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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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
见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3.09.02
•【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
正文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文件
关于《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
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修订《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之一。
年初以来,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了《条例》修订的调研论证、文本起草、征求意见、组
织修改等,多次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水利局就《条例》修订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磋商,先后参与不同层面座谈会,并组织召开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座谈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7月29日,委员会召开第六次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条例》自1997年3月1日施行,并经2004年修改以来,对加强和规范我市三江河道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三江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条例》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生态建设有新要求。
三江河道管理的功能,不再仅仅局限在行洪排涝、水利设施维护,还要体现生态环境、人文景观、历史文化遗迹保护等内容。
二是管理机制有新任务。
原《条例》对各级管理职责不够明晰,常态化的清淤和长效保洁机制有待建立。
三是上位法有新规定。
对照2012年1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原《条例》有一些条款有必要作出相应调整和补充。
基于以上原因,市人大常委会从本地实际出发,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修订自今年4月份启动调研以来,委员会通过多层面征求意见,经梳理归类后反馈给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水利局,大多数已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被采纳。
《条例(修订草案)》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总结了宁波在条例实施中的经验和做法,对三江河道的管理、规划、建设、保护及法律责任方面,做出了具有一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进一步理顺了河道管理体制,重新确定了河道的管理范围,增加了河道生态保护内容,严格了法律责任。
并认真把握了以与上位法不相抵触法的原则,对职能界限不清、管理权限不明的有争议问题,多次进行协商。
总之,《条例(修订草案)》比较符合宁波三江河道管理的实际,也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的规定,总体上是可行的,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同时,委员会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应当更加突出时代性的特点和地方性的特色,在内容上要进一步拓展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内涵,更多地加入生态、文化等时代性和地方性的元素。
具体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法规功能定位的问题
根据新形势的要求,条例的定位是通过保护,达到“三个管住”的目的:河道要深,管住淤积;河流要清,管住污染;河岸要美,管住岸上。
这“三个管住”,体现生产、生活和生态相统一的保护原则。
具体建议:在第一条中,立法的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在第二条中,适用范围本条例未规定的,要增加《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同样,在第二十七条中,也建议增加这一法规的执法依据。
在第八条第三款中,要规定三江河道干流堤线规划亦应当与文广事业规划、运河保护规划相衔接。
在第十二条中,对历史人文景观的保护单独作为一款列出,如突出加强对古渡口、古闸门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
第二十条增加一款,对三江河道已有的排污口进行清理,严格管理,控制总量,保护水资源质量。
第三十四条中,除了明确规定10M的护堤地,还应划定200M左右的生态保护圈的红线,使三江的六岸保护圈更好地体现休闲景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等综合功能。
并在城乡规划设计中加以明确,保证河道两侧的构筑物与城市形象相匹配。
二、关于河道管理职责的问题
三江河道管理,既涉及到市、县、乡三级政府,又涉及多个部门。
根据法规的新的功能定位,政府对相关的管理职责,要作相应的调整。
主要建议:在第三条中,“三江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考虑到这样的表述,难以区分市和县、乡三级政府不同的管理职责,建议修改为:“三江河道实行
统一监督管理与按区域分级负责的原则”。
并增加一款:“沿江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的三江河道管理、水环境质量,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在第四条中,赋予三江河道管理机构独立的管理权限,便于地方、部门工作的协调,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并将三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做好“管理工作”改为“管理和保护工作”。
在第五条中,“共同做好三江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改为“共同做好三江河道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并增加农业部门,主要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
在第六条中:沿江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劝阻工作,增加“非法占用护堤地和生态用地”内容。
在第七条中,安排经费的主体改为市政府,并扩大“水质保护”的范围。
“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三江河道整治、堤防的修建、维护和水质保护”。
在第八条第三款中,建议将省有关部门审核改为征求意见,以更准确地表述省部门与市人民政府的关系。
三、关于执法监督机制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督促《条例》实施到位,人大要加大监督的力度,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建议市和县两级人大对三江六岸向河道排污的问题要特别关注,作为每年生态市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并要求政府在排污口管理上做到三个严格:(1)在中心地段要严格禁止;(2)在边远地段要严格审批(排污总量控制);(3)对现有排污口要严格管理。
对条例的修改,借鉴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在总则中增加两条:一是在人大监督方面,可以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三江河道管理和水质保护的情况(包括书面的和口头的),市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可以安排专项工作询问,接受人大监督。
二是在社会公众监督方面,可以规定:加强对三江河道保护的宣传,鼓励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以定期向全社会公布三江河道保护的主要数据,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