011]47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煤矿自救器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完善矿工自救体系,规范煤矿自救器的管理,保证矿工在矿井事故中的安全避灾,制定本规定。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自救器管理第一责任者,负责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自救器管理,明确自救器的购置、配备、培训、使用、维修、检验及监督检查等部门职责。

(三)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及有关单位。

二、自救器的选用与配备(一)自救器的选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入井人员应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隔绝式自救器。

(三)紧急避险设施内部应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45分钟的隔绝式自救器。

(四)自救器的配备数量应按下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并考虑井下存放数量,保持5%~10%的备用量。

三、自救器的购置与验收(一)自救器生产厂家应具备相关资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等证件齐全、有效。

(二)实行批次抽检制度。

物资供应部门和各矿有关管理部门要对每批次新进自救器验收、抽检,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总数的1%,并随机抽取1~2台自救器进行人员佩戴试验;凡抽检发现自救器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该批次必须全部退回生产厂家。

(三)自救器验收日期与到矿日期最长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到矿日期与制造日期最长相差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自救器培训教具由生产厂家负责提供。

四、自救器的使用与维护(一)自救器集中管理,专人专用。

(二)自救器在井下必须随身携带。

(三)矿井建立自救器发放室,发放室不得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其温度应在0~40℃范围内,并配备气密检查仪。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编号:SY-AQ-04708(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Management system for use of self rescuers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所有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由井口把钩工负责检查。

2、自救器的存放、保养、维修与发放由五监区负责,凭牌领取。

3、五监区存放50台公用自救器,供外来人员及矿其他人员使用。

自救器发放后由个人保管,定期检验。

4、自救器的有效使用期限为:携带三年,存放五年,有效期满,由五监区统一收回换药。

5、自救器只供遇到灾害逃生使用,不能用勘探或其它工作。

过滤式自救器禁止在缺氧环境中使用。

6、爱护和正常使用自救器,避免摔落和碰撞,严禁打开封条或当坐垫。

故意损坏和丢失,照价赔偿。

7、自救器要远离热源,严禁与腐蚀物混放,库房须通风干燥。

灯房人员要做好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做好台帐和记录,发现损坏或丢失,及时报告五监区,由五监区下达赔款通知单。

8、自救器由五监区组织三监区定期进行气密性和增重检查。

9、下井人员因岗位变动,要主动退还自救器,新增下井人员,由所在单位向五监区申请配发自救器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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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自救器使用台帐

20138自救器使用台帐

2013年8月综掘一工区自救器使用明细表
序号 编号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 10 10 11 11 12 12 13 13 14 14 15 15 16 16 17 17 18 18 19 19 20 20 21 21 22 22 23 23 24 24 25 25 26 26 27 27 28 28 29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 2-027 2-028 2-029 2-030 2-031 2-032 2-033 2-034 2-035 2-036 2-073 2-074 2-075 2-076 2-077 2-078 2-079 2-080 2-081 2-082 2-083 2-084 2-085 2-086 2-087 2-088 2-089 2-090 2-091 2-092
编号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1-009 1-010 1-011 1-012 1-013 1-014 1-015 1-016 1-017 1-018 1-019 1-020 1-021 1-022 1-023 1-024 1-025 1-026 1-027 1-028 1-029 1-030 1-031 1-032 1-033 1-034 1-035 1-036 1-073 1-074 1-075 1-076 1-077 1-078 1-079 1-080 1-081 1-082 1-083 1-084 1-085 1-086 1-087 1-088 1-089 1-090 1-091 1-092 1-093 1-094 1-095 1-096 1-097 1-098 1-099 1-100

灯牌自救器编号

灯牌自救器编号

河南永安煤业灯牌自救器发放表
河南永安煤业灯牌自救器发放表
河南永安煤业灯牌自救器发放表
河南永安煤业灯牌自救器发放表
河南永安煤业灯牌自救器发放表
序号单位姓名灯牌号自救器号序号单位姓名灯牌号自救器号序号单位姓名灯牌号自救器号开拓队雷作江D-001451开拓队谢红心D-022472掘进队宋高领D-043493开拓队何廷兰D-002452开拓队卫运川D-023473
开拓队孙文田D-003453开拓队赵松坡D-024474
开拓队李玉召D-004454开拓队陈强D-025475
开拓队何祥桃D-005455开拓队李路安D-026476
开拓队郭英峯D-006456开拓队王娟伟D-027477
开拓队兰颜元D-007457开拓队卢胜养D-028478
开拓队孙海涛D-008458开拓队卫景川D-029479
开拓队兰加松D-009459开拓队李民D-030480
开拓队董直勤D-010460开拓队陈贵亮D-031481
开拓队楚恒杰D-011461
开拓队付景川D-012462
开拓队钟由河D-013463
开拓队冯中杰D-014464
开拓队李小宝D-015465
开拓队卫孟喜D-016466
开拓队楚孟武D-017467
开拓队赵金周D-018468
开拓队王书杰D-019469掘进队宋更伟D-040490
开拓队宋红娃D-020470
开拓队张娃D-021471掘进队宋西领D-042492。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5、自救器使用一次后,无论其时间多长,都应报废,不得再用。
三、自救器的管理
1、自救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专人检查和维护。
2、自救器的管理人员负责收发和定期进行外观、气密性、称重检பைடு நூலகம்。
3、领取人员应对自救器的完整性负责,入井时领取,上井后交回,不得存放在其他地点或转借他人。
4、使用过或报废的自救器应及时注销,并另行补充完好的自救器。
5、对无故开启或损坏自救器的人员,应追究责任,严加处理。
6、公司安全部门随时对管理、使用自救器的情况加以监督,对管理使用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责任。
3、凡流动工作性质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固定地点工作的人员可以把自救器妥善挂在安全的地点,但最远不得超过10米,采掘工作面放炮时,使用者要随身携带自救器。
4、如一旦发生重大火灾、瓦斯、煤尘爆炸和瓦斯突出事故时,灾区及受威胁地点的人员要立即佩带自救器,佩带自救器时必须沉着、敏捷,遵守使用要求,在未到达安全地带前不得取下自救器。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一、自救器的配备
1、凡入井人员均需配备自救器。
2、全矿配备自救器的数量为下井人员总数量加上15%的储备量。
3、自救器的配备采取集中配备方式
二、自救器的使用
1、每一下井人员必须学会使用自救器,对自救器要加以爱护,不得任意敲打和挤压。
2、领取自救器后平时不得随意打开,只有在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和瓦斯突出等重大事故,职工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使用自救器。

自救器管理制度

自救器管理制度

自救器管理制度1、新购的自救器,必须在一个月内,由自救器室与供应科共同验收,对外观、气密性和称重逐台进行验收,发现不符合标准时,及时向厂家联系更换。

2、个人携带入井的自救器,每天由发放人员进行一次检查。

如出现封条破坏,对气密性有怀疑时,应随时进行气密性检查,并及时维修完好,清洁卫生,对号上架。

3、固定入井使用的自救器,每旬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并随时进行维修,查出不合格的自救器,必须全部进行更换,并追查责任。

4、固定入井使用和库存的自救器每季度末必须逐台进行一次外观、气密性、称重和有效期等全面检查。

固定入井使用和库存的自救器,月末检查和季度检查,可合并进行。

自救器完好率达到100%。

5、自救器气密性和称重检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规定进行。

对气密性、称重不合标准超过有效期的自救器,及时注销报废。

凡已报废的自救器必须登记,集中保管。

6、自救器必须建立台帐,逐台记录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有效期限、可供使用时间、使用人姓名、所在单位和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

每月根据检验结果,填报自救器在册、库存、使用、注销等统计数据。

并上报月报表。

7、生产科每月抽查自救器房不少于3次。

对不符合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8、凡下井人员,必须穿好工作衣,持本人自救器牌领取。

否则,拒绝发放。

9、职工升井后必须及时交回自救器,不许个人存放。

交回时间:零点班,中午12时前:八点班,20时前;四点班,凌晨4时前。

延时交回者,必须持本区队和调度室签字的证明,否则罚款。

10、领用人员对自救器的完好情况,必须当面看清。

主要是检查是否过期,外壳有无压痕变形,如有问题当面澄清,过后责任自负。

11、对损坏或丢失自救器者,按原值赔偿,对丢失自救器牌者,必须进行处罚。

12、下列情况的自救器应予以报废:①从出厂日期起,有效使用期满3年的。

②增重差超过10g的。

③启开使用1次的。

13、报废的自救器,统一由通维区管理不得丢失。

14、领用人员必须爱护自救器,只有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或火灾事故后或受到有毒有害气体威胁时,才允许打开使用。

携带自救器管理规定

携带自救器管理规定

生产公司关于井下作业人员携带自救器管理规定生产规定字第(2010)3号为了严格井下人员携带自救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有序,经7月25日调度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一、充灯房工作人员认真给下井职工发放自救器,如没有给职工发放自救器,每发现一个井下人员没有携带自救器,罚灯房工作人员50元。

如灯房工作人员发放了自救器,井下职工没有携带,对灯房工作人员不作处罚。

二、井下发现职工没有携带自救器,检身人员检身时没有发现,处罚检身人员50元(当班每人处罚50元)。

三、井下发现职工没有携带自救器,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处罚带班队长100元,本班群监员50元。

四、井下发现带班队长没有携带自救器,罚款200元。

五、因工作特殊,掘进队工作面职工自救器在掘进机二运地点,设置自救器存放架。

综采队工作面职工自救器在二个端头地点设置自救器存放架。

生产公司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生产公司关于安监员、瓦检员交接班管理规定生产规定字第(2010)4号为了加强井下现场管理,确保井下安监员、瓦检员在岗,真正使安监员、瓦检员在工作面起到盯哨把关作用,经7月28日调度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安监员、瓦检员交接班管理规定如下:一、安监员、瓦检员在工作面按时交接班,并且在工作面指定号码,在同一电话机向调度室汇报,先接班人汇报接班,后交班人汇报交班。

安监部、通风部、安通科各自制定交接班时间, 7:00、二班14 :00、三班20 :00。

二、严格交接班管理,必须在工作面交接班,如发现在车场、坑底、配电盘交接班,每人罚款50元。

三、发现安监员、瓦检员没有按时交接班,发现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加倍处理,第三次除罚款外并作停工处理。

四、安监部、通风部、安通科各值班领导要严格所属安监员、瓦检员管理,认真监督、检查在岗情况,如因工作失误,不负责任,没有查清在岗情况,发现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

五、连续三次发现安监员、瓦检员没有按时交接班,处罚安监部长、安通科长、通风部长各100元,分管经理50元。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总则1、自救器管理室属安全系统管辖。

每200台自救器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室面积每台自救器达到0.06㎡。

2、自救器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发出的自救器必须完好。

3、安监部门要指定人员经常对自救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自救器由矿集中管理,专人使用,凭上岗证发放,做到人、自救器、证三对应。

7、建立自救器管理台帐,逐台记录自救器出厂日期、编号、类型、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者姓名、使用者姓名、发放号、有效终止期、开启原因和使用效果。

8、管理室每季度末必须将自救器库存、保管、发放、报废等情况向矿长、安全副矿长以书面形式报告。

9、库房中保管的自救器必须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它热源直接辐射的地方,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置一库房内。

放置自救器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不得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气。

10、自救器必须按规定检查和维修。

2自救器佩带使用1、自救器入井前凭证领取,同时应认真检查外观是否完好、有无损伤,如有损伤(坏)应让管理室修复或更换。

升井后立即交回管理室,专职管理人员对交回的自救器要认真检查有无损伤,并擦试干净,放回原处。

2、自救器应随身佩带,但当时确实影响作业时,可以把隔离式自救器挂在10米以内随时能取到的安全地点。

放炮时,必须随身携带。

3、佩带中自救器要防止碰撞、挤压,严禁敲打、当坐垫,不准损坏铭牌。

4、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方可使用自救器,平时不准搬动自救器开启扳手和任意打开自救器:当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时;当发生火灾事故时;当发生沼气喷出事故时;在灾区进行近距离短时间互救和救护队员呼吸器发生故障时。

5、戴自救器时必须沉着、敏捷,严格按产品要求操作,未到达安全地点严禁取下鼻夹。

6、非井下工作人员下井时佩带自救器也必须经过使用自救器示范和训练,做到会使用。

由通风科负责进行示范和训练。

3自救器的管理1、入井前接受安监人员的检查,凡入井不佩带自救器者一律严禁入井立即罚款50元;安监人员每漏检一人未带自救器入井,对安监人员罚款20元。

煤矿自救器管理制度

煤矿自救器管理制度

煤矿自救器管理制度
一、自救器由矿灯房超市式管理,建立台帐,通风科、安全科进行监督检查。

二、后勤库房负责统一定货,必须按照要求,选用定点厂家的产品,严禁乱采乱购。

三、有效使用期:从制造日期起,携带:单班/日三年,双班/日一年半,三班/日一年,存放:五年。

自救器的使用年限:库存五年,从出厂日期算起,从制造日期起,携带:单班/日三年,双班/日一年半,三班/日一年。

四、自救器的配备,应满足下井人员每人一台的需要,并保证5-10%的备用量。

五、自救器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六、自救器发放人员发放前要进行外观检查,凡是启封的或压力不足的严禁发放,使用人员在领用时也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七、通风队每个季度必须对所有的自救器进行一次外观质量检查和气密性检查,并做好记录。

八、没有携带自救器的人员,一律不准下井,井口检身工负责检查,对于在井下不随身携带,乱扔乱放,故意损坏,随意开启者,要按规定进行处罚(故意损坏,随意开启者按违章处理;非故意损坏,主动汇报者每台罚款100元,管理人员发现并汇报者每台罚款200元)。

九、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等
基本知识,并达到实际操作时30秒内佩戴完毕的熟练程度。

自救器的使用管理通报

自救器的使用管理通报

自救器的使用管理通报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及矿业公司相关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

对自救器使用及管理按如下要求进行:一、所有人员必须能够正确使用我矿所配备的AZY-45型压缩氧自救器,方可携带自救器入井。

未携带自救器的人员严禁入井。

二、自救器由矿灯房根据矿灯号统一编号,凡下井职工到矿灯房领取与各自矿灯号相匹配的自救器保管钥匙后,由自己进行保管。

三、在非灾变情况下,严禁随意打开使用自救器。

如发现携带的自救器氧气压力不足(低于18Mpa),必须及时通知矿灯房值班人员或直接通知通维队值班队干处理。

四、通维队每月必须对所有自救器进行一次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自救器,必须及时进行维护。

每台自救器必须能正常使用,并且药品有效、氧气压力能够达到要求,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各职工必须保护好自救器,凡是损坏由持有人照价赔偿。

由通维队向通风科汇报,通风科开赔偿通知送劳资科后,通维队从新发放完好的自救器。

所赔偿金额在发现损坏当月工资中扣除。

六、根据我矿现场实际作业条件,职工携带自救器入井后,采煤工作面职工可将自救器集中存放在上下出口10米范围内;掘进工作面职工可将自救器集中存放在作业地点5米范围内,放炮作业时,随身携带;机电硐室、零星作业人员可存放在作业地点5米范围内;管理人员和其他流动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七、自救器集中存放时,必须是通风良好,远离高温、滴水的地点上架或吊挂存放。

严禁随意丢在地上。

八、每班下班后,作业人员必须将自己的自救器煤矸、灰尘等清理干净后带出地面,存放在矿灯房对应编号的灯架上,并上锁。

如未上锁造成丢失的,持有人自己负责。

九、如矿灯号有变动及时更正,离矿人员交还矿灯保管钥匙的同时必须交还自救器保管钥匙。

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

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

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
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否则,不得入井。

二、机电科要建矿灯总台帐,矿灯房建分台帐,分台帐要与总台帐保持一致,正常情况下每月对一次台帐,遇有人员变更或矿灯和自救器更替,要随时核对台帐。

出现误差时,分析原因,及时纠正,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所有入井人员、实行一人一号制,不得转借、否则罚责任人
50 元/次。

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借用备用灯,否则对灯房管理人员进行处罚,确实需要借用备用灯时,由主管正职签发借灯条。

四、矿灯与自救器的发放使用对号发放、不得借发。

出现不对号发放、对灯房发放人员进行处罚。

五、使用矿灯的人员在工作变动、离退或辞退时,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证明主管人签字后,送交灯房,灯房负责人及时安排注销该灯号,停止发放该矿灯。

新员工调入需要增加矿灯时,由主要负责人写出证明到机电负责人签字后,送交灯房,由灯房负责人及时办理,同时纳入正常管理。

所有矿灯和自救器必须当班交到灯房,否则,按丢失处理。

所有离矿、离岗员工在办理手续前,必须将矿灯和自救器交到灯房,并由灯房负责人出具证明,私自带走者按原价两倍从工资中扣除。

六、发放工必须掌握清矿灯的使用情况,每次交接班时要清点矿灯和自救器在架数量,必须与本架在册数相吻合,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七、如果发现矿灯和自救器数量不对或有损坏现象时,当班必须落实清,查清原因,否则对当班人员进行处罚。

煤矿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及处罚条例

煤矿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及处罚条例

内蒙古利民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及处罚条例一、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煤矿实际情况,对自救器使用及管理作如下规定:1、新工人下井前,必须安排不少于8小时的自救器使用培训和训练,并达到熟练程度后方可上岗.通风队配合安健环部负责对于下井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日常培训与使用训练;外来人员下井,由陪同单位负责对其进行自救器使用的演示培训,达到会使用签字后方可持安检科证明、本人签字、记号后发放.2、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配带合格的自救器,入井人员未配带合格自救器者,按“三违”处理,并责令立即升井。

3、机电队对自救器进行统一编号发放,集中存放管理。

入井人员一人一台自救器,专人专用,入井人员必须使用属于自己固定编号的自救器。

因自救器损坏或其他原因报废不能使用时必须使用由机电队自救器管理人员临时指定的完好自救器,之后机电队给予重配固定使用的自救器,但要将原因上报生产技术部。

使用人员不得私自使用未经同意使用的的其他自救器,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存放、佩发自救器,未经管理单位同意携带非本人自救器的人员视为本人自救器丢失。

自救器台台上架管理,做到橱号、自救器号、台帐一致.4、机电队负责自救器的发放、回收和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自救器由机电队派专人管理,不得出现损坏和丢失,收发员对不合格的自救器禁止发放。

5、机电队必须建立自救器日常管理台帐及检查记录台帐,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发放情况、完好和损坏情况等等,对于损坏、报废的自救器及时做好记录。

报废的自救器要集中存放报生产技术部经同意后进行处理,并标明报废原因从台帐上注销。

自救器发放室内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自救器摆放及自救架确保整齐、清洁。

6、入井人员在领取自救器时,应首先检查自救器是否完好,如有特殊情况,应立即通知自救器专管人员予以更换.领取后的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乱丢乱放,严禁碰撞和当坐垫,要爱护自救器,保证自救器表面清洁,除遇险情需要使用外严禁私自打开自救器,确保完好无损,对无故造成自救器外观变形、损坏标签和检验标志、损坏橡胶护套、气密性不好、封条开启等按原价罚款。

煤矿自救器管理规定

煤矿自救器管理规定

告成煤矿自救器管理规定讨论稿为进一步加强自救器管理工作,使自救器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1、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救护队负责定期对下井职工进行自救器使用培训.2、机电队负责存放、管理长期不使用的自救器,存放地点杜绝光、热、易燃、易爆和有害有腐蚀性的气体.3、自救器由机电队充灯房集中发放,职工上班前凭灯牌领取,下班后及时交回自救器,换取灯牌.4、机电队发放自救器前必须检查自救器的完好性,发现有着力环损坏、压力不足、着力环开启的严禁发放,否则对发放人员罚款5元/次.5、职工下井领取自救器时,要当面检查自救器着力环是否损坏,压力表表蒙是否损坏,压力表显示压力值是否低于18Kpa,底部螺丝是否紧固,有此现象属不完好,不得领取.否则罚款10元.6、机电队发放自救器时必须将自救器头带组调节至最短处然后打成圆环套在自救器上,发现自救器上煤尘没有处理干净或头带组没有套在自救器上对发放人员罚款2元/台.7、职工升井交回自救器时,头带组必须调节至最短成松开状态便于收发人员检查头带组是否完好,否则不予归还灯牌,若自救器头带组丢失每根罚款10元,头带组损坏视情况而定.8、自救器出现底部螺丝丢失罚款2元/个、着力环丢失的罚款5元/个,上盖合不住,罚款10元/台,压力表表蒙损坏罚款5元/个.9、自救器出现损坏和配件丢失的,机电队发放人员不予归还灯牌,并通知通风管理部;由通风管理部按规定开具处罚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救护队维修、一份交机电队充灯房、一份通风管理部保存,机电队见处罚单后方可归还其灯牌,损坏自救器机电队负责维修并建立检查维修台帐.10、机电队要建立自救器检查维护台帐,班班检查,每缺少一次检查台帐对队罚款100元;队长或副队长每周至少对维护台帐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必须做到有记录可查.每缺少一次检查记录对队长罚款30元.11、机电队检查发现压力表低于18Mpa或有打开迹象时,发放人员不予归还灯牌,及时通知救护队处理,并做好记录,查出不通知、不处理推诿扯皮现象,分别对两队处以300元、队长30元的罚款.12、井下避难硐室建成后应及时配置自救器,由相关区队写出书面申请,防突管理部部长、机电队队长和使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机电队充灯房见申请方可发放自救器,发现不按规定配置的对队罚款300元,对队长罚款30元,每推迟一天对队加罚100元,对队长加罚10元.13、救护队负责定期半年更换一次二氧化碳吸收剂,严禁任何一台自救器出现药品失效、压力低于18Mpa使用,发现一次对救护队罚款300元,队长罚款30元.14、救护队负责自救器药品、充氧气瓶的备用量,机电队负责自救器的其他各种配件的备用量,保证日常的维修,因自救器配件不足不能及时维修的每次对队罚款300元,对队长罚款30元,因此影响生产的按事故进行处理.15、自救器需打开进行维修时,由机电队负责维修,救护队负责重装和检验.16、各分管区队每天要对井下避难硐室内的自救器进行常规检查,严禁出现丢失、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现象,救护队根据规定对其升井进行气密性或药品有效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7、井下工作时要随身携带自救器,严禁私自拆卸自救器和乱扔乱放,查出私自拆卸自救器和不随身携带者每次罚款300元和30元按违章处理.18、不准垫坐和挤压自救器,否则罚款30元/次.19、携带自救器下井时,要爱护自救器严禁恶意摔打和磕碰自救器,严禁随意拆卸自救器,若属无故丢失、损坏,随意打开拆卸自救器造成报废的罚款500元/台.20、自救器使用人员因灯牌丢失造成自救器被冒领或因发放人员失误造成自救器丢失的,罚款500元/台.21、各部室、区队辞退人员,没有及时收回灯牌,造成自救器冒领的,对相关部室、区队罚款500元/台,对部长、队长罚款100元.22、自救器其它部件损坏严格按其价值进行处罚.23、此制度由安全部、通风管理部、防突管理部监督执行.201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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