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领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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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领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领用审核:物资领用采用事前审批方式,物资在领用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后领用。

第二条领用通知送达:常用物资入库后,请购人或请购部门至物资管理员办理物资领用手续。

第三条领用时间要求:急件物资入库后2个工作日内应全部领出,超过领用期的,由请购部门提出书面原因说明。

当月采购计划类物资在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应全部领出(但补仓物资除外),超过领用期的,由请购部门提出书面原因说明。

超过3个月未能领用的物资,将对请购部门予以责任追究。

超过12个月未领用的,将视作新增积压物资,对其请购部门和请购部门审批人予以考核。

另外请购部门和请购人不得将领用后的物资长期存放他处,一经发现将予以考核。

第四条领用发放原则及责任界定:物资领用执行“同规格物资先进先出”和“先刷卡(签字)后发货”原则,领用物资时领用人应提供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等信息,物资管理员应将相应物资清点后交给领用人,领用人需当场进行确认并在“物资卡”对应栏上填写“使用场所/部位、领用人”等相关信息。

出库后如发现物资不能满足使用需求并由此产生不能回库调换的,由领用人对此负责。

第二章其他规定事项
第五条物资领用其他规定事项:
(一)对于成套的备品备件物资原则上须整套领用。

如确需拆分后领用,以不能影响拆分后余留配套部件的独立使用功能和价格计算为前提。

如有影响且没有外加工件进行补及的情况下,必须办理整套出库手续。

对于拆分后出库的物资,按入库单价办理出库。

(二)物资库库存物资原则上不允许借用,如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在经得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借出使用后,如发生外观或其他质量问题的,将不再归还入库,须办理出库领用手续。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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