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Ch05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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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5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分类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知识点: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要约
1.定义: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条件:
3.要约邀请VS要约: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
――是否满足两条件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一定是要约邀请。
★
①拍卖流程:拍卖公告(要约邀请)→应买(要约)→落槌(承诺)
②招标流程: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
(2)悬赏广告一定是要约。
(3)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示例】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暗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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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
4.要约的生效
(1)时点:“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到达≠看到≠知道
【注意1】到达的解读:到达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可。
【注意2】到达≠知道: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2)数据电文的到达界定:
5.要约的撤回、撤销:
(1)认定:
(2)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①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②明示不可撤销的;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产生新(反)要约
【补充】实质性变更: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二、承诺
1.条件:①由受要约人作出;②向要约人作出;③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2.期限:
3.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4.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一般此时合同成立
5.承诺的撤回: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6.承诺内容:
知识点:合同订立中的其他问题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2.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2.格式条款解释:★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按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缔约过失责任
1.定义: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
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如合营、合作企业的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登记影响所有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效力待定合同
1.行为能力欠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代理能力欠缺:★
3.处分能力欠缺:
【无效VS可撤销VS效力待定】
知识点: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1.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1)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仍不能确定的: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总结】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二、抗辩权的行使
知识点:合同的保全
一、代位权
1.定义: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行使条件:
债权合法+债权到期+债权有金钱给付内容+债务人怠于行使危及债权人债权(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
【注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①基于家庭身份关系: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②劳动报酬;
③基于社会身份关系: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④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3.效力
【口诀】因为怠,诉次债,合法到期自身外。
二、撤销权
1.可撤销的行为★
2.行使
【各种撤销权的对比】
【口诀】弃债权、无偿转,明显知道仍要转,三十高、七十低,一年知道五年管。
【代位权VS撤销权】
知识点: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一、担保方式
1.形式:
2.反担保: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注意】反担保方式不包括留置和定金。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不属于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有效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越权代表,担保合同有效
2.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
知识点:保证的含义及方式
一、保证人和保证合同
1.保证: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
【注意】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3.保证合同:要式合同★
(1)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3)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
二、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补充】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下落不明or移居境外+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共同保证:
3.共同担保:――人保、物保并存
【共同保证VS共同担保】共同保证是“人保和人保”并存;共同担保是“人保和物保”并存。
【总结】并存问题
知识点:保证责任
一、责任界定
1.保证责任的范围
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注意】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1)主体变更:★
(2)内容变更:
3.债务人破产中保证的处理:
(1
)对象: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不适用先诉抗辩权
(2)期间: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3)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其他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第三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债务人出资不实或抽逃注资——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二、保证期间 1.一般情况:
2.最高额保证: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的有最高债权额限度的保证。
【总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处理
三、保证的诉讼时效
1.起算点: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3.抗辩权: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知识点:抵押财产和设定
一、抵押权的概念
1.定义: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该条款无效,抵押合同有效
二、抵押财产范围
1.可以抵押:――不动产和动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2.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除外;
【注意】例外的情况:
①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③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
A.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
B.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的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
但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注意】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总结】先抵押可查封,先查封不可抵
3.房地一体原则:
(1)城市:――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注意】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乡村:――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①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三、抵押权的设定
1.要求:★
2.不一致: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3.程序: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只要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知识点:抵押权的效力和实现
一、抵押权的效力
1.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孳息收取权:
(1)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3)孳息的清偿顺序: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示例】甲将房子抵押给乙取得借款,甲又将房子出租给丙。
租金应交给谁?
分析:正常情况,租金(孳息)交给甲;但如果甲无法偿还借款,房子被扣押了,从扣押日起,乙有权收取租金。
但是必须是在通知了丙的情况下,换句话说,如果未通知丙,丙向甲交付租金也是可以的。
3.抵押与租赁: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已登记的”抵押权。
★
■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4.抵押物的转让
【注意】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5.抵押权的从属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2)抵押物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抵押权人可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3)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口诀】债权转,抵押转;各债权人按份额行使。
(4)主债务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口诀】债务转,看谁抵;自己抵,担责任;第三人,看同意。
6.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的处理
(1)保全措施:
①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②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③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物上代位性: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
二、抵押权的实现
1.偿还顺序: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2.重复抵押:
(1)顺序确定:★
(2)顺序变更:
①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分析】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没有参与变更的,所得到的清偿数不变。
【示例】若抵押财产为600,甲乙丙均作了登记,顺序为甲乙丙。
②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示例】债务人A从债权人B处借款100万,以价值30万元的设备设定抵押,同时C也为A的借款提供担保。
若B放弃了A的担保,这时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当债务人提供物保时,行使权利的顺序应先债务人,再担保人。
而一旦放弃了债务人的担保,就势必影响担保人的利益,故应当免除本该由A承担的30万,只由C承担70万。
(3)顺序实现:
【思路】必须优先保障顺序在先的抵押权。
三、特殊的抵押形式
1.最高额抵押
(1)定义: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双限:时间限、金额限
【分析】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孰低)
(2)条件:
①抵押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
②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定,但设有最高限制额;
③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特定的;
④债权人仅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度内的优先受偿权;
⑤最高抵押只需登记即可设置。
(3)性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链接】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债权的确定:
①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④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2.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知识点:质押
一、质权的概念及种类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VS 质押】
二、动产质押
1.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生效:
(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①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
若质权人丧失质物占有后不能主张返还,或者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则质权消灭。
②间接占有时的质押: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3.流质条款无效: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4.财产确定: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对质物的责任
(1)孳息收取权: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保管义务:
三、权利质押★
【注意】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转让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知识点: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1.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总结】标的物
2.条件:★
(1)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如承揽、运输、保管、仓储、行纪合同中产生。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担保的范围:
【链接1】质押的责任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链接2】保证、抵押权的责任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2.程序: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总结】给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2个月以上)→折价变卖优先受偿
3.顺位: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总结】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知识点:定金
一、定金
1.性质: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2.处理: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4.适用:★
5.数额
(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思考题】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主合同标的是100万元,甲向乙支付的定金为20万元,若乙违约,未履行部分为60%。
答:乙支付:20+20*60%=32万元
或乙支付:20*60%*2+20*40%=32万元
知识点: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概念: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2.界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效力: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
(1)条件:
(2)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演出合同);
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效力:
①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示例】甲与乙的债权债务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债权人乙在2013年1月5日将债权转让给丙,丙对甲提出诉讼要求还款,甲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
②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合同义务转移
(1)条件: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效力: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知识点:合同的终止
一、解除
1.法定解除的具体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