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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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公司所辖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
程的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 号,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湖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鄂电司发展〔2010〕88 号)、《湖北省电力公司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12 号)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33 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建住宅供电配
套工程建设政策的适用范围,
是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项目,建设目标是为新建住宅区内居民安装“一户一表”,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 100kVA kW) (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如商场、学校、物业办公、电梯、加压泵房等),不在鄂价能交〔2010〕33 号文件
和本细则范围之列,遇有上述用电报装
项目,另行按《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鄂电司汉供营销〔2010〕41 号)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三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按《收费标准》向公司支付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公司负责实施供电到户的总称.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的建设范围,包括上级电源出线至“一户一表”电表箱(含电表及电能量采集系统)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电力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第四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是指根据鄂价能交〔2010〕33 号文件,由公司向武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专门用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受理一、受理权限划分城区供电单位辖区(包括两个经济开发区)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的申报用电,无论电压等级和规模大小,统一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受理;远城区供电单位辖区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的申报用电,由所
在供电单位客户服务分中心受理。

二、受理步骤与条件
1.施工用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在受理新建住宅供电项目施工用电申请时,即应要求申报用电单位出示新建住宅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原件(须加盖“建筑规划方案(施工)图审批专用章”),对具备上述条件的,按《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办理施工用电。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受理对方施工用电申请。

为保证新建住宅后续永久性用电报装项目的顺利实施,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在受理施工用电申请的同时,将新建住宅项目有关信息以简报方式(式样见附 1)
传送到公司发展策划部。

发展策划部应提前介入,力促规划审批新建住宅小区时充分考虑上级电网建设需要, 明确要求客户在建设规划中预留供电配套设施用房和通道等电力设施用地,实现电网和住宅小区协调建设。

2.永久性用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在受理新建住宅项目永久性用电申请时,应要求申报用电单位出具详细的用电申请报告,说明项目批准、规划、建设、用电需求情况,严格审核用电方出示的新建住宅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并将新建住宅项目永久性用电报装有关信息以简
报方式(式样见附 2)传送到公
司发展策划部,在公司发展策划部确认该项目具备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条件后,方可正式受理报装申请.用电方上述资料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用电单位公章)和用电申请报告作为立项的基本依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受理用电申请。

第六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一、供电方案拟定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正式受理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后,统一转公司配电部,配电部负责按照《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规定的时限进行现场勘查,制订供电方案,并提交到公司供电方案审查会上进行会决。

会决通过的供电方案,由配电部负责反馈到相关的报装受理部门。

二、建设费收取 1.洽商公司相关报装受理部门负责,在收到会决通过的供电方案后,应随即通知新建住宅申报用电单位前来洽商签订《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委托建设合同》
(式样见附 3,以下简称“合同")、落实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条件要求和支付建设费事项。

在洽商时,应做好省物价局文件精神的宣传工作,向申报用电单位说明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以下费用由住宅建设单位另行承担,并在双方将要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加以约定:
(1)从电能计量装置馈出的所有低压回路布线的设计、设备材料及施工、调试等费用; (2)设计用电负荷大于 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如商场、学校、物业办公、电梯、加压泵房等);
(3)根据住宅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必须配备的应急供电系统(如自备发电机、UPS 等); (4)住宅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电力设施设备用房、通道的前期及土建费用,含红线费、破土费、装修、门窗、照明、排水、通风、消防系统、构筑件、预埋件、基座和设备敞开式安装时所必需加设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维护的要求由供电企业提出,如:隔音、防辐射等)等费用;(5)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拆迁赔偿、破路赔偿、绿化赔偿等费用。

(6)建设项目的临时施工电源建设费用及原有电力设施的拆迁费用。

2。

收费额度确认在洽商时,公司相关报
装受理部门应严格按鄂价能交〔2010〕33 号文件确定的标准,依据建设项目单位用电申请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对新建住宅建筑面积进行审核后,计算并填制《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计算书》(式样见附 4,一式四联:经审查后,一联交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一联由报装受理部门
留存;一联
交公司营销部;一联交电费管理中心作记账依据),同时初拟《合同》,
经报装受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连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一并报公司营销部审查。

公司营销部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返回审查结果. 3。

签订工程合同与收费公司有关报装受理部门,在收到公司营销部审查同意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计算书》和《合同》后,应随即通知该住宅项目用电申报方签订《合同》,明确缴付建设费时间。

建设费分两次收取,第一次按建设费总额的 70%,在签订《合同》后 5 日内收取;第二次按建设费总额的 30%,在工程竣工送电前收取,并按实际建筑面积和容量配置标准据实结算.建设费的合同价款和收费信息应及时录入营销业务应用系统。

建设费的发票开具、资金划转、会计核算和报表报送等事项,按《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三、工程设计与概算的编制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在收取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首期建设费款项后,应随即以《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收款信息简报》(式样见附 5)向公司配电部反馈信息,公司配电部负责,对该项
目按公司会
决通过的供电方案,以“××项目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设计合同”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出具工程概算。

在委托的初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设计范围、工程设计引用规范标准、工程概算(施工定额)编制依据、设备价格概算引用依据、设计概算交付时间、设计费支付标准与时间等。

四、工程设计、概算的内部审查与报批 1。

内部审查:由公司配电部统一组
织,在收到电力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后,按项目电压等级和所在区域,根据公司管理部门职责,组织公司发策部、基建部、生技部、农电部、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和有关供电单位进行内部审查。

经内部审查后需要修改完善的,配电部负责退回设计单位,修改后再行组织内部审查。

2。

报批:经内部审查无误的,配电部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司生技部审查.省公司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公司配电部负责向省公司生技部提交项目工程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申请和明细清单。

待省公司物资部组织招标确定价格后,公司配电部组织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价格完成工程初步设计收口,报省公司生技部审查。

3。

资料转送:公司配电部负责取回报省公司审查项目的批复意见书、工程设计与
概算资料,将批复意见书复印件、
工程设计与概算副本交公司发展策划部。

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与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联系,落实项目的投资立项和资金计划,取得投资立项和资金计划批复意见后,以文件转发给相关部门。

同时,配电部办理交接签收手续,将全套资料原件交用电报装受理部门,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启动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启动时间由报装受理部门确定,启动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一是接到公司发展策划部“已取得省公司发展策划部下达的该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的书面通知;二是报装受理部门已按《合同》,收到该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的首期建设费款项。

二、工程建设的施工安排和项目管理新建住
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由负责按照省公司配网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电能表安装与电能量采集系统工程部分,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执行监理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由省公司招标确定。

公司配电部应根据工程进度,约请公司相关部门一同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并由监理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出具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书面意
见。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物资配送公司物流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物资到货验收,并配送到施工单位. 四、工程建设项目收费资金总额确认与收取由公司有关报装受理部门负责,在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工程竣工的同时,对应收取的建设费额度进行复核。

供电配套工程最终结算收费面积应以武汉市国土房产测绘中心出具的《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房屋平面图)中的测定面积为依据,按新建住宅、公建设施实际面积和配置容量,重新计算应收建设费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填制《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金额确认书》(见附 6),报公司营销部审查同意后生效(一式四联:一联交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一联由报装受理部门留存;一联交公司营销部;一联交电费管理中心作记账依据)。

报装受理部门负责,根据审查同意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金额确认书》,在送电前通知住宅建设单位缴付建设费尾款,资金实际到账后方可安排送电。

五、供用电合同签订与装表城区供电单位辖区的项目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远城区供电单位辖区的项目由所属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根据外部供电
工程、“一户一表”布线、表箱、电能量采集系统工程进度,适度提
前转项目报装资料到新建住宅用电报装单
位辖区供电营业所,由新建住宅用电报装单位统一填报居民和零星商业门点“一户一表”用电申请书,同时按户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 辖区供电责,在新建住宅用电报装单位办妥“一户一表”手续后,在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中生成新建住宅“一户一表”安装申请,在供用电合同系统中生成供用电合同信息,其后组织“一户一表”的安装、加封、接电,完成“一户一表”的立户工作。

六、工程建设项目的送电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由公司配电部负责,组织公司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辖区供电单位和申报用电单位参加,按操作权限分级送电. 七、竣工决算、资金拨付和资产入账按《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
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附:1。

新建住宅项目基建施工用电报装信息简报 2.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信息简报 3。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委托建设合同 4。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计算书 5.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收款信
息简报 6。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金额确认书
附 1:
新建住宅项目基建施工用电报装信息简报
公司发展策划部:我部门于年月日正式受理了
新建(□普通居民住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基建施工用电报装申请。

为配合你部做好该项目供电配套工程规划和后续永久性用电项目立项,现将该户报装信息通报你部。

1.项目名称: 2.申请
编号: 3.项目地址: 4.房地产开发商: 5.基建用电报装容量(kVA):
6.批准规划部门: 7.用电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武汉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例)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例)
附 2: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信息简报
公司发展策划部:我部门于年月日正式受理了
新建(□普通居民住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永久性用电报装申请。

为配合你部做好该项目供电配套工程规划和工程立项,现将该户报装信息通报你部. 1.项目名称: 2.申请编号: 3.项目地址: 4.房地产开发商: 5.新建住宅区面积: 6.批准规划部门:
7.用电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武汉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例)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例)
附 3: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委托建设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例)负责人:
畅刚(例)
法定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 1529 号(例)邮政编码:430022(例)
电话:027-82522218(例)传真:027-82522218(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
对甲方开发的住宅建
设项目实施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与管理事项达成以下一致,双方承诺共同信守。

第一条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批文)编号: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居民住宅套数: 纳入直供到户的零星商业门点数:应采用专变供电情况:新建住宅
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设计用电负荷 100 千瓦以上公共设施)分期建设情况:直供到户需配置的供电容量: 第二条本建设项目供电配套工程的建设范围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 号)规定,受甲方委托,由乙方负责建设的供电配套工程范围为:从上级电源点至居民“一户一表"(含电表及表箱)为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电气设备材料、安装工
程和电气设备调试。

以下项目不在本供电配套工程范围:
(1)从电能计量装置馈出的所有低压回路布线的设计、设备材料及施工、调试等费用; (2)设计用电负荷大于 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如商场、学校、物业办公、电梯、加压泵房等);
(3)根据住宅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必须配备的应急供电系统(如自备发电机、UPS 等);(4)住宅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电力设施设备用房、通道的前期及土建费用,含红线费、破土费、装修、门窗、照明、排水、通风、消防系统、构筑件、预埋件、基座和设备敞开式安装时所必需加设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维护的要求由供电企业
提出,如:隔音、防辐射等)等费用; (5)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拆迁赔偿、破路赔偿、绿化赔偿等费用. (6)建设项目的临时施工电源建设费用及原有电力设施的拆迁费用. 第三条供电配套工程
电气设备配置标准
乙方在建设供电配套工程中,高、低压配电设备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型式试验合格、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标准产品,并对
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

第四条供电方案
1.进线电源及进线方式 2。

电压等级
3。











,见附图。

4。

计量方式:小区内住宅及零星商业门点直供到户,采用“一户一表”计量,负荷容量 100kVA(kW)及以下的公建设施或其它设施按照用电性质分别计量。

《供电方案答复函》详见附件 1。

第五条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与付款方式 1。

按甲方提供的住宅区建
设面积相关资料, 依据鄂价能交〔2010〕33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本次确定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为万元(不包含甲方另行投资建设部分),在住宅工程完工时,由甲方负责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实测的住宅面积报告书和相关说明资料,双方在住宅项目送电前据实决算,结清建设费尾款。

其中,对项目中因建筑物层高低于 2.2 米而未纳入报告部分, 应按照规定收取配套费用. 另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计算书》详见附件 2 2。

甲方支付工程建设款时间与金额: 第一次:在签订本合同的 5 日内,到乙方受理用电报装申请的营业窗口,按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总金额的 70%支付工程建设款. 第二次:在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一户一表安装完毕后,甲方
通知准备送电前, 到乙方受理用电报装申请的营业窗
口,提交政府主管部门实测的住宅面积报告书和相关说明资料,以双方确认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金额确认书》为依据, 在住宅项目送电前据实决算, 结清尾款. 第六条双方配合事项 1.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本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为甲方建设供电配套工程提供必备条件。

由于乙方提供的住宅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失真或有误,导致甲方负责建设的供电配套工程延期、返工或重建,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2。

由甲方负责住宅小区建设方案规划,向乙方无偿提供本项目供配电设施用房用地,高、低压电缆(线路)的走廊通道、计量表箱、分线箱的安装位置,并明确进行施工交底, 提供施工配合.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用地、走廊通
道、表位进行供电配套工程建设。

由甲方负责预留并无偿提供给乙方,用于本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的用地和房屋如下: (1)变电站(开闭所): (a)占地()米×((□变电站□开闭所),
位于 )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 ,
(b)占地( )米×(
(□变电站□开闭所),位于 )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 …… (2)公用配电室:(a) ( )米,共((b) ( )米,共(…… 3.甲方在规划新建住宅时,应向住宅设计单位提出安装直供“一户一表”的要求,在工程设计时,按以下原则预留低压供电线路(电缆)通道、电度表安装位置: (1)多层住宅:在一至二楼公共楼道,距层面不低于 1。

6 米、不高于 2.2 的墙面上预留装表位置,有条件的可在底楼设置集中的电度表安装间,表位处应在前期建成保护接地网接入点;(2)高层住宅:在每层距层面不低于 1。

6 米、不高于 2.2 的墙面上预留装表位置,有条件的可在底楼设置集中的电度表安装间,表位处应在前期建成保护接地网接入点;预留电表布线竖井。

4.用于新建住宅配套供电工程的公用开闭所(配电室),由甲方负责规划、建设并无偿提供给乙方。

开闭所(配电室) 应为独立建筑物,并按国家标准与居民住宅保持一定距离; 若甲方确因总体规划需要,公用开闭所(配电室)只能建在配电室,位于 )层,建筑面积(配电室,位于 )层,建筑面积(,占地( )米×
)平方米;,占地()米×
)平方米;
地下层时,应事先告知并征得乙方同意,且不应设在最底层,并采取防水、排水和防潮措施,场所内不得有给排水管道及消防管道经过,不得与水池、泵房等可能渗水的设施相邻。

5.甲方在新建住宅区内建设用于供电配套工程的建筑物时,有关的土建设计图纸应送经乙方会审,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甲方应为乙方实施供电配套工程创造以下必备条件: (1)在乙方进场前,完成公用开闭所(配电室)土建,并具备安装条件(通风、门窗、照明、给排水、内装修),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及运输通道,并清除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保证施工期间的通畅. (2)为乙方施工提供用水、用电便利。

(3)在开工前 3 天,向乙方提供与供电配套工程施工有关的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

(4)负责本供电配套工程路由所涉及的市政、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办理与施工路由相关证件、批件。

(5)负责按本项目电气施工图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完成与电气安装有关的全部预埋件的设置、各用电点与电
能表箱的电缆连接,并对接线的正确性负责. 7.乙方应于供电配套工程开工前一周,向甲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以
便甲方配合工程实施。

8.甲方新建住宅工程项目若发生变化(如甲方或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建筑物用途、地址、联系方式等),应于变更之日起 7 日内通知乙方. 9。

乙方供电配套工程项目若发生变化(如变更供电方案、工程施工进度、通讯地址等),应于变更之日起 7 日内通知甲方,遇不可抗力导致延缓施工时,应及时通报甲方。

第七条住宅供电配
套工程完工与送电时间 1。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承建的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应于年月日之前完成,若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要提前或延后工程完工时间,双方应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对方,另行商定工程完工时间。

2.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承建的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计划于年月日之前送电。

但在送电前,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交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实际建房面积,办理工程费用确认手续,缴付工程所有费用。

否则,延误送电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1)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由甲方按总建设金额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
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该项目电力建设工程供电,乙方应按甲方已付的建设费金额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如为甲方原因变更供电方案及非乙方的原因需延缓施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若未采用本合同约定的电气设备配置标准进行建设,乙方应负责改造,并承担改造费用,由此造成延期供电的,按甲方已付的建设费金额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或变更本合同,应赔偿另一方因终止或变更合同所受到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1.本合同建设范围内的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成后,甲方将产权无偿移交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 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
产权与安全管理责任移交的依据。

2.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中的开闭所(配电室)属公共设施,在建成投产后,甲方应为其提供一路水源。

3。

甲方应在送电前,以建房法人身份代表新建住宅区未来业主,在供电理用电“一户一表”手续,按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并负责以书面形式告知购房业主,购房后办理用电人过户手续。

4.甲方代办的“一户一表”在尚未对外销售或过户时,若发生电力欠费,由甲方负责及时支付. 第十条不可抗力免责由于下列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负违约责任。

1。

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火灾、强台风、地震等。

2。

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含政府职能部门及军事需要的临时禁止施工)等。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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