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划相关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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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规划工作,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校园环境整治等规划工作。

第三条学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二)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城市和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注重教育公平,保障学生权益;
(五)科学合理,经济实用,安全可靠。

第四条学校规划应当由学校自行组织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规划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学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七条学校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发展定位、办学理念和目标;
(二)学校规模、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
(三)校园布局和功能分区;
(四)教学、科研、生活设施配置;
(五)校园环境设计;
(六)安全、卫生、节能和环保要求;
(七)经费筹措和实施计划。

第八条学校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二)校园环境整治规划;
(三)信息化建设规划;
(四)后勤保障规划;
(五)安全设施规划。

第九条学校规划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充分考虑学校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求;
(三)广泛征求师生员工、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实施。

第十条学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具有丰富的学校规划编制经验;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三章规划审批
第十一条学校总体规划由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学校专项规划由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学校规划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学校规划审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学校提出规划申请;
(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三)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四)学校公示审批结果。

第十五条学校规划经批准后,学校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学校规划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有必要变更;
(二)变更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变更程序合法。

第十七条学校规划变更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规划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规划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划要求,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
(二)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发挥学校自主性,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第十九条学校规划实施应当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学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执行情况;
(二)工程建设质量;
(三)资金使用情况;
(四)安全、卫生、节能和环保要求。

第二十二条学校规划实施中发现问题,学校应当及时整改,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编制、审批学校规划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学校规划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划要求实施学校规划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学校财产损失或者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负责解释。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可能因法律法规的更新或地方性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规划管理,保障学校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
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迁
建等规划工作。

第三条学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满足教育教学需求;
(二)遵循城乡规划法规,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保障师生安全,提高校园生活质量;
(五)节约资源,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校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学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七条学校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发展目标;
(二)学校规模、布局和功能分区;
(三)校舍建筑、场地设施、绿化等建设标准;
(四)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五)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配置;
(六)学校管理和服务设施;
(七)安全设施和应急处理措施;
(八)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措施;
(九)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十)实施进度和保障措施。

第八条学校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规模、位置、功能等;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三)建设项目与学校总体规划的衔接;
(四)建设项目所需资金、进度和保障措施。

第九条学校规划应当由学校组织编制,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学校规划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
(二)与城乡规划法规相衔接,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保障师生安全,提高校园生活质量;
(五)节约资源,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学校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规划经批准后,学校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在实施规划过程中,如需调整规划,应当依法重新编制规划,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学校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城乡规划法规,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师生安全,提高校园生活质量;
(四)节约资源,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学校规划实施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学校规划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编制、审批学校规划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
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擅自调整学校规划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实施学校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
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编制的学校规划,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按照本
规定进行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已批准的学校建设项目,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按
照本规定进行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建成的学校,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按照本规定
进行规划评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的学校建设项目合同,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
内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的学校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
一年内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本规定进行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整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的学校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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