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衡发[2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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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正文:
----------------------------------------------------------------------------------------------------------------------------------------------------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衡发[2008]4号)
为加快全市经济发展步伐,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意义
1.提高思想认识。

环境出效益,环境出形象,环境出生产力。

当前,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总体上是好的,但仍存在企业负担过重等问题,对我市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重要的战略任务来抓。

2.明确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为目标,以解决影响和阻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着力提高行政效率
3.加快行政审批改革,减少审批事项。

由市法制办牵头,市政务服务中心参与继续清理现有行政许可项目。

要通过努力,逐步减少行政许可项目。

对依法依规予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明确标准、条件、时限和相应的责任。

严禁将行政机关自身的行政许可审批职能下放给二级机构。

加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监管,全面实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社会公示制。

坚决纠正职能交叉、重复审批行为。

建筑方案设计审查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城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统一标准,在规定时限、规定地点实行联合审查;政府性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和重要公益性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
门提出工程建议预算;财政直接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审计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工程上限值,按照《招投标法》有关程序公开招投标;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研究简化招投标核准程序,行业主管部门要优化内部程序性审查和备案工作。

积极推行行政许可的相对集中改革,一项许可审批原则上由一个科室管理,并整体进入政务中心实施行政许可。

实行审批人员轮岗制度,各单位和部门负责审批事项的科室负责人3年左右尽量轮岗一次。

市法制办应按照衡政办函〔2007〕128号的相关规定,加强监督。

4.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时效。

行政许可项目除政府批准暂不进政务服务中心的外,一律进入政务中心受理办结,严禁“明进暗不进”;窗口要既受理又办理,严禁窗口受理、回单位签批。

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所属的单位和部门,都要在政务中心设立窗口,充分授权;凡是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项目,都要在政务中心集中公开,统一办理,限时办结。

当事人向窗口递交申请资料,承办单位应当出具收据,注明签收时间。

实行限时审批制度,各单位审批时限原则上按“法定时限减半”的要求办结。

对资料递交齐全而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项目,实行“超时问责制”。

市政府授权市政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实行集中审批、限时审批、代办审批,集中审批时实行“缺席问责制”。

对重大项目由政务中心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实行集中验收,采取同时进入、分步退出的方式进行,不允许部门以任何形式单独组织验收。

开辟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办事“绿色通道”,对重点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办,由市政务中心和政府指定的协调部门上门服务,现场办公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时效。

5.推行审批公开,强化有效监管。

公开行政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时限等,实行“阳光审批”。

落实一次告知两次办结制度。

第一次要详尽告知所需材料和相关要求,第二次在提交材料齐备的情况下,按规定时限批办完毕。

整合政府公共网站资源,实现政府网站与部门办公资源网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逐步实施“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结”。

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有效监控。

三、规范行政收费行为,降低企业商务成本
6.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清理涉企收费项目,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对依法依规保留的收费项目,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并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统一在市级有关媒体(含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告。

物价部门要制作并向企业发放《衡阳市收费监督卡》,详细列出应缴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未列入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监察机关、上级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举报。

凡有乱收费行为的,严肃追究一把手、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7.规范收费行为。

行政审批和许可项目的收费按照“降低标准、刚性收费、统一政策”的原则实行。

社保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和工本费等刚性收费不能减免,项目申报人必须全额及时缴纳。

对项目的评估、审图、踏勘、检测等服务性收费,严格按最低标准收费或按收费标准减半征
收,减少收费的弹性空间。

对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收费,实行严格论证、公开听证和社会评议制度。

对市政府有权减免的收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制定公开透明的政策,严格依程序按政策执行。

各部门及二级机构决不能以先交费后办事,不交费不办事为由,放弃监管和服务。

严格控制委托收费和代理收费。

严禁搭车收取学会、协会会费和征订报刊等行为。

8.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

明确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独立法人地位,对依托原主管部门开展业务的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坚决做到人员、经费、职能、名称和办公场所“五脱钩”。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优化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参加,清理整顿行业协会。

规范各类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市物价局要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重新核定,拿出意见报市优化经济环境联席会议审核,再由市政府审批,各中介机构必须按市政府审定的标准,就低不就高收取服务费。

坚决制止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代政府部门收取各种行政事业费,坚决制止政府部门代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收取各种服务性费用,禁止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收取经营性服务费与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挂钩。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不得强行推销书报杂志,强拉赞助、捐款,严禁滥发证、乱评比。

各中介机构要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时效,对委托事项实行限时办结。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公正的法治环境
9.坚持规范执法。

继续完善行政执法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寓执法于服务之中。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任何单位不得下达罚没指标,杜绝执法创收现象发生。

由市法制办牵头,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清理。

通过试点,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按轻微违法、轻度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五个阶次,严格界定不同阶次处罚标准,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

严格落实首查先行责令改正制度。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存在轻微违法、轻度违法、一般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先向企业指出存在的问题,首先由企业自行整改,或由执法部门指导帮助整改;再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再依法予以处罚处理。

加强横向联系和纵向协调,避免多头交叉重复执法。

10.坚持公正执法。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加大对破坏经济环境的人和事的打击力度,真正为发展经济保驾护航。

促进文明公正执法,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

公平对待各类主体。

法院要依法审理涉及企业和投资者的案件,加大对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确保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要为企业防范犯罪提供指导和条件,依法查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

公安部门要公正查处侵犯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细则,确保公正执法,优质服务。

11.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建立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投诉必查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度。

完善投诉受理机制,开通24小时行政效能投诉热线,构建全市投诉受理的立体网络,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全天候服务、高效廉洁的政府工作平台。

凡企业、商户、群众对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举报,必须认真调查,情况属实的,
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内取消单位评先资格,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提拔重用。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清理出执法执纪队伍。

五、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12.落实同城一家检查制度。

市、县两级具有执法检查职能的同一职能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问题或同一项目的执法检查,依照首查为主、协调统一的原则,只能由一级(个)部门进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及处理决定抄告其他行政执法单位,杜绝多头重复检查和处罚。

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履行检查职责的,下一级职能部门不得再进行检查;下一级职能部门已履行检查职责的,原则上上一级职能部门也不得再检查。

省直管部门中的市、县两级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检查职责的,由市级职能部门负责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避免省里行政机关重复检查。

13.严格控制行政检查频率。

执行对企业检查审批登记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年度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年初报政府及优化办备案,严格限定执法检查的频率。

除对环保、食品药品安全、农资和无照经营的检查外,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年度常规性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突击性检查的,须书面向政府主管领导和优化办报告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4.切实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加强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实行文明执法。

例行检查要提前通知企业,并严格控制参加检查的人数和次数,尽量实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

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必须出具单位的执法检查通知书,亮证检查。

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对企业随意进行检查,严禁委托执法,严禁没有执法权的部门和人员执法。

企业有权拒绝未经执法部门负责人签批的任何检查。

由市纪委纠风室牵头,对全市的评比达标项目进行清理。

对上级同意予以保留的评比达标活动,进行严格管理和规范。

15.实行园区委托管理。

对工业园区(项目集聚区)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委托园区管理。

各职能部门要在园区设立专门机构,并充分授权,方便园区办事。

行政执法机关到园区企业进行执法和检查,应事前告知园区管委会方可进行,市经委负责园区企业认定。

实行园区一家收费制度,凡面向企业的收费,由园区统一收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面向园区企业直接收费。

大力整治园区周边环境,重点打击强揽强包、强装强卸、欺行霸市、随意阻工和阻厂门行为。

六、建立健全责任机制,打造高效责任政府
16.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要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率先落实好优化环境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自觉履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推进专项整治等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损害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

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形
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强大合力。

17.建设诚信政府。

坚持以政府诚信推动企业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社会诚信体系。

建立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公布经营主体的信誉情况。

各级政府要研究建立加强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记录共享的机制,建立和完善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网站。

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诚信度。

18.强化责任追究。

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实行优化发展环境部门责任制、领导责任制、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机制,严格落实《衡阳市行政机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衡阳市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追究对整治经济发展环境不力的单位和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性质恶劣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单位和部门,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免职、责令辞职和纪律处分;属垂直管理的单位,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19.各相关部门应依照本文件精神,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2008年4月2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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